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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发现,中国的手工业和市场交易在殷商就相当发达了。

到了西周,市场分工更加细密,有了金属工、木工、玉石工、陶工、纺织工、皮革工、武器制造工等“百工”之说。

  秦汉之交,中国经历了一段群雄争霸、内外骚动、诸侯并起以及民不聊生的时期。

秦覆汉兴之后,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固的中央集权制统一国家,随后便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工商业的繁荣。

按照司马迁《史记·

货殖列传》中的描述,“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得其所欲”。

在汉惠帝尤其是汉文帝(公元前180年-前157年)统治时期,朝廷听取大臣曹参的主张,采纳黄老之术,实行“拱己无为”的不扰民政治方略。

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上,汉王朝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措施。

到了汉景帝(公元前188-前141年)时期,朝廷又接受大臣晁错的建议,继续采取“君臣俱欲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的经济政策,结果出现了历史上40年左右“文景之治”的盛世。

  文景时期,全国道路交通和市场交易网络逐渐形成,促进了当时的城市化进程和科技的进步。

除政治首都长安外,西汉时期又自然成长出了一些全国性的商业大都会。

譬如,当时就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都”之说,此外,大大小小的商业都会遍布全国各地。

从科技发展史来看,西汉时期,中国的冶金业、制盐业和铸币业都相当发达,冶炼技术也非常先进,工匠们用高炉炼铁的方法非常普遍。

汉代炼钢方法的发明和整个钢铁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对经济各部门都产生过极为深远的影响。

中国经济史学名家傅筑夫先生曾经指出,西汉时期,中国“在生产技术的造诣上,在钢产量的产量和质量上,比之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钢铁工业所达到的水平,并无逊色,但是中国却早了两千年”。

另外,西汉时期中国陶瓷、纺织、印染、酿酒、铜器和其它金属铸造业以及车船制造业都相当发达。

文景之治时期中国工商业的繁荣表明,即使在农耕文明中,如果政府不过度干预和掣肘市场自发成长的内在力量,市场秩序也会大步扩展,从而导致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社会繁荣。

  在西汉时期市场成长、民营冶金技术进步和商业贸易扩大的同时,商人资本的集聚也产生了一些令汉代皇权专制统治者担忧的社会问题。

在缺乏较完备法律制度和民主政治的传统社会格局中,商人资本的自然成长,曾使汉王朝的统治者感到某些潜在威胁。

伴随着文景之治时期工商业繁荣的是,“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汉书·

食货志》)。

这也就成了西汉王朝的继位皇帝打击富商巨贾、遏制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现实理由。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前156-前87)即位,登基5年后,便对民营工商业连下重手。

首先,汉王朝接受大臣桑弘羊的主张,强力推行“均输平准”等统购统销的政策,同时将盐、铁、酒等重要行业强行收归官营,由官府垄断重要物资的运输和贸易。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所谓“禁榷制度”。

此外,汉王朝还加重商人赋税负担,直接没收商人财产,并不断改变币制,使商人积累的大量货币财富丧失或减值。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办法,是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并加以各种人身侮辱等。

通过上述种种政策,繁荣的民营工商业遭到极大打击。

影响更为深远的是,作为其控制社会和确保朝廷收入来源的成功范例,汉武帝的抑商政策开了后期各王朝的先河,两千多年来,同类制度和措施被屡屡采用,从而对中国社会内部市场经济的自发扩展和经济增长,创生并沿存下来一种非常有效的束缚和制约机制。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禁榷抑商制度和政策的实际运作结果,就是自西汉以来,中国市场经济秩序随王朝的政治周期和更替而发生了多次“巨大经济波动”。

纵观数千年社会史,伴随王朝兴衰而发生的周期性巨大经济波动,经过隋、唐、宋、元、明一直延续到晚清。

二.唐宋元时期市场经济的兴衰

  东汉末年开始的社会大动荡和经济大破坏历时约半个多世纪之久,整个黄河流域和淮河流域被破坏为“一个烟火断绝、土旷人稀的荒凉地带”。

后经过西晋时期的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中国的市场经济才稍加恢复。

接着又进入南北朝至隋朝初期的大破坏、大混乱。

这样的社会大动荡、经济大破坏一直延续到唐太宗贞观初年(公元627年)。

唐统一中国,结束了持续数百年的战争和剧烈社会动荡。

在政治统一和社会安定的环境中,中国市场秩序又在开明专制皇权政制下有所恢复,并获得了一定成长空间,随即中国也进入了相对平稳的经济增长时期。

前唐时期,不仅中国的农业有了迅速恢复,商业贸易(包括国内和国外商品贸易)也有一定发展。

这一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持续约120年。

到唐玄宗天宝年间(公元742年),中国经济又在朝廷官府的各种管束和控制下逐渐达致鼎盛。

  然而,就在盛唐经济社会日趋繁荣的同时,最高统治集团开始腐败和挥霍无度起来。

加上富豪旺族土地兼并加速,大量农民失地而成流民,社会矛盾也达到空前的程度。

到天宝13年,终于酿成历史上著名的“安史之乱”。

在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史上,安史之乱显然是一件巨大的历史灾难。

它不仅是唐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而且就对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的破坏而言,是一场浩劫。

更为悲惨的是,在安史之乱被平息后,社会动荡和对经济的破坏并没有结束。

随后的军阀割据和各地藩镇相继称兵昌乱,以及继而发生的黄巢农民起义及其镇压战争,使商品贸易几乎无法进行。

结果,中后唐到五代十国时期长达二百年左右的社会动乱,把盛唐时期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破坏殆绝。

  这种动荡和破坏,直到宋初才始有改变。

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后,第一件事就是在政治上进一步加强皇权专制。

在经济制度建设和经济政策上,宋代朝廷则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商品贸易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

与唐朝相比,除一些政府垄断的手工业部门外,宋朝政府一般不再干预和管制其他行业商人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市场也不再被限制在固定地点和狭小范围中。

自春秋以来直到盛唐时期一直实行的市场开市时间在宋代也被取消,随之商人可以日夜进行交易活动,工商业者第一次获得了自由。

这实际上乃是中国古代商业的一次革命性变化,曾被许多史学家认作是中国的“商业和城市由古代型向近代型的转化”。

  宋代商业和市场贸易的空前繁荣,导致了采矿业、冶金业、工业制造业、纺织业、造船业、制糖业以及造纸业等官营和民营手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另外,尽管从宋初朝廷就开始实行严格的榷茶制度,但是在整个市场经济繁盛发展的大环境中,宋代茶叶的产销还是在专制管束下得到空前发展。

另外,宋代的冶金业也有很大发展。

根据英国学者罗伯特·

哈特威尔《北宋时期中国煤铁工业的革命》一书的估计,北宋时期(公元960-1127年),中国铁的产量差不多已经是164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产量的2.5至5倍,并且与18世纪欧洲(包括俄国欧洲部分)的铁总产量的14.5-18万吨相若。

从宋代的市场扩展、技术进步和冶金业发展等方面综合来看,公元1000年左右的中国,与17和18世纪欧洲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不多,表明中国提早六到七百年走到了人类社会近代化的大门口。

  从公元960年到11世纪末,中国的经济“一直在沿着一条上升的曲线”增长着。

然而,北宋时期百余年的市场经济繁荣,曾一度被北方民族的兴起和战争入侵所打断。

北宋末年,女真族灭辽后挥军南下,侵犯大宋。

于是,整个中原地区陷入兵燹战乱。

宋金战争最初发生在中原地区,后又扩展到淮河流域。

在金兵大举入侵而占领长江以北之后,北方一度繁荣的市场经济遭到惨重破坏,曾经繁荣兴旺的黄淮两大主要经济区荆榛千里,鸡犬无存,整个中国经济又陷入一个历史上巨大波动的低谷之中。

  然而,一个发人深思的历史现象是,在长江以北被金占领后,南宋王朝在临安(今杭州)偏安一隅,维持了150年左右的统治,且在外敌(金)虎视眈眈、内部奸佞当道的社会政治格局中,中国市场经济却在南宋王朝政府控制薄弱的环境中自发成长和繁荣。

尤其是以临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发展和私人工商业的繁荣,已经远远超过北宋。

南宋时期,中国的对外贸易也十分发达。

当时中国的海外贸易范围,东至朝鲜、日本,南至南洋、东南亚各国和印度,西至波斯、阿拉伯诸国。

一些最近的历史和考古研究也发现,经由泉州而发展起来的海外贸易和造船业,在南宋时期已经相当发达。

  偏安一隅的南宋王朝统治下的中国市场经济的自发繁荣和发展,最后还是被蒙古大军的入侵战争所打断,对中国社会的破坏十分巨大。

中原以及江南大片疆域上发展起来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在元军入侵的战争中均遭受到极大破坏。

  蒙古族入主中原后,采取军政合一的国家制度管理国家,支配经济,相应的私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压制。

然而,从一些历史资料判断,尤其是从《马可波罗游记》对元代中国社会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即使在元朝军政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市场经济和民间手工业、商业还是强韧地恢复和成长,以致到元朝中后期,一些东南城市的繁荣程度,甚至超过了当时的欧洲。

除了大都(今北京)外,像邳州、淮安、泰州、扬州、新州、镇江、苏州、建康、临安、泉州、庆元(宁波)、温州以及北方城市卞梁、涿州、中定府、太原府、平阳府、京兆府(西安)等城市和州府的工商业和贸易,都繁盛一时。

  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经济史上,元朝一个可称道的方面是其发达的货币经济。

在元帝国建立之后,朝廷在全国普遍推行和使用纸币。

这样大范围的广泛使用纸币,在人类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元朝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表明,即使是在专制统治下,只要没有战争和大的社会动乱,只要官府稍给民间一定的市场交换和商品贸易空间,市场经济秩序仍然能够在十分艰难的社会环境中顽强自发地生长起来。

然而,元朝市场经济的艰难成长,很快又为王朝更替的历史周期、社会灾难和农民起义战争打断了。

三.明清时期市场经济的两次繁荣与衰退

  明初,整个中国经济一片凋敝不堪。

由于元末官府腐朽统治所造成的经济衰退,加上元末二三十年农民起义和国内战争的摧残,从北方中原地区到南方各郡县,均“土旷人稀”。

面对社会的凋敝,朱元璋首先采取的是“修养生息”和“重农务本”的基本国策。

在政治方面,朱元璋制定严律,吏治朝政,强力整顿紊乱的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经济政策方面,组织农民大举兴修水利,改进农业生产工具,鼓励棉花、茶、花生、烟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以全面促进农业的发展。

对于工商手工业,除继续采用元朝的“匠户”制度外,朱氏王朝还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私人商贾的经营活动,推行一系列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从明史来看,到了正统(1436年)、成化(1465年)时期,尤其是从嘉靖(1522年)到万历(1573年)年间,朝廷官府逐渐放松了对市场经济自发成长的管制,民间市场从而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随之,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江南地区的)商品经济逐渐繁荣起来。

在嘉靖与万历年间,民营手工业和商业均有空前发展,以致许多学者认为,与同时期世界各国的工商业和技术发展水平相比,中国是当时世界上经济最发达、工商业最繁荣的国家。

  明朝中后期,曾出现了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奇特的历史现象:

腐败与经济发展并存。

从成化(1465年)时期开始,明王朝朝纲废弛,政治日趋腐败,加上皇帝带头掠夺国民财富,官绅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但是,正是在这样一种政治社会格局中,由于朝廷官府放松对市场经济自发成长的约束和箝制,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腐败,没有对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繁盛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结果就出现了明朝中后期政治腐败与市场经济发展并存的一种非常独特的社会历史格局。

  这种格局从许多方面反映出来。

首先,随着棉花在明代大范围的推广种植,当时中国的纺织业非常发达。

除纺织业外,明代的冶金业从明初就一直很发达。

有历史学者估计,明代永乐初年中国的铁产量,已经相当于18世纪初整个欧洲的全部产量。

但是,明朝初期,中国的冶金业主要控制在官府手中,只是到了明朝中后期,民营冶金业才迅速发展起来,并最后几乎全部取代了官营冶金业。

综合考察明朝尤其是明代中后期手工制造业、采矿业、冶金业、商业、交通运输、对外贸易以及城市化的动态发展,许多经济史学家认为,到了16世纪末17世纪初,中国已经再次走到近代市场经济的大门口。

  明中叶以后,政治腐败与经济发展并存的社会格局又维系了近百年。

然而,尽管在缺乏完备的产权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可以在一段历史时期中得以成长和发展,但社会是不可能在日趋恶化的政治腐败中长久维系的。

明朝后期朝纲废弛,经济衰败,国家政治机器瘫痪,加上全面的财政危机和天灾人祸,导致大规模农民起义不断发生。

随着清人入关,统治中国276年的大明王朝走向末日。

  1644年大清帝国建立后,最初亦沿袭历代王朝屡屡采用的重本抑末基本国策,并在清初几十年推行了非常严苛的禁海令。

然而,在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中国市场经济还是再度繁荣起来。

尤其是在康乾盛世的130多年里,中国经济总量和人口同时发生了大规模增长。

按照美国政治学家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一书的估计,在乾隆15年(1750年),中国的工业产值是法国的8.2倍,英国的17.3倍。

1830年,中国的工业产值仍是法国的5.7倍,英国的3倍。

中国的人口,也从顺治八年(1651年)的6500万左右增加到嘉庆年间(1812年)的3.6亿。

  然而,在经历了康乾盛世之后,尤其是到乾隆后期和嘉庆年间(1796-1820),官府内部以及整个社会又开始腐败,社会的内部危机不断积累,起义此起彼伏。

结果,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再次面临破坏和灾难。

内忧之外,鸦片战争以及后来的中法战争和中日甲午战争,一步步把清朝的经济和社会体制推到崩溃的边沿。

太平天国起义以及几乎同时的捻军起义,又从根本上动摇了清朝统治的根基。

在内忧外患的双重打击下,大清帝国逐渐衰落。

四.几点基本理论发现和仍然存在的理论困惑

  通过整体回顾两千多年来皇权专制下传统中国社会内部的市场经济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三个特征:

  1、自秦汉以来,中国市场经济呈现比较明显的周期性兴衰特征。

这一特征与王朝更替有关,且市场经济的兴衰和王朝的更替,常常互为因果。

  2、给定一定的社会安定环境(即没有战争和兵荒),无论在怎样艰难的社会安排中,市场经济都会自发成长。

  3、从文景之治时期的市场经济繁荣,到康乾盛世时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的市场分工和深化程度基本上没有多大进展,中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整体上来说也不大,因而中国的市场经济两千多年来大致是在同一水平上“内卷”(involution)或者说进行历史重复。

  为什么两千多年来在皇权专制政制下中国市场经济会呈现出这种明显周期性兴衰的特征?

这显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法制与市场:

传统中国因何错过现代市场经济

——2007年5月13日在中山大学法学院的讲演

在最近的一次讲演(见《文汇报》2007年4月22日第6版)中,我对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周期性的兴衰做了一些粗线条的描述。

上次讲演所留下的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显然是,为什么在长达两三千的皇权专制政治制度中,中国市场呈现出这种明显的周期性兴衰的特征?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

与西方世界相比,中国的文官科层政制较早建立并完善起来,中国古代的市场分工和科学技术也一度遥遥领先,但是,为什么中国不能从自身的历史发展逻辑中自发走向现代市场经济而导致近现代经济增长?

这显然是些极其复杂的历史和理论问题。

在经历了近30年改革与开放过程的今天,进一步思考和探索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理解过去,对于确当把握当下中国的经济政治格局,以及对把握未来中国社会的走向,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今天的讲演中,我将概略地讲述一下传统中国社会中法制的几个基本特征,以期为探讨中国历史上法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做些基本理论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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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中国社会中法制的演化与变迁

从中国法制史来看,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的成文法出现很早。

早在2400多年前,战国时期魏国文候相李悝就曾编撰了一部《法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秦灭六国后,加快了法制建设。

在秦始皇34年,在丞相李斯主持之下,“明法度、定律令”,秦朝的立法机关把原有的法律加以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从而形成了秦律的庞杂体系和较完备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汉朝在继承、改革和发展秦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了以汉九章律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从而不仅有了完善的成文法典,还又大量判例法前例积累下来。

在中国法制史上,汉代的立法活动为后世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至于《明史·

刑法志》中有“历代法律,皆以汉九章为宗”之说。

与秦律相比,汉律另一个重要特点是礼入于刑,从而确立了礼法合流、刑德并用的立法原则。

经过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善,除律、令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

在这一时期,一个更较值得注意的动态发展是,在魏晋时期,为立法、司法服务的律学也开始出现了。

隋唐之际,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在随其父李渊建立唐帝国之后,唐太宗李世民在“先存百姓”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

为了贯彻其“以法治国”指导思想,唐初的朝廷除了在经济、政治领域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外,还积极修订法律,健全法制,到唐高宗时期,便完成了编制《永徽律疏》这一(目前在我国保存下来的一部完备的)古代法典。

唐朝法律制度的一个亮点是,从开元十年始,经16年多的修撰,完成了《唐六典》这一中国古代最早的行政法典。

学术界有人(如钱穆先生)甚至把《唐六典》认作为中国较早的成文宪法。

对于这一见解,学术界也有疑义。

譬如,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就指出,《唐六典》不过是“排比当时施行令式”的“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作。

尽管如此,中国著名法制史学家张晋藩教授则认为,自《唐六典》之后,行政法从刑律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立法部门,从此之后,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开始有了两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

当然,尽管有《唐六典》这样的行政法分离出来外,但整个唐律的主要特征依然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经过五代十国半个多世纪的分裂和动乱,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建立了宋朝。

宋朝建立后,历代皇帝也一直注重以法治国。

譬如,在登基三年之后,赵匡胤曾指使窦仪等重臣编撰了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并于963年八月下诏“谟印颁行”,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到了元代,蒙古族统治者也决定以法治国,在法律修订和法制建设方面,除了制定《大元通制》等一系列重要法典外,各地地方政府还纂集了仍流传于今的六十余卷《元章典》。

明朝建立之后,明太祖朱元璋的统治思想首先便是“刑乱国用重典”。

在此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其所规定的刑罚条文,在许多方面都比唐律要严苛得多,而且在实践中还经常“法外用刑”,一度造成了朝廷上下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

有靠严刑酷法治理国家的思想,明太祖朱元璋自然是一个非常重视立法的皇帝。

譬如,在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夏,朱元璋刊定律令宪纲,颁之诸司。

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明朝最后完成了大明律的编撰工作,全30卷,460条,并颁行全国。

在明代,除了《大明律》与《大明诰》外,朝廷的立法机构还编撰了《大明会典》,共180卷。

这些律、令、诰、典加在一起,配以刑部、督察院和大理寺三司会审的司法审判制度,就构成了明朝比较完备的法制体系。

清军入关后,前清几个皇帝也都比较注重国家的法制建设。

顺治元年,刑科给事中就上奏皇上,奏请在“故明律令”的基础上进行立法。

之后,在摄政王多尔衮的领导下,在顺治4年(公元1647年)制定并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康熙继位后,刑部又奏请校正律文,并于康熙10年完成《现行则例》。

经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个皇帝法制建设的努力,到乾隆5年,大清律基本定型,从而确定下来集中国以前历朝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这部完整的法典。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47卷,30门,并不断增加附例,最后达到近两千条。

清朝时期,除了在立法和判例实践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的较前朝有了诸多改进外,大清的司法机关也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体系。

比如,清朝政府曾构建了由大清皇帝领导下的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所组成的三法司以及由六部尚书、都察院左督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组成的“九卿会审”制度。

除此之外,清代中国也在全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司法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

通观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制度史,我们可以认为,尽管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基本上是“德主刑辅”,法律只是统治阶级进行“礼治”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工具,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礼释法,经学入律,但是“诸法合体”的成文法体系还是比较系统的,且一直随着王朝的更替和历史的演进而不断修改。

二.传统中华法系中有关调节民事交往与市场交易的

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中华法系基本上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但是,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体系中,仍不乏调节民事交往和市场交易的法律条文。

从源头上来看,据《周礼》记载,早在两三千年前,在中国历史上就出现了与借贷、抵押、赔偿、租赁以及赠与等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此产生了调节这类民事活动和纠纷的相应法律规范。

到了先秦时期,尽管国家实行土地国有制,但随着商业、手工业和贸易的发展,调节民事行为和纠纷的法律有了一定程度的萌生和发展。

在目前保留下来的一些先秦文献中,就有大量对交换契约、买卖契约、租田契约、借贷契约,以及雇用契约的规定和记载。

商鞅变法后,秦灭六国而统一中华,随之秦律中有关民事纠纷调节和市场交易的条文也进一步细化,以至于在秦律中对社会与经济生活中的物权、债权、侵权赔偿以及不正当交易均有较详细的规定。

到了汉代,朝廷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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