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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鸦片战争敲开了中国的国门,上海成为通商口岸后,优越的地理位置,使上海迅速取代了广州,成为保险业的中心。

1846年,英国保险商又开设了永福、大东亚人寿保险公司。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人又陆续在上海设立扬子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巴勒保险公司等,从而形成了英商保险资本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格局。

魏源的《海国图志》促中国民族保险意识觉醒

魏源中国晚清思想家

保险(insurance)刚进入中国时,曾被称作“燕梳”,如此诗意的名字,却反映了中国现代商业保险意识的觉醒。

应该说,中国现代保险制度的兴起以1805年谏当保安行为标志,早于保险思想的系统介绍36年,中国近代第一部介绍西方保险思想和实务的著作是1841年魏源的《海国图志》。

魏源(1794~1857),中国晚清思想家,湖南邵阳隆回人。

他在《海国图志》中介绍了世界各地人文、地理、历史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

魏源将保险(Insurance)译成“担保”,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译成“船担保”,生命保险(LifeInsurance)译成“命担保”,火灾保险(FireInsurance)译成“宅担保”,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译成“担保会”。

所谓的“船担保”,“舟航大洋难保沉覆。

假如船价二万元载货五万元出海,每月纳会银为会中公费。

如或船货有失,视其损失之分类,如仅桅折货湿,会中如数补偿;

如或全船沉溺,则会中即偿其半,但必实报实验。

众力恤灾,从无推却。

”《海国图志》对于启蒙中国人的保险思想,促使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具有重要意义。

其后,传播西方保险思想的人物和著作不断出现,著名的有洪仁玕的《资政新篇》(1859年)、郑观应的《救时揭要》(1862年)、王韬的《弢园尺牍》(1876年)、钟天纬的《扩充商务十条》(1888年)和陈炽的《保险集资说》(1896年)等。

1859年,洪仁玕制定了一个“革故鼎新”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其中提出了兴办保险业的主张:

“外国有兴保人物之例,凡屋宇、人命、货物等等,有防于水火者,先与保人议定,年每纳银若干,有失则保人赔其所值,无失则〔赢〕其所奉。

若失命,则父母妻子有赖;

失物,则己不致尽亏”。

洪仁玕把兴办保险与造轮船、修铁路、办银行、开矿等二十多项兴国大计相提并论,开创中国人倡导试办保险业之先河。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开端——上海“义和”和“仁济和”

1865年5月30日,闽粤著名的商号德盛号创办了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

《上海新报》刊登的义和保险行开业公告指出,“爱我华商首议开义和公司保险行,保家只系写一面番字,一面唐字,规例俱有载明,并无含糊,倘若贵客有货配搭轮船,或是夹板往各口,请至本行取保,决不致误”。

义和公司保险行的成立打破了英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标志着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开端。

但是其规模较小,开办的险种十分有限,仅有货运保险业务。

由于势单力薄,又缺乏经验,很快就从保险市场上销声匿迹了。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真正兴起要从以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创办的保险招商局及其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算起。

1872年受洋务运动领袖李鸿章的委派,徐学禹等人在上海主持成立了轮船招商局。

当轮船招商局向英商保险公司提出保险时,外商保险公司总是百般刁难,不提供保险或保险年费率高达10%。

李鸿章毅然提出:

欲求富国自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

于是李鸿章委托唐廷枢、徐润等人筹办了中国首家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

1875年11月4日,保险招商局在上海《申报》发表了招股告白:

强调保险的好处,“物主所出不到一分之费,即能化险为夷”;

发布拟招股数量,即保险资本金为15万两白银。

保险招商局于1875年12月28日正式宣告成立,开创了中国人自办船舶保险的先河,华商投保积极,保险业务发展迅速。

保险招商局开办半年后,1876年6月,唐廷枢等人为了扩大资本金,提高承保能力,在保险招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仁和保险公司只经营水险业务,承保范围仅为船舶险和货运险,溢额部分仍需向外分保,陆地上的码头、栈房以及存货等还要向外商投保,仍需支付大量的保费,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外商牵制。

1878年3月,唐廷枢等人又成立了济和保险公司,专门承保仁和的溢额部分和货物运输保险。

1886年,仁和、济和两公司合并成立仁济和保险公司,资本金达规银100万两,承担招商局自身船只和水上运输保险业务,公司地址在今上海江西中路212号。

仁济和保险公司成为中国民族保险历史上第一家较具规模的保险公司。

“中国不能没有唐廷枢”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奠基人

唐廷枢”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奠基人

仁济和保险公司的创办者唐廷枢(1832—1892年),字景星,广东珠海人,幼年接受了传统的英国式教育,早年在香港任翻译,从1863年开始到1872年,就职于英国在怡和洋行,被称为“中国近代买办第一人”,他第一次涉足保险,将资金附股于怡和控股的谏当保险行,获得了经营保险的经验。

1873年当李鸿章力邀他主持轮船招商局时,他义无反顾地辞去了高职厚薪,携资进入,成立中国第一个保险公司,与洋人抗衡,大长了中国人的志气,由一个买办转型为一个爱国的民族资本家。

唐廷枢不仅创办了保险公司,他创造了许多个“中国第一”:

中国第一家民用企业—轮船招商局、第一家煤矿—开平矿务局、第一条铁路—唐胥铁路(唐山—胥各庄)、钻探出第一个油井、铺设了中国第一条电报线,开办了上海历史上第一家医院仁济医院,编纂了中国学习英语的第一部词典和教科书。

唐廷枢对中国近代经济特别是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鸿章甚至说过:

“中国可以没有我李鸿章,但不能没有唐廷枢。

二十世纪以来的发展概况

1907年,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上报清朝政府,可惜并未批准实施。

1909年、1911年又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先后拟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颁行。

综观清末时期拟订的保险法草案,对于保险法规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两大法系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探索,而且内容比较周全。

这些保险法规虽未颁行实施,但对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民国成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定,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年—1918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保险业又一次获得了发展。

从1912年到1925年,陆续设立华商保险公司有39家。

其中于1912年设立的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外商寿险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会大力宣传人寿保险的作用与好处,为维护民族权益而励精图治,培训业务干部,业务迅速发展,经营效益显著。

到1931年,他已成为与外商寿险公司相抗衡的著名华商保险公司。

1926年以后,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个新形势,就是中国的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

从1926年到1936年期间,由于金融业以其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业,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注意培养专业人才,拓展险种,发展经纪人,并利用银行贷款关系,争取工商业的保险业务。

民族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与1914年相比,公司家数增加了2倍多,资本金额增加5倍多,呈现一片新的景象。

保险机构也从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保险业务从国内扩展到了国外,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经营管理。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曾聘请法国顾问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

1917年北洋政府拟订了《保险业法案》,后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

1928年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共9章29条。

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计82条。

1937年修正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颁布实施。

1935年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上述法规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外,均未能付诸实施。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维护中国民族的权益,试图冲破帝国主义列强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保险立法的某些条款中,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土上的经营范围和特权。

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执政当局对帝国主义的依赖性和它本身的软弱性,就决定了有关限制外商权益的立法,必然会遭到它们的干扰和反对,而不可能获得施行。

1932年中华人寿保险协进社成立。

1935年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35年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保险年鉴》(1936年以后改为《中国保险年鉴》)问世。

1935年《保险年鉴》辑录中外保险专家的论著,保险业及研究保险业者的指南,史料翔实,统计精确。

全书共分4篇:

保险概论、世界各国保险概况、中国保险业概况、保险法规。

《中国保险年鉴》从1935年至1938年先后出版4册。

1925年王效文编著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学专著《保险学》出版。

此后十余年,全国出版的保险书籍至多不过十余种。

这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业长期处于徘徊状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险公司独占、垄断中国保险市场长达100余年。

它们以上海为中心,不断向内地渗透,其分支机构遍布中国的各重要城市。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设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华资保险公司仅有24家。

外商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最早进入中国的保险机构是英商的。

它们凭借其在华特权,雄厚资金,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再保险势力的优势,率先独占中国保险市场。

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商保险业就逐渐渗入中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

到20世纪30年代,美商保险公司便与英商保险公司平分秋色,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

据1937年资料从中国每年流出的保险费外汇达235万英镑,占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75%。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使内地的工商业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剧发展。

而中国保险业,也经历了一段从落后到繁荣,后来又逐渐衰退的过程;

保险中心则发生了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的大变化,是中国近代保险史比较重要的一页。

大后方的保险机构以官办保险公司为主,包括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寿险处、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等8家。

地方保险机构、民办保险公司急剧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

到抗日战争胜利时止,已有60余家。

抗日战争以前,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

抗战开始不久,重庆便成了后方各地保险业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沪、港等地相继被日军侵占,割断了与外商联系分保的渠道。

因此,各种形势的再保险组织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曾竭力想通过再保险的国有化,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对,在抗日战争期间一直没有办成。

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10月,才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拨出巨款作为基金,交由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办理再保险,在内部设立再保险科。

但不久大后方的保险业中心移回上海,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又另是一番景象。

抗日战争以前,外商保险机构和业务在西南地区曾占一定的比重。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和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崛起,大部分外商保险公司均已陆续撤离回国,其势力逐渐衰落。

早在1929年—1937年间,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及其修正稿。

但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战争以前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迨至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以后,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和办法。

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国民寿险章程》、《公务员团体寿险简章》、《战时兵险法》及《健康保险草案》等。

1942年又公布修正后的《简易人寿保险法》。

但比较系统的保险法令规章,还是从1943年起,由政府陆续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告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

随之而来,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控制了保险市场。

在此期间,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资,再度竟相投资于保险业,保险机构骤然猛增,达到破纪录的高峰,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

到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为507家,其中总公司129家,分支机构378家。

外商依法履行手续后注册的保险公司有50家。

按照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有代理人42人、经纪人358人、公证人22人。

据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全国金融机构的调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已有602家。

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险公司,包括外商保险代理机构,最多时有275家,破纪录的增达高峰。

在此期间,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驻美分处于1948年5月6日在纽约华尔街开业,开办资本为250万美元。

它是中国在美国第一家获准特许设立的保险机构。

抗战期间,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激于民族义愤,不屑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但当时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已被迫关闭,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关系中断,因此,唯一解决分保问题的就是华商保险公司组织自己的分保集团,先后成立了6家分保集团,参加公司计80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建立的分保集团基础上,又有了调整和发展,基本上有三类,形成了三股力量。

第一类是以官僚资本保险公司为主体,并于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

第二类是以上海的一些华商分保集团为主体;

第三类是以外商保险公司为主体。

中国保险业长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业务,战后华商保险公司厘定的自留责任限额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分保集团的再保险业务有限。

因从国外分回业务少,分保费反差仍大。

这时期的美商保险公司凭借其新的特权,控制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和一些民营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继续主宰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解放前夕的中国保险市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恶性通货膨胀,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陷入了大混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滥发保费折扣佣金,任意放宽收费期限,任意扩大自负保险责任,随意签发外币保单。

到1949年,华商保险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锐减为369家,其中一部分机构实际上已停止营业。

解放战争自1947年起转入战略进攻后,一些大中城市相继解放。

当时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凡企业股份中官僚资本占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但其行政实权掌握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保险公司应予接管,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监理。

上海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开始,于1949年9月1日成立联合清理处,接管清理工作于同年10月23日基本结束。

在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中,除批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和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复业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火灾保险单一律办理退保手续,终止保险责任。

对人寿保险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货币的多次贬值,与银行存款清偿同样,草拟了《人寿保险金清偿办法》,上报审批。

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经济,解放后上海贯彻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扶持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和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

其间一共有104家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包括华商62家,外商42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

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

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同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史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

自解放后到1950年5月,全国公私保险公司收入保费的比例,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

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改变。

它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立,而由外商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化归财政部领导。

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新中国的保险事业是在苏联国家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示范影响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为了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保险经验,提高国家保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决定以《苏联国家保险》职工的业务学习材料,从1954年2月起开始学习。

1951年下半年,上海和天津的28家私营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与未复业的寿险公司不在内)分别组成太平和新丰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资金,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

由于当时日益紧张的国际局势,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了限制政策,他们不但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业务来源也越来越少。

1949年在中国的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则为0.01%。

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自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4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由财政部批准公布施行。

除17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大陆既无财产又无代表对其寿险契约进行清偿外,其余各公司的寿险清偿工作基本上于1957年底如期结束。

只有小部分给付延至1959年。

1956年8月,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1958年—1978年,经历了三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剧烈跌宕,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保险业作为整个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深受影响。

1958年12月,由于认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财政部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除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的保险业务办理到1966年外,其余国内业务全部停办。

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取消了保险公司建制。

到1964年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7个,干部114人。

196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又独立建制,当时的保险总公司包括工友在内总共8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国外业务与再保险几乎全部停办。

196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被精简,其国外业务由13人的“保险业务小组”“守摊和收摊”。

保险业务小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为止,历时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发生的进口手表以及白金丢失事件后,周总理明确指出涉外保险及国际再保险必须继续办理。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历史时期。

在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同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结束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组建各地分支机构的工作全面展开。

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以恢复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别是对外活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2年12月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打破了自建国以来所形成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

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1986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

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即将其总管理处从北京迁至上海,并在1987年由上海分行率先组建了保险业务部,开展保险业务。

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而分离出来,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将总部设在上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等单位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深圳。

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全国,遂成为我国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谈话发表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出现了崭新局面,保险业也开始对外开放。

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于同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开设分公司。

嗣后,日本的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于1994年11月在上海也开设了分公司。

它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迈出了国际化的第一步。

与此同时,中国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有限公司这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1月在上海成立。

1992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同年7月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1998年3月颁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同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

按照保险法的分业经营原则,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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