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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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认真组织推进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严格按照《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附后),组织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
同时要结合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关于文明景区的有关标准要求,明确创建目标,扎实推进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我部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检查和评审,对达到“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授予“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四、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对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
要对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风景名胜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努力巩固创建成果。
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善、不再符合“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要求的,或者出现违反规定的违法建筑而未能及时拆除的,我部将取消其“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在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未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附件: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七日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修订稿)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2、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认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5、普遍开展创文明单位活动。
大力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
6、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制定职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管理机构与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2、认真贯彻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建设、管理风景名胜区。
3、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到位。
没有将保护、规划、管理、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4、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森林、海洋、文物、城市规划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地认真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5、严格遵守地方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6、驻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规划建设监管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
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认真实施建设管理,依法进行监管。
2、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按规定报经审批;
新建或改建项目布局合理,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3、按照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勘界立桩。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并认真落实保护措施。
4、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原则、游客容量标准的规定。
根据合理环境容量,控制景区内游客容量和经营规模。
5、规划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能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经营项目。
6、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进行监控;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立了遥感监测系统。
四、科学规范化管理
1、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禁系统、区内交通管制等)。
2、建立风景名胜区网站并正常运营(包括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等)。
3、制定游客生命保护和财产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4、制定并落实各类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电力和配电运行等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
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设备、设施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
5、制定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和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等保护和技术操作规范或应急预案。
森林、古建筑、游览设施、宾馆饭店等各类火灾事故为0。
6、索道、缆车等交通工具安全率100%;
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设有防护栏;
悬岩、峭壁游客坠落责任事故为0。
7、饮食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以及地方政府有关管理条例和卫生标准。
饮用水经过消毒、净化,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和食品检验合格率100%;
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100%;
游客就餐、饮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为0。
8、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没有发生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没有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没有发生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资源和环境保护
1、风景名胜区把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保持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
自然和人文景物、森林、水体、地质地貌等景观和环境资源得到严格保护。
2、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对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3、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努力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
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
对文物、古树名木、地质标本进行科学、妥善的保存,并有完善准确的保护记录和档案。
4、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率均为100%;
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
珍稀、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猎杀率为0。
5、实施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率为100%,并通过年度审核。
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做到持续改进。
6、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环境保护的监测设施和配套设备运行率100%。
7、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要求分别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无害化处理率100%;
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8、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
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地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
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9、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
10、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率100%;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的规定。
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11、严格控制景区内居民人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12、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完好。
没有破坏景观、损坏自然和人文景物、开山采石、乱砍树木、猎捕动物、违章建设等情况。
13、对驻景区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激励政策,形成合力,共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六、制度和能力建设
1、有健全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廉政制度、监察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2、有完善的办公管理、档案资料、财务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文物管理、环境卫生、教育培训、宗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有完善的旅游市场管理、交通运输、旅游经营服务、规范经营、游客须知、宣传广告、游客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4、建立管理干部、业务人员理论与专业知识学习及培训考核制度,并有完整的管理档案。
5、对管理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6、景区专业管理人员经过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100%。
7、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各项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8、定期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培训。
七、经营和服务质量
1、旅游服务市场管理有序;
服务部门、通讯设施及商业摊点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设置规范、挂证经营;
供水、供电、通讯等能够满足服务要求。
2、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
服务热情、周到、得体;
对游客服务部门、岗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服务规范和制度。
3、为游客提供游览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
游览宣传和教育材料(导游图、青少年科普读物、综合画册、研究论著、音像制品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使用方便。
4、经营服务规范化,遵守职业道德;
坚持文明经商,诚信服务,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霉烂变质的食品;
无拦路强卖、尾随兜售、纠缠游人等现象。
5、制定系统规范的解说规划或方案;
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丰富生动,有文化内涵,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的内容;
讲解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
讲解员持证上岗率100%;
对带团进入区内的导游员实施有效管理和教育。
6、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的有关要求。
7、有受理投诉的专门人员和专用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
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8、定期进行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投诉接待率、游客提问解答率、游客投诉处理率均为100%;
游客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八、景容和环境管理
1、各类标牌、说明和标识设置规范,图文规范、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
标牌和说明必须标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2、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及其周围环境、道路以及交通工具保持清洁卫生,无破败荒芜现象,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
景物无乱刻乱画和涂抹现象。
3、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
道路完好;
无违规修建寺庙和封建迷信场所或设施现象。
4、按规划设有与景观相协调的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场地平整,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
5、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按规范绿化、美化。
6、景区内有负责环境卫生和纠正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专业管理队伍。
7、景区内公厕设施完善,完好率100%;
垃圾箱、果皮箱设置数量能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附有规范性标志。
8、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和清运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