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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原告A公司是韩国法人,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

但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适用法律作出选择,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国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与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由于B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故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出资不足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真实合法的合同应得到充分的遵守

关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问题。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当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因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但A公司要求将所欠货款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三)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C公司的责任承担。

A公司以B公司的股东伊莱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为由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C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B公司的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相应出资不足的民事法律责任。

A公司要求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四)审判结果

(1)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A公司相应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颁布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的情况下,C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

【案情】

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

“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

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

请将ASTM2827

—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

“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

品名,苯乙烯单体;

原产地,韩国;

质量,ASTMD-2827-88标准;

数量,2000公吨+/-5%;

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

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

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

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

“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

规格,ASITMU-2827-88;

数量,2000MT+/-5%;

产地,韩国;

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

原文如此);

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

付款方式,L/CATSIGHT即期信用证;

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

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

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

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后物资公司就赔偿问题与“L商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公司遂诉至法院,并约定适用《公约》解决争议。

案例4被申请人对《售货合约》的部分修改是否影响合同成立案

2021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l0000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

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

2021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21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21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

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

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21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

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

×

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

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

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

因此,申请人遂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

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2021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

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CIF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l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目和4月10日分别开出l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CIF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CIF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

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

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

(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

(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

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6现代公司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案

199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l250吨南韩产高碳铬轴承钢。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JISG4805—90SUJ2(即日本标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

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

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

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

“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

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

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

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

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

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

案例8在买方延迟提货的情况下卖方保全货物的责任案

法国卖方和德国买方签订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为8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因新仓库贮存条件欠佳已发生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哪一方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10因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VAIT/SHA/CR/9903/0011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5000吨的优质冷轧卷板,单价242美元/吨,合同货款总额1210000

篇二:

2021年度苯乙烯供需情况及市场分析一、产品描述:

苯乙烯(SM)是石油化工的基本原料,用来生产各种合成树脂,如通用级聚苯乙烯(GPS),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可发性聚苯乙烯(EPS)、ABS、MBS及各种改性聚苯乙烯树脂等,广泛用于汽车制造,家用电器和玩具制造等工业部门。

苯乙烯和丁二烯制成的丁苯橡胶大量用于轮胎制造,丁苯胶乳则用于纺织和造纸,丁苯嵌段共聚物SBS热塑性弹性体用于制鞋等轻工领域。

目前工业化的苯乙烯生产技术主要有乙苯脱氢法、环氧丙烷联产法及裂解汽油抽提苯乙烯三条路线。

乙苯脱氢法是目前国内外生产苯乙烯的主要方法,世界上90%的苯乙烯都是通过乙烯、苯烷基化法生产乙苯,乙苯再催化脱氢生产的。

我国苯乙烯生产大多采用乙苯脱氢法。

二、中国苯乙烯供应分析:

1、国内供应商简况:

图表1:

2021年国内生产企业产能及产量统计

图表2:

2021年-2021年扩产统计表

2、进口情况:

图表3:

苯乙烯进口来源国分析

韩国和日本对于中国苯乙烯业而言是两个重要的供应国,但随着中东地区的新装置陆续投产,自中东地区的供应量呈现逐渐增长趋势,而东北亚的日韩等国对中国出口量相应缩减。

2021年中国自韩国与日本的进口量在179.8万吨,占进口总量的49.84%。

2021年中国自中东地区的进口量达到了117万吨,这也使得中东地区成为中国另一大苯乙烯资源供应地区。

主要的增长来自于伊朗,由于伊朗石化产能为60万吨/年的苯乙烯装置今年开工较为正常,使得2021年来自伊朗的进口货源成倍增加。

同时,沙特雪佛龙77.7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开工稳定,从而使得沙特地区对中国的出口量保持稳定。

三、苯乙烯需求分析:

1、按应用领域分析

图表4:

苯乙烯主要应用领域

据统计,2021年中国苯乙烯下游需求保持增长,但整体增速有所减缓。

在苯乙烯的下游产品中,消耗最大的依然是EPS、PS和ABS这三大行业。

2、按地域分析:

图表5:

苯乙烯主要应用的地域

华东地区仍是中国苯乙烯的消费重地,2021年统计当地下游需求总量在503.0万吨,占全国总量的60%以上。

华南地区的苯乙烯消耗量仅次于华东,约在140.0万吨,占总量的17.6%。

四、2021年度苯乙烯市场分析

截至2021年底国内苯乙烯装置产能达到668.5万吨/年,2021年底将扩产至774.5万吨/年。

按照75%的开工率测算,2021年度国内苯乙烯产量在500万吨至580万吨之间。

由于全球金融动荡的影响,海外需求不佳,加之人民币持续升值均给中国的出口产业施加重压。

另一方面,中国国内房地产市场新一轮政策影响尚未完全显现、家电下乡等需求刺激政策效力减弱。

这些均给中国的苯乙烯行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阴影。

不过中国苯乙烯市场有着庞大的下游需求总量,经济的发展为苯乙烯需求的'

增长提供了保障。

从表观需求来看,自2021年以来,中国苯乙烯市场以每两年100万吨的增长量,由2021年的400万吨增加至2021年的800万吨,除2021年因金融危机国内需求大幅下降以外,其他每年的增长率都在5%-10%之间。

特别是2021、2021和2021年,这三年的年均增长率都基本超过了15%。

预计2021年中国的苯乙烯行业需求将维持增长,全年表观需求量预计将达到900万吨。

进口方面:

2021年中国苯乙烯全年总进口量在334万吨左右,较2021年的360万吨减少了24万吨。

预计2021年中国苯乙烯全年总进口量在360万吨左右,恢复至2021年的水平。

2021.001800.001600.001400.00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

0.00

2021年7月1日

800.00

700.00600.00500.00400.00300.00200.00100.000.00-100.00-200.00

图表6:

纯苯、乙烯、苯乙烯外盘走势对比图

篇三: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纠纷案

案情摘要:

1975年,我方某公司与荷兰某商号进行了化学产品C514的买卖洽谈,双方就此笔交易进行了多次来来往往的发盘及还盘,以下是双方来往函电的主要内容:

1)75、6、27发盘

你26日电报C514200公吨,CIF鹿特丹每公吨人民币195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

2)75、7、2来电

你27日电C514200公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时间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电复。

问候。

3)75、7、3去电

你2日电C514数量增至300公吨,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迳恰,尽快回复。

4)75、7、7来电

C514你3日电,感谢你的合作,请航空寄2公斤样品,请再次考虑减价并增加数量。

5)75、7、10去电

你7日电C5142公斤昨天已航邮,数量可供300公吨,最优惠价为人民币1900元,尽速回复。

6)75、7、14来电

你10日电C514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300公吨人民币1900元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需一周左右作出最后决定。

7)75、7、17去电

你14日电C514300公吨,同意延至7月25日有效。

8)75、7、22来电

你17日电C514我接受3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9)75、7、24去电

你22日电歉,C514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收到你来电以前,我货已售出。

致良好问候。

10)75、7、25来电

你24日电,悉C514300公吨已售,对此我不能接受,你7月17日电已将该盘延至今天(25日)才到期。

我坚持你已接受我方的订单。

撤回一项有效期的实盘是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

假如你欲略调高价格,我可再次向我的顾主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望电复。

11)75、7、29去电

你25日电,前报300公吨C514,我确实已售出,深表歉意。

但应你的请求,我尽最大努力又取得200公吨货源,并报你C5152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2650元,CF欧洲主要口岸,九月份装船,7月31日复到有效。

12)75、7、30来电

你29日电C514不能接受,我被迫保留仲裁权利,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荷兰C商品贸易协会或者通过其它相应有权的机构进行仲裁。

我坚持我7月22日电已接受你方实盘。

为了合作起见,我可同意300公吨延至8、9月装船代替即期装船,否则我索赔人民币232950元,根据你目前报价每公吨2650(CF)和已成交价1900(C.I.F)的基础进行计算。

13)75、3、2去电

关于300公吨C514一事,在我7月17日电报中仅同意延长发盘的期限至7月25日,但并

未说该盘是FirmOffer也未注明firmoffer字样。

我们的老顾客都了解我们的习惯是凡国外的订单都需要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考虑到我们双方过去和将来的友好贸易关系,我们于7月29日重新取得新货源,报你200公吨,每公吨人民币2650元。

从你30日来电中惊悉,你提出了仲裁问题。

我们仍然考虑按照适宜的价格报你200公吨,请电复你的友好意见。

谢谢。

14)75、8、4来电

你8月2日电歉,不同意你的意见和理由。

因我是7月22日接受电报是在你盘规定25日前有效的期限以内。

十二万分地抱歉,必须按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严格执行。

为表示我方的良好愿望,可同意8、9月份装船。

请立即电告合同号码我将开出信用证。

如你不同意,要么由你执行合同,否则提交仲裁,以求得公证解决。

请急电复或者通过北京电传答复,以免浪费时间。

15)75、8、9来电

我8月4日电未收到你方答复,请急复。

16)75、8、12去电

你8月4日电,我们考虑到双方友好得贸易关系,我决定出售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其中200公吨9月份装船,其余100公吨10月份装船。

不能提供产地证,包括为每袋75公斤单麻袋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函详。

17)75、8、13来电

你12日电C514我接受你的决定,同意200公吨9月份装船,100公吨10月份装船。

请告合同号后即开信用证。

我理解你的困难处境,鉴于双方友好关系,希望能在将来的交易中得到补偿。

请求航邮一公斤装船样。

一、我方发出的是否实盘?

二、合同有否成立?

如成立,何时成立?

三、可以吸取的教训有哪些?

案件分析:

一、我方发出的是实盘,是要约。

我方的发票有名称、数量、价格等交易条件,无保留条件,写明有效期,所以是实盘。

二、合同随着对方对我方要约的承诺而成立。

合同在对方7月22日来电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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