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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200-2005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

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2009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8-2009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9-2009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503-2009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

HJ597-2011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黄河流域(陕西段)

陕西省境内黄河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

3.2

废水末端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站(厂)向外排放污水的污水治理设施的统称。

3.3

污水排放量

在完成生产过程经废水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向地表水体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分级

4.1.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

4.1.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

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4.1.3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一排水,执行GB18918中的一级A标准。

4.2控制要求

4.2.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其车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l的要求。

4.2.2第二类污染物,其企业总排口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3部分行业最高污水允许排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4.2.4本标准未涉及的其它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其它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执行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l

总汞

0.04

2

总镉

0.08

3

总砷

0.4

4

六价铬

5

总铅

0.8

6

总铬

1.2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150

2

化学需氧量(COD)

50

300

3

总氮

——

4

氨氮

12

25

5

磷酸盐(以P计)

0.5

6

石油类

5.0

15

7

挥发酚

0.3

2.0

8

硫化物

1.0

9

总氰化合物(按CN计)

0.2

10

氟化物

8.0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

L

电镀行业

0.5m3/m2镀件(多层镀)

0.2m3/m2镀件(单层镀)

焦化企业

焦化

1.1m3/t焦炭

兰炭

工艺废水零排放

石油

原油

1.5m3/t产品

石油炼制工业

0.9m3/t原油(>

500万吨)

1.1m3/t原油(250万吨~500万吨)

1.4m3/t原油《250万吨)

合成洗涤剂工业

9m3/t产品

合成脂肪酸工业

180m3/t产品

湿法牛产纤维板T、№

27m3/t板

铬盐工业

4.5m3/t产品

表3(续)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

制浆、制浆造纸、

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50m3/t浆

造纸企业

20m3/t浆

制浆和造纸联合食业

40m3/t浆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脱墨)

35m3/t浆

9

食晶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

10m3/t产品

10

浓缩果汁

加工业

15m3/t产品

果汁果糖

20m3/t产品

ll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54m3/t原皮

牛干皮

90m3/t原皮

羊干皮

135m3/t原皮

12

发酵酿造

工业

酒精

发酵酒精

40m3/t酒精

白酒

24m3/kl65%白酒

啤酒工业

6.5m3/kl啤酒

13

玉米淀粉

4.0m3/t淀粉

14

烧碱工业

隔膜电解法

5m3/t产品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1.5m3/t产品

15

纯碱工业

氨碱法

12m3/t产品

联碱法

6m3/t产品

16

硫酸工业

13.5m3/t硫酸

17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氨

10m3/t氨

中型尿素硝氨碳铵

50m3/t氨

18

纺织印染工业

2.2m3/百米布(机织印染产品)

120m3/t布(针织印染产品)

19

肉类联合加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5.0m3/t活重或原料肉

肉制品加工

5.0m3/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

14.0m3/t活重或原料肉

20

皂素

400m3/t产品

21

提取类制药

500m3/t产品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采样点

5.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摊放口采样。

5.1.3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采样频率

5.2.1采样频率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5.2.2在线监测

除验收和抽查监测外,还应设置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衔接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流量等进行连续监测。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HJ494和HJ495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HJ493的规定。

5.4原辅材料、产品产量、水量统计

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颁布新标准时,采用最新标准。

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

HJ/T341-200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97-201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予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1987

b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一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及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7466-1987

7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00-2009

8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2007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lO

氨氮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2005

水质氮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

HJ537-2009

1l

磷酸盐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石油类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挥发酚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FU502~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3-2009

硫化物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2005

DB61/224--2011

表4(续)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0-2000

总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4-2009

氟化物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8-2009

6实施要求

6.1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时间为准)执行本标准。

现有排污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6.2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6.3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4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日常采样、监测,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排放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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