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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C类安全员考试重点

1、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五项规定。

2、《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建筑业在五大高危行业中,建筑业事故排居第一位,生产事故造成死完人数仅次于矿山业,占全国每年生产安全事故死完人数80%以上。

4、安全生产是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安全)

5、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6、管理是管理的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7、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无聊、环境的和谐。

8、安全生产管理有四个基本要素:

1、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

9、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10、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

1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的四个阶段:

1、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管理;2、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3、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4、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12、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13、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14、安全生产管理的9条基本原理:

1、系统原理;2、整分合原理;3、反馈原理(PDCA循环原理:

计划、实施、检查、处理);4、封闭原理(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5、弹性原理;6、人本原理(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7、能级原理(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8、动力原理(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9、激励原理。

15、“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16、“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17、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8、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的培训。

企业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安全培训。

19、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0、四不放过:

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21、危险性控制的13原则:

消除原则、减弱原则、隔离原则、连锁原则、薄弱环节原则、减少暴露原则、合理布局原则、加强原则、替代原则、冗余原则、警告原则、个体防护原则。

22、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4、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组合。

25、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最大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

26、基本评价方式共有三种:

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8、应急救援预案:

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基本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5、安全事故救护单位。

29、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0、安全生产事故的特性:

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

31、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重伤、死亡。

32、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3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急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3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5、五大管理制度是在什么时候不断充实和完善的?

早在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经过不断充实和完善形成了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36、企业或分公司或施工现场(包括分包单位)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人管、有人监督、有人实行、真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7、专职安全员生产的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9、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因素”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4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管理内容: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到、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4小时内送交书面报告。

4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为计提依据,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42、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2、费用预付;3、支付计划;4、使用要求;5、调整方式。

44、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45、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不少于3人。

46、土木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

47、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专业承包配置至少1人;50人—200人配备2名,200人以上的配备3名及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8、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49、2008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确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如下: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素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50、江苏省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特种作业工种:

建筑焊工、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51、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参加不小于3个月的实操作。

52、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53、建筑施工现场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所需的施工场地。

建筑施工现场包括:

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54、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55、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靠、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56、安全标志根据使用目的,可以分为9种:

防火标志、禁止标志、危险标志、救护标志、小心标志、放射性标志、方向标志、指导标志。

57、“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58、正确使用安全帽必须系紧下颚系带,防止安全帽坠落失去防护作用。

59、安全是预防坠落伤害的一种劳动保护用品。

60、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带:

垂直悬挂、高挂低用较为安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不应将挂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直接挂在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

61、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cm的,竖向孔洞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

62、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者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都要按规定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栏杆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三、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法律规范的种类分为:

1、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五、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六、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

七、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

八、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十、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

十一、连带责任:

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十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民事责任。

十三、行政责任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十四、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十五、民事责任:

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十六、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必须是法定的,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十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

十八、没收非法财务。

是行政主体剥夺相对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等。

十九、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二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二十一、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2、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二十二、简易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1、在12个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二十六、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1、2、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七、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八、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十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四、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情节特别恶劣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三十五、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十八、危险源的概念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称为危险源。

三十九、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泉清单——进行评价。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

1、危险源识别与评价必须有文件记录;2、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能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

四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十一、1、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编专项方案。

一定规模危险性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共同点是编专项方案。

四十二、编专项方案由2人签字:

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四十三、编专项方案由5名专家组认证后由3人签字(超一定规模)不同点。

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十四、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十五、前期工作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与建设工程周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四十六、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

四十七、基坑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业宿舍。

四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方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四十九、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者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五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五十一、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十二、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五十三、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五十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十五、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应当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五十六,1、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2、且不应低于B2级。

3、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4、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保温材料。

五十七、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有二氧化硫。

窒息体气体是甲烷、乙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硫化氢。

低于地下2米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便于井上监护人员救护。

五十八、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

1、应当停止施工;2、保护现场;3、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十九、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施工活动。

六十、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

六十一、土方作业阶段:

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用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

六十二、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

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六十三、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1、施工前应当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计划,2、施工场地周边的各类管道、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进行。

3、逐步开展统计分析施工项目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六十四、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六十五、江苏省建设厅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十六、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六十七、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应急预案内容为全选。

六十八、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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