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21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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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项B:
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成立)。
2.生效要件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就谈不上生效。
(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特征
注意:
可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需要申请。
【1年内】。
【提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形成权:
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如何撤销:
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其确认撤销权是否成立。
2.具体类型
其他:
可变可撤
(2)有偿的行为
效力待定——物权行为,不是债权行为。
(这是合同法总则里认定的)这几乎很少考了。
考买卖合同里的,认定为债权行为,是有效的。
【提示1】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提示2】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016调整)
(1)“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
(2)“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即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
(是效力规范,而不是管理规范。
)
【提示3】出卖他人之物: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
物权行为:
处分行为,转移所有权、交付标的物。
(效力待定)
债券行为: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行为。
(有效)
【例题1·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5年)
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C.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1)选项A: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行为;
(2)选项C: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选项D: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干预。
【例题2·
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
乙索债时,甲对乙称:
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
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4年B卷)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解析】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3·
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
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4年A卷)
C.可变更、可撤销
【解析】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不是合法,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例题4·
单选题】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
甲声称:
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
(2013年)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D
【解析】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可变更、可撤销;
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例题5·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
(2012年B卷)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
“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
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
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答案】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选项C: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有效;
(4)选项D: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出具担保函),无效。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6年6月1日:
期限
某人死亡:
期限(因为人必然死亡)
某人在2016年6月1日前死亡:
条件
二、代理制度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种类
(二)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
【提示】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变动;
但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
B.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C.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
D.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
【答案】ABC
(1)滥用代理权包括:
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C);
(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
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
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诉讼时效制度
(一)一般规定
(二)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除斥期间)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否则视为放弃。
【话说撤销期间1年】
【Q1】法院能否主动审查?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实体权消灭);
由此可见,1年属于除斥期间;
法院应主动审查是否超过1年
【A1】撤不撤,由撤销权人决定;
撤销权人一旦决定撤销,法院受理后,应主动审查是否超过1年的撤销期间。
【Q2】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①撤销期间1年为除斥期间,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可以主张除斥期间抗辩
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
该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其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撤销后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期间为2年。
【A2】撤销期间1年为除斥期间;
撤销后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定。
(三)种类
(四)起算
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解析】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
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
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
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下列关于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五)中止VS中断VS延长
【解释1】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解释2】与权利人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解释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提出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
②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解释4】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5】下列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解释6】中止计算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4)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话说诉讼时效中止之四点一段、五点一段】
【基本案情】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起点为2011年7月1日。
【具体案情1】2011年8月1日发生中止事由。
(1)2011年11月1日结束。
四点分别为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1日,2011年11月1日、2012年1月1日。
一段为2011年8月1日到2012年1月1日共5个月;
继续计算日为2011年11月1日,往后数5个月,故诉讼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4月1日。
(2)2012年2月1日结束。
四点分别为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1日,2012年1月1日、2012年2月1日。
继续计算日为2012年2月1日,往后数5个月,故诉讼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7月1日。
【具体案情2】2011年5月1日发生中止事由。
(1)2011年6月1日结束,诉讼时效期间不中止。
(2)2011年8月1日结束。
四点分别为2011年5月1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1日,2012年1月1日。
一段为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1月1日共6个月;
继续计算日为2011年8月1日,往后数6个月,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2月1日。
(3)2012年2月1日结束。
四点分别为2011年5月1日,2011年7月1日,2012年1月1日,2012年2月1日。
继续计算日为2012年2月1日,往后数6个月,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2年8月1日。
【具体案情3】不幸碰上20年: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1年11月1日;
2011年8月1日发生中止事由。
(1)2011年9月1日结束。
五点分别为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1日,2011年11月1日,2012年1月1日。
继续计算日为2011年9月1日,往后数5个月,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2012年2月1日。
但不能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实为2011年11月1日。
(2)2011年12月1日结束。
五点分别为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1日,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日。
继续计算日为2011年12月1日,往后数5个月,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2012年5月1日。
【解释7】中断计算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次数没有限制,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C.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D.未成年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
(1)选项ABC:
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2)选项D: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
B.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人民法院驳回
D.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答案】ACD
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2012年A、B卷)
A.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乙,乙拒绝接收,甲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即将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即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
【答案】AB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而非中断);
债务人乙只是表示“抱歉”,并未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本章结构框架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