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门供应合同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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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价格说明:
本合同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加工后成品产品运至工地甲方指定地点的落地价格,已包括但不仅限于:
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装卸费、试验检验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调试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项下的全部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
此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因市场价的波动而进行调整。
1.4甲方若有特别要求增、减供货产品时,乙方需无条件按甲方要求的进场计划单及时供货,且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额外费用要求和索赔。
增、减的产品交货时间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执行,增、减的产品单价按本合同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计取。
1.5乙方作为(业主或建设单位名称)在×
×
项目中的指定供方,在此承诺无条件接受业主(建设单位)对于本合同相关内容与甲方之间所作的与价格或结算量相关的减让约定,同意该种约定无条件的适用于本买卖合同,本合同结算价格基于该种业主(建设单位)与甲方约定的金额等额减少或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比例同比例递减。
而不论乙方在该种减让约定的确认过程中是否知悉或参加,只要该约定内容涉及到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内容,乙方即无条件接受,乙方知悉、理解此规定并无条件按此规定与甲方确认本合同货款结算金额。
(本条款在乙方为业主(建设单位)指定供方时保留)
1.6合同数量计量规则:
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付款及结算
2.1付款流程:
乙方供货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付款条件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由乙方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2.2乙方应在每次收款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等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甲方。
乙方向甲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如遇国家税务改革,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全额有效正式发票及完税凭证。
2.3付款:
以下所有款项的支付前提均是甲方已经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此条款是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最基本前提,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不清、乙方无法知悉业主方是否已经支付相应部分款项等理由要求对此前提条件进行否定或变更。
2.3.1付款比例: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到货款:
在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的前提下合同项下全部产品均已经到达施工现场、并在全部产品通过进场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所到货物总额的0-85%作为到货款。
3)调试款:
在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的前提下、全部产品安装完毕、且通电试运行合格、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4)保修金:
结算总额的5%(不低于5%)为保修金。
在整体工程通过四方竣工验收24个月后(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起计),且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5)如有超过合同价部分,买卖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超出部分的货款的支付比例。
2.3.2在乙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单据:
项目提供的《项目分供付款单》、《物资采购对账单及明细》(或《实际完成工程量单》)、《入库单》(财务联)及发票、单位银行帐号证明。
对于因乙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乙方负责。
2.4付款方式:
汇款方式支付应汇至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户名、帐号内;
支票支付必须在票据中注明乙方为收款人;
对于因乙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乙方负责,否则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2.5结算
2.5.1买卖双方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办理本合同的结算事宜。
如不能如期办理书面结算手续的,甲方有权不支付后续相关款项。
2.5.2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
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2.5.3本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及数量(实际到场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且最终用于工程的确认数量)×
规格型号范围内产品的固定综合单价。
2.5.4不论何种原因,当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供货范围及数量。
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产品规格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乙方的成本有所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无条件的先行予以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产品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变更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且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如因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变更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由此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2.5.5因2.5.4条款中所述原因造成部分到场且通过验收的货物最终不能用于工程需办理退货时,乙方应按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退货、清场事宜,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因退货产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且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及索赔。
2.6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甲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所有迟付、缓付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乙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甲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第三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3.1产品技术标准:
3.1.1施工图纸设计要求:
3.1.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提示项目:
请项目将所订货材料的各类标准粘贴到此处)
3.1.3除非特别指明,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技术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和法定计量单位。
3.2产品质量要求:
3.2.1(提示项目:
请项目将施工图中以及合同中关于材料的质量要求粘贴到此处)
a)应按以下参数执行
公称尺寸:
公称压力:
最高进口压力:
最低进口压力:
出口压力范围:
工作介质:
工作温度:
流量:
其它特殊要求:
b)压力-温度等级:
(除特殊规定外,钢制阀门的压力-温度等级按GB/T12244的规定;
铁制阀门的压力-温度等级按GB/T17241.7的规定)
c)(阀门类及所有产品),厂家应已经调试(若有),进场时即可安装,无须买方再提供任何配件部件等,并且安装完毕后即可正常使用并满足买方的使用要求。
3.2.2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
3.3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巴彦淖尔市消防局的现行要求,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3.4供方应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拥有完整和合法的所有权,不会导致产生诉讼或调查、处罚等类似程序。
第四条:
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4.1乙方负责将标的物运到(项目现场具体地址)甲方指定地点的装卸和运输,乙方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及适当的承运人,费用由乙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更换,因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2包装采用行业标准包装。
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因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损坏、锈蚀、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并且在完全不影响甲方工程工期进展要求的前提下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甲方扣减费用及赔偿甲方损失。
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3包装材料不回收。
如乙方确需回收包装材料,甲方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乙方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的一切费用。
4.4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文件,包括不限于: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供方单位基础信息表。
4.5乙方按甲方要求必须在供货产品到达施工现场的同时提供下列完整资料:
1)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甲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
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
上述所证明性文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2)货物清单及附件、备件明细表
3)产品样本
4)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
例行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主要部件试验报告等出厂前的各种检验和试验纪录等。
5)原材料、外购零部件的分析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其他供用户使用的必备资料
第五条:
授权
5.1甲方总经理:
、项目经理:
、
甲方收料负责人:
5.2甲方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进场的签收。
由甲方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至少两人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甲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甲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5.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甲方总经理部、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的印章。
甲方总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5.4甲方项目经理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5.5乙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乙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乙方无法结算、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6乙方现场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第六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6.1乙方必须配合工程的需用材料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根据甲方的要求供应一切合同所需材料等。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或延迟供货、合同价格变更等的理由。
6.2乙方的员工应遵守工程当地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
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及索要费用。
6.3乙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或严格按照甲方另行发出的供货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约定的供货产品保持保量地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
在具备交货条件时,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后xx日历日内将货物运达交货地点。
乙方发货前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
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乙方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甲方可以选择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更换货物通知或退货通知等与供货相关事宜的通知,该等通知一经到达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传真号、电子邮件地址或乙方负责人,即视为乙方已经知悉全部通知内容。
6.4乙方应严格按照订货单上产品的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进行供货,乙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产品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及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
6.5如因乙方原因(例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发票、收据等情况)造成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生产供货周期仍以订货单下单之日起计算,不后延。
6.6乙方送货送达地点:
6.7按甲方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
第七条:
产品的落地、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7.1材料的落地。
合同项下所有产品乙方均需运至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落地,落地前(含产品落地)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甲方可以协调第三方(专业分包商)提供必需人力和有限工具协助乙方进行产品落地,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费用数额由乙方自行和第三方协商后以现金方式支付。
7.2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
货到现场后,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
甲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乙方凭此单据向甲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7.3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
产品到工地后,甲方组织业主、监理、乙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并按封样验收。
产品到场乙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乙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
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7.4竣工验收:
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甲方)验收。
第八条;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和保修
8.1乙方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不少于两年。
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予以免费负责维修或更换,质量保修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乙方对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乙方对纠正产品潜在的缺陷始终应负有责任。
(1)保修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或业主(建设单位)通知[xx]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
如遇重大事故,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
如乙方未能及时到场,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负责支付赔偿。
(2)对于乙方产品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甲方遭受损失,乙方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8.2若乙方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售后、保修服务及其他乙方责任,甲方有权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将保修金用于产品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保修金中扣除此修复费用;
如果修复费用超出保修金,超出部分费用仍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售后服务
9.1安装指导:
1)乙方免费负责配合甲方对产品进行指导安装、组装、就位等。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定期参加现场会议,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圆满解决安装中的所有问题。
3)若在安装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建筑结构或其他产品的损坏,乙方须负责修理或赔偿损失。
9.2售后保修服务:
1)乙方应在项目所在地区设有常驻维修机构,能及时处理产品所有保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24小时全天候提供的,质保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小时内予以答复,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免费对所供产品进行连续检修及更换,小时内完全修理好。
如相同问题连续次维修还不能修好应免费更换新品。
2)质保期内免费保修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所提供产品的常规检查等内容。
当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
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备件产品,以满足本工程的维修需要。
3)在质保期结束时,须由乙方会同甲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等,任何缺陷必须由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限内完成,并得到甲方代表人认可,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修理之后,乙方应将成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
报告一式份。
第十条:
专利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的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均无任何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或中国国家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暂定合同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2.1乙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乙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乙方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甲方,甲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设计方、甲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2)在产品使用后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财产受到损害的。
3)乙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4)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10日历天;
5)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甲方要求;
6)甲方发现产品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漠视甲方、设计方指令的或未按甲方、设计方指令执行的;
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甲方、设计方及时进行整改的;
9)本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10)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如发生上述事项,甲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乙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
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上述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违约金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乙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
甲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1日历天,乙方按人民币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12.3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乙方提出,乙方无条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如乙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乙方按0.2万元人民币×
天数(自甲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乙方超过甲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12.4质保期内乙方未按合同履约,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1日历天,乙方按人民币0.1万元/日历天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修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
甲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乙方双倍追偿。
12.6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7如乙方的资质和所派遣从事本工程工作的人员资格不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法定规定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过错全部由乙方承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次,甲方除不予支付款项外,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使用单位的全部损失。
12.8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不作出书面答复,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3.1当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供需双方共同协商。
13.2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剧烈雷击等天灾;
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游行示威;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4)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5)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国家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的;
6)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13.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乙方或甲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提出具权威独立第三者证明,空邮另一方。
在取得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供需双方应采取很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乙方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机械产品等工具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生产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13.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索赔
乙方供货产品不论在任何方面未能符合本合同、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文件、甲方发出的通知等的规定,均应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以选择按下列方式向乙方索赔,乙方应按甲方的选择方式承担责任:
14.1同意甲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4.2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4.3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乙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对调换的货物乙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则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16.1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16.2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16.5乙方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
16.6安全基本条件:
乙方必须保证对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