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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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近年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进行整合归一,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

与免征增值税比较,收入对应成本中耗用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申请增值税优惠时,还是面临着很多困难,从2016年全年实施情况看,总体存在返还比例低、品种覆盖范围有限,且未能惠及回收行业。

此外,各个品种落实情况不一,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产品范围为金、镍、钴、锰、氢氧化物、氯化钴等,生产硫酸钴、硫酸锰等产品的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也有不同程度的贡献,但并未享受退税政策;

废玻璃利用企业的产品原料应符合95%以上为再生资源,产品必须符合《废玻璃分类》(SB/T10900-2012)和《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据不完全调查,截至目前没有废玻璃回收利用企业享受到此优惠政策。

难以享受该政策的部分原因就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原料和产品的界定存在争议,需要通过相关标准作为依据。

此外,随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政策的取消,需要制定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绩效水平也需要通过标准来评价。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5〕73号)”,国家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规范》的项目编号为:

20153444-T-469,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和归口单位为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协作单位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相关行业机构、企业共同起草。

3、主要工作过程

本标准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典型再生资源分类和处理处置关键标准研究”(课题号2016YFF0201603)的一项考核指标和研究成果。

自课题启动以来,课题组深入调研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016年7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组织标准制定工作。

起草组由来自科研院所、高校、协会、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

2016年7月-2018年9月,结合协作单位协助组织的典型再生资源回收模式案例评选,广泛调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设立、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实践,确定标准框架,逐步完善标准文本。

2017年7月,起草组赴大连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实地调研,重点考察废玻璃、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工艺技术现状,以及回收环节存在的问题,在“典型再生资源分类和处理处置关键技术标准研究”课题2017年第二季度例会上,起草组向专家和合作单位详细汇报了标准的起草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会后,起草组针对有关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2017年11月,在课题中期检查会议上,起草组向专家组汇报了该标准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听取专家意见。

2018年5月,经征求部分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改。

2018年6-8月,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新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2018年9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1、标准的制定原则

(1)协调一致

标准尽可能与以下内容协调一致: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基本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体系。

(2)适用可操作

●在企业通用要求基础上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设立和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

●立足国内企业回收利用实际,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需求,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

2、标准的主要内容及论据

(1)相关政策依据

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要求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企业出具书面声明材料,并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发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出企业布局与项目建设条件、生产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产品质量与职业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自愿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并进行动态管理。

规范条件是较为严格的要求,符合规范条件的均为行业内领先的企业。

(2)相关标准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GB/T27873)针对运输贮存、拆解处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可为本标准提供相关参考。

《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建设管理规范》(SB/T11109)规定了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的类型、建设要求、指标和计算方法。

(3)标准框架

为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改进自身绩效,参照相关规范条件框架内容,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规范》框架如下:

(1)企业设立和产业布局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文件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作了规定。

并对限制在保护区内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参照提出相关要求。

(2)生产能力、工艺与设备要求

部分规范条件对生产规模提出了要求,如《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不同行业差异很大,而且从规范行业发展角度,应重点提升技术工艺水平,合理设定生产能力,因此本标准不对生产规模进行要求。

(3)资源回收利用和能耗

不同品种综合利用过程中水耗、物耗均有差异,能耗也不可比。

如《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规定“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

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

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

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吨。

该标准为通用标准,应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综合利用过程达到相关能耗、水耗标准的角度进行要求。

(4)环境保护

鉴于环评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要根据新的改革精神进行规定。

本标准规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

露天贮存场地应铺设不透水地面,并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设施,防止恶臭、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污染物排放要做到浓度、总量均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并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5)质量与管理

质量首先体现在产品质量,其次是通过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质量保证。

本部分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还对信息化建设、能源用水计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出要求。

(6)安全生产

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等方面提出要求。

(7)管理要求

该部分作为前续部分的补充,对手续、档案管理和制度建设提出了补充要求。

三、若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则应列出相关专利的目录及其使用理由。

本标准技术内容不涉及专利。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参与起草的部分企业反馈了意见,已予以采纳,针对细分行业,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目的、意义和一致性程度;

我国标准与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

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与我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与相关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支撑相关政策实施。

目前尚未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规范方面的标准。

七、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只适用于强制性标准)

不适用。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九、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及其理由;

密级确定的建议及其理由。

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用于评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质条件。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推荐性的。

建议本标准在发布后6个月开始实施。

十一、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强制性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仅适用于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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