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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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
规定
竞争性磋
商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岀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商”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
竞争性
谈判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
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
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岀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
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
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
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
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
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磋商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不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
竞争性谈判无
取;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
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岀具书面推荐意
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八、保证金的异同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竞争性谈
判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
成;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
(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
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
名单中随机抽取;
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
(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
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
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米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
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
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
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
部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
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可以为2家。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竞争
性谈
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性磋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岀成交候选人;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
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
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
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
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
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
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
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
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
其项目属性;
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
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岀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
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
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
准价/最后磋商报价)X价格权值X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
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成交候选供应商;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0、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11、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1、从评审报告提岀的成交候
选供应商中选择;
2、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
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
1、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岀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发现谈判(磋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商)小组未按照米
购文件规定的评
定成交的标准进
行评审的,应当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并同时书面报告
本级财政部门。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岀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
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
(磋商)采购活动的异同
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
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
政部门;
2、岀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或者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采购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法律)中均有
相应规定。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无明确
规定。
十六、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
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
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
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