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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详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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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律的一般理论
1.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到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谁与谁之间的关系)
①自然人:
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公民和非公民。
②组织:
法人组织(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什么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名誉、智力成果、行为等(就什么而产生的关系)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成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
③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活动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从出生到死亡。
)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
(满18岁精神智力健全者)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18岁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障者)
③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10岁者、精神病患者、智障者)
(掌握判断属于哪种行为能力人以及法定代理人问题)
4.法律事实:
指法律规定的,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
(名词解释)
(1)行为: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行为(订立合同、逃税、结婚、收养等)和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
(2)事件:
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情况。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战争父母子女关系等)。
(掌握概念、区别判断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5.法律关系的保护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赔偿损失
罚款
罚金
支付违约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返还财产
责令停产整顿
剥夺自由
采取补救措施
业吊销证照
剥夺生命
下列关系中,属于法律关系的有(ACD)
A.夫妻关系B.朋友关系C.父母子女关系D.买卖关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
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3.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2)所有权具有弹力性(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4.所有权的取得:
依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我国目前不予肯定)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实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1)依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我国目前不予肯定)
2)因法律行为而取得:
买卖、互易、赠与、继承等。
(继受取得)
3)原始取得:
征收、没收、生产、建造、先占(指拾得无主物物,但文物属国家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此外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取得孳息等。
下列哪些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CD)
A、取得孳(zi)息 B、拾得无主财产 C、购买取得 D、接受遗产
注:
孳息(源于罗马法)是指由原物派生出来的独立物。
分为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5.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者可以如何处置其财产?
•占有
•使用
•收益:
孳息及经营所得
事实上的处分,如消耗、抛弃
•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赠与
•所有人占有
•占有合法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非法占有
6.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一编第3章“物权的保护”
第33条归属不明——确认权利
第34条非法占有——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受到妨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毁损灭失——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二)债权(与合同法密切相关)
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
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债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应当给与);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种权利和自由(有权获得)。
通常当我们讲到债的时候,可能意指:
债务、债权、债权债务关系
2.债的要素:
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内容(债务、债权)、客体(给付行为)
3.债的分类——按债务人人数
单人之债
债按份之债
多人之债
连带之债
(1)连带债务的含义: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4.债的分类——按债发生的依据
(1)合同之债:
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
(2)侵权之债:
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致人损害的行为称为侵权行为。
侵权人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3)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5.债权与物权之比较
(三)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制度的类型、能判断哪些能抵押、质押是否转移占有、哪几种情况能留置。
)
1.担保:
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种类:
保证(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后四种属于财产担保)。
抵押、质押和留置为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
保证关系:
债权人债务人。
保证人(债权人)、(次债务人)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担保。
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
3.保证的方式
①连带保证:
当债务履行期限一到,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被承担责任。
(保证人等同于主债务人)
②一般保证: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
有一种保证,责任是很大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债务人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是有有效期的,保证期一过保证人免责
《担保法》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26条规定: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5.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6.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行为。
(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权人)
7.关于“抵押登记”
《物权法》相关条款:
14、15、180、187条教材P28-29
基本规则:
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成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
动产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规则:
房屋不能单独抵押,房产地产同统一抵押。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
准不动产抵押最好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些财产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权利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公益事业单位的教学设施、医疗设施、公益设施等。
抵押物的出租不影响抵押。
(四)代理
1.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涉及的三大主体:
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
(2)不能代理的行为包括:
①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离婚、继承、收养等;②违法行为;③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p35
a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指定代理,“其他指定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c委托代理,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依据。
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的形式。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活动;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
3.表见代理:
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结合教材P35)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重点,通读)
(一)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设立。
①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方式。
制订章程——认购股份——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②募集设立:
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份股份(35%),其余股份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制订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2.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回归课本,重点)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P61
4.“经营禁止”: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竞业禁止”: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其他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又称破产条件或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和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破产界限是: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亏损的原因:
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因失信而承担巨额法律责任、突如其来的市场风险或法律、政策风险。
2.管理人: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员或机构。
(1)管理人的选任: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
债权人有权申请更换。
(2)管理人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
破产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了积极资格
破产法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1)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债务人财产、负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处理破产事务
2)管理人的义务:
勤勉、忠实义务
3.重整与和解
(1)重整:
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1)重整申请人:
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清算中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2)重整期间:
为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结束的期间。
在此间,担保权暂停行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3)重整计划:
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分组表决(4组)。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的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若经两次表决仍不能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重点)
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由三大机制构成:
1)入市机制——《公司法》
2)退市机制——《破产法》
3)交易机制——《合同法》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一种协议(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的主体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结合教材p89)
3.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就生效。
(注:
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定义
(1)承诺具备的条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必须在有限期间内做出;与要约内容一致;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的方式:
通知或行为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或是根据交易习惯或是要约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与要约不一致时,为新要约(反要约)。
要约可以撤销,承诺不可以撤销。
要约与承诺均是到达对方时生效,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合同的效力:
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所赋予的拘束力,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以及合同效力所涉及的第三人具有法律强制力。
6.合同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存在合意的问题。
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生效。
如果已经成立的合同不具备生效的条件,依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形式和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
7.无效合同:
是指内容或形式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8.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指合同成立以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注:
如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外人无权干涉;此外,不公平情形是在合同订立之时便已存在,如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而显得不公平是交易之常情,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而不能主张撤销。
9.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合同——经本人追认后有效;(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
10.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重点p98详读)
(1)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后履行抗辩权:
又称为顺序履行抗辩权。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一种预防性违约补救措施)(掌握三个概念、区分判断)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
中止履行
(4)结果:
解除合同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
11.合同的解除p102
解除合同的方式:
(1)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单方法定解除)
①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预期违约(拒绝履行)
③不完全履行
④根本违约: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⑤行使不安抗辩权
1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p106)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③损害赔偿
成立条件:
违约、有损害事实、违约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
全部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交易利润)
④违约金(约定责任)
违约金:
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约定的方式:
a确定的数额b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区别:
a违约金数额是事先商定的,损害赔偿额是事后根据损失计算的。
b违约金的使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前提。
c违约金是约定责任,赔偿损失是法定责任
联系:
可同时使用。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⑤定金(约定责任)
定金的性质(功能):
担保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解约代价
定金的惩罚性: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无效
注:
“订金”≠“定金”区别:
a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违约责任性质
b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预付款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结合教材p130-145详读)
1.商标:
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而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特征:
(1)商标具有依附于商品的从属性;
(2)商标具有财产属性;
3.商标的种类:
(1)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
(2)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3)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4)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5)普通商标、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与已注册的普通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
(2)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3)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可随时请求撤销。
4.《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详细请看教材p134)
5.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
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证、商标转让权、标记使用权、放弃权
6.商标申请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2)先申请原则;(3)单一性原则;(4)分类申请原则
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p140
8.侵权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P143
第九章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重点详读)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担保义务(默示、明示)产品质量标识义务(p221-223)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p223
2.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重点)P224——227
(1)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其产品质量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产品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要件):
a存在损害事实;b.产品存在缺陷;
c.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条件:
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