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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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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PAGEREF_Toc405549333\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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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驻地建设PAGEREF_Toc405549334\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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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35\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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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平面布置PAGEREF_Toc405549336\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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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办公用房PAGEREF_Toc405549337\h7

_Toc405549338"

2.4生活用房PAGEREF_Toc405549338\h8

_Toc405549339"

3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PAGEREF_Toc405549339\h9

_Toc405549340"

3.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40\h9

_Toc405549341"

3.2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PAGEREF_Toc405549341\h10

_Toc405549342"

3.3照明用电PAGEREF_Toc405549342\h11

_Toc405549343"

4钢筋加工场PAGEREF_Toc405549343\h13

_Toc405549344"

4.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44\h13

_Toc405549345"

4.2钢筋加工场建设标准PAGEREF_Toc405549345\h14

_Toc405549346"

5小型构件预制场PAGEREF_Toc405549346\h16

_Toc405549347"

5.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47\h16

_Toc405549348"

5.2建设标准PAGEREF_Toc405549348\h17

_Toc405549349"

6试验室PAGEREF_Toc405549349\h18

_Toc405549350"

6.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50\h18

_Toc405549351"

6.2试验室建设标准PAGEREF_Toc405549351\h18

_Toc405549352"

7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PAGEREF_Toc405549352\h20

_Toc405549353"

7.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53\h20

_Toc405549354"

7.2设置标准PAGEREF_Toc405549354\h21

_Toc405549355"

8火工品库PAGEREF_Toc405549355\h23

_Toc405549356"

8.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56\h23

_Toc405549357"

8.2建设标准PAGEREF_Toc405549357\h24

_Toc405549358"

9油库PAGEREF_Toc405549358\h27

_Toc405549359"

9.1一般规定PAGEREF_Toc405549359\h27

_Toc405549360"

9.2建设标准PAGEREF_Toc405549360\h28

1总则

1.0.1为规范企业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控制建设规模,达到经济合理,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文明施工,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0.2小型临时工程建设应体现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环保节能、永临结合、合理实用原则,应重视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工作。

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并与施工组织设计统筹规划。

1.0.3小型临时工程场址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界内。

有条件时,宜选择在需要转变功能或闲置的用地范围内。

需临时用地时,宜与地方待开发建设的项目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并与复垦一并考虑,尽量减少施工用地,降低现场临建费用。

1.0.4小型临时工程应避开易积水和严重不良地质地点,并远离生态环境敏感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台风及风沙特殊地区的各类设施应进行防风加固。

并充分考虑项目水、电、路的综合安排,满足安全、环保、消防、防爆等要求。

1.0.5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应根据工期要求,结合工程量、供料情况、运输条件、地形条件等因素,并按宜大不宜小,宜少不宜多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选后合理确定配置方案、建设标准和规模。

1.0.6小型临时工程中的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宜与生产区分开设置,采取相应分隔措施并保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宜设在人员相对集中和出入方便的地点。

1.0.7小型临时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本标准适用于局所有工程项目。

2项目驻地建设

2.1一般规定

2.1.1项目的驻地建设包括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

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等要求,项目驻地应邻近现场工地,做到靠前指挥,交通便利、永临结合、规划整齐、独立管理。

项目部应根据工点情况和地形构造进行布置,原则上生活、办公用房应与村镇隔离自建,经经济比选后,也可租用当地的集中空置房屋,但不得租用有产权纠纷的或危房。

自建驻地办公用房可采用活动板房,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并设有围墙和大门,实行封闭管理。

驻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1.2项目驻地优先设在工程重要工点或交通近便的城镇为宜。

生活区与施工区要有明确划分,场地布置合理,设施齐全,食堂、澡堂、厕所干净卫生,宿舍整齐划一,会议室和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等布置有序。

并应具备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2.1.3项目驻地的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2.1.4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2.1.5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1.6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措施。

2.1.7项目驻地房屋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

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

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2.1.8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标志。

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

2.1.9项目驻地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危房和高大树木影响范围,距离露天爆破区1700m以外。

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音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2.1.10项目驻地房屋的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mm。

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办公区及生活区内应有取暖或降温设施。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配备专门的供暖设备。

2.1.11项目驻地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

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

5.1.12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

5.1.13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

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等轻型钢结构承重结构体系。

5.1.14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下表中的规定。

5.1.15项目驻地的房屋建筑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严禁投入使用。

2.2平面布置

2.2.1项目驻地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造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2.2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2.2.3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2.2.4项目驻地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

2.2.5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等设施。

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域。

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选用彩钢板。

2.2.6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2.2.7临时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

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2.2.8项目驻地应设有消防通道,室外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室内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并保持畅通。

灭火装置要配置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2.2.9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2.10项目驻地房屋距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2.2.11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0m。

2.2.12项目驻地平面示意图

旗台

2.3办公用房

2.3.1办公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等。

2.3.2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2.3.3办公室房门应设置规格统一、视觉醒目的标牌。

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5m以上,房顶选用阻燃材料、地面硬化、门窗齐全,砖墙时墙面抹灰刷白。

室内具备办公条件,岗位职责、有关制度图表上墙,设施良好。

2.3.4会议室应宽敞、明亮,地面为水泥地面,墙上应挂有工程概况牌、组织机构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形象进度图、安全、质量与环保保证体系图、项目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等。

2.4生活用房

2.4.1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文体活动室等。

2.4.2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宿舍室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6人。

2宿舍应采取必要的防寒、防暑措施。

3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

4宿舍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轮流负责或安排专人管理。

5当有特殊要求或使用时间短时,可采用简易房屋。

2.4.3食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3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燃气罐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4操作间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

操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食堂应配备排风设施、消毒设施和冷藏设施。

6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7食堂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卫生制度。

8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健康证复印件应上墙张贴。

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

2.4.4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

2厕所的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要求。

蹲便器间距不应小于900mm,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900mm。

3盥洗室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

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

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mm。

4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

20,淋浴器间距不宜小于1m。

5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6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2.4.5施工现场宜单独设置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

文体活动室应配备有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和用品。

3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3.1一般规定

3.1.1现场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3.1.2施工现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检查、量测。

3.1.3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

施工现场应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3.1.4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1.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低压电器设备或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

3.1.6施工用电、生活用电应分路供电和计量,并尽量采用节能型灯具和能效比高的用电设备。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3.2.1配电室应单独设立,并设有操作、维修通道,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3.2.2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名称、用途、分路应做标记。

3严禁直接挂接临时用电设备。

4配电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应断电上锁。

3.2.3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开关箱的距离严禁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3.2.4当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必须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应分路设置。

3.2.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厚度为1.2~2.0mm的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应能防雨、防尘。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3.2.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场所,其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3.2.7配电箱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总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

分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

开关箱应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设置分路开关。

3.2.8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及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及以上的电动机严禁用刀型开关直接起动。

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荷载,严禁倒接线。

3.2.9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有防雨措施,严禁放置杂物,并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3.2.10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电源断开,严禁带电作业。

3.2.11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

3.3照明用电

3.3.1施工现场的光照度应能满足相关作业需要。

3.3.2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应为220V。

2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

3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以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

4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不得大于24V。

5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得大于12V。

3.3.3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水式照明器具;

有爆破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

3.3.4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亮度不得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0.5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

3.3.5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船、飞行器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警戒照明。

3.3.6跨越既有接触网安装灯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3.7照明开关、灯座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相线及零线。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3.3.8在单相线路中,零线与相线的截面应相同;

在三相四线制的线路中,当照明灯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1/2;

当照明灯具为气体放电灯或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符合的电流选择。

3.3.9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

单相照明回路的开关箱(板)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实行“左零右火”制。

3.3.10无规定时,室外灯具距地面一般不得低于3m,墙上安装不得低于2.2m。

3.3.11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

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梁上铺设脚手板。

3.3.12螺口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火线(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零线接在螺口相连的一端。

4钢筋加工场

4.1一般规定

4.1.1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现场标准化作业,提高企业信誉,钢筋加工场要按照标准化作业要求,合理规划、统一布置临时钢筋加工场。

4.1.2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要求确定钢筋加工场的布置和数量。

结合工程的主要构筑物分布、运输条件、钢筋加工量等情况综合选址,做到运输便利、经济合理。

一般规模的构筑物(如中小桥梁等)、构筑物分布较为分散、日需求钢筋量较少的,可设置多个小型钢筋加工场;

较大及特大规模的构筑物(如特大桥、跨海大桥等)、构筑物分布较为集中、日需求钢筋量较大的,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厂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可设置大型钢筋加工场。

4.1.3钢筋加工场的设置应遵循永临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减少施工临时用地,降低现场临建费用。

4.1.4钢筋加工场场区规划按照功能划分,一般设置原材料存放区、原材料下料区、加工制作区、成品半成品存放区、废料区(大型钢筋加工场有条件时可设置办公生活区)。

成品半成品存放区以存放运输方便原则,半成品存放区靠近加工区,成品存放区靠近钢筋加工场的运输通道。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牌,保证各区施工活动互不干扰,并充分考虑水、电、路的综合安排,满足安全、环保、消防、防爆等要求。

4.1.5办公生活区应与加工区分开设置,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并保证安全距离。

4.1.6场内道路应保证畅通,并与原材料存放区、加工区、成品存放区、废料区等位置相协调,满足运输、行车安全等要求。

4.1.7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2钢筋加工场建设标准

4.2.1钢筋加工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工场布置应考虑材料及构件的总运输费用最小,减少进入现场的二次搬运量,同时做到钢筋加工与现场施工互不干扰。

2钢筋加工场的布置宜采用集中加工布置方式。

3钢筋加工场规模大小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储存能力,并能满足施工现场连续施工的需要。

4钢筋加工场应做到场地平整,工作台稳固,照明设施应加设网罩防护。

5加工场存放区应采用雨蓬遮盖,四周排水顺畅。

6钢筋加工区钢筋切割、冷拉、焊接及绑扎作业区,各工序应布置在同一区域,方便各工序协调工作。

7钢筋进行防腐处理时,加工区应远离办公生活区。

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钢筋加工场,应位于场地下风向。

4.2.2钢筋加工场场区的总体平面布置,要本着填挖平衡、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场地平整,并碾压密实。

场地应进行硬化。

并注意结合整体排水系统要求,四周设置排水沟。

4.2.3钢筋加工场的规模及功能应符合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有关要求及满足施工需要,根据钢筋(材)的加工量的大小,以及工期的要求,小型钢筋加工场最大日产量不宜超过35吨,总体规划面积宜控制在1500㎡以内。

根据标准化及业主要求需要集中加工布置的大型钢筋加工场,按照现场日最大钢筋需求量,规划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0000㎡,并适当可在场区规划中增设办公生活区。

4.2.4钢筋加工场在条件允许时,应搭设加工棚。

加工棚应满足各功能区域钢筋的加工制作需求,便于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转运和吊装。

钢筋加工棚的设置应参照以下标准:

1固定式钢筋棚主体结构由钢管立柱、弧形拱架、方钢檩条、彩钢瓦等组成。

钢筋棚跨度一般不宜小于10m,钢管立柱纵向间距5~6m,弧形拱架间距与钢管立柱纵向间距一致,方钢檩条沿横向等间距铺设,且每根檩条纵向通长连接,并与弧形拱架焊接加固,方钢檩条顶部满铺彩钢瓦,并与方钢采用铆钉铆固。

固定式钢筋棚净空高度一般为6m,当加工场内设置专用龙门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净空高度。

2移动式钢筋加工棚主体结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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