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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集体合同协商内容

集体合同协商内容

【篇一: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指南】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3

2、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3

3、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3

4、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

5、如何理解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5

6、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5

7、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5

8、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6

9、报送材料有哪些?

…………………………………………………7

二、操作程序

1、准备阶段…………………………………………………………7

2、协商阶段…………………………………………………………8

3、送审阶段…………………………………………………………9

三、参考文本

1、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流程图………………………………11

2、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16

3、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184、工资集体协商主持流程………………………………………19

5、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22

6、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23

7、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24

8、佛山市南海区集体协商协议送审表、集体协商协议审查流程图………………………………………………………………………26

9、各类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①集体合同…………………………………………………………28②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①、②)……………………………41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45④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49

如需要《操作指南》电子文本,或有疑问需要咨询的,可与佛山市南海区总工会权益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

86231157

一、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只要双方的主体、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二)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三)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

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0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3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33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原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四)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的条款。

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二是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条款。

包括集体合同期限,变

更、解除、中止的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等。

三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五)什么是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适用于小型企业,一般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六)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1-3年。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七)如何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篇二:

集体合同范本】

重庆金弓集团动力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重庆金弓集团动力有限公司

员工人数:

132

企业经济类别:

私有制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美虹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37号

邮编:

401121联系电话:

67037161

甲方(企业):

重庆金弓集团动力有限公司乙方(工会):

重庆金弓集团动

力有限公司工会

首席代表姓名:

郑静首席代表姓名:

颜伟首席代表职务:

财务副总首席代表职务:

工会主席联系电话:

67681721联系电话:

67037161身份证号码:

510213197409181244身份证号码:

510212197807070818协商代表人数:

4协商代表人数:

4

代表产生方式:

选派代表产生方式:

推荐

本合同由重庆金弓集团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金弓集团动力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10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

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

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八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

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公司执行国家、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国家、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三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七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十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篇三: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和意义】

篇一: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

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

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

(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

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

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

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

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

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

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

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

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

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

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

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篇三:

集体合同情况汇报

柳江县集体合同情况汇报

一、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

柳江县现有各类企业4302家,其中国有企业10家,集体企业42家,私营企业425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3家。

以上企业中建立有工会组织的有280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共有212家,集体合同签订率为75.7%。

二、存在问题

(一)业主与员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不足。

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

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

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

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

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

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能生效。

而我县虽然有212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2家,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三、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

要把改制企业、新建企业作为重点,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难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有工会组织。

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增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

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平等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使得平等协商有章可循。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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