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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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机化水平的迅速提升,农业机械从业人员、作业范围、服务需求发生了很大改变,国家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人管理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农机化全面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求,亟需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需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依法治安,陆续修订颁布新《安全生产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人为本的法治思维和执政理念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充分体现。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强化“生命至上”的红线意识,提出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规范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体系。

但是,《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自2004年和2007年实施以来,始终没有进行大的修订完善,与200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不配套、不衔接,规章的一致性、适用性、操作性都难以满足当前农机安全监管要求。

因此,这次规章修订,是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落实国家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理的具体体现。

二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特别是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各类新型农业机械持续快速增长,农机作业量和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对农业机械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农机安全基础薄弱,老旧农机淘汰更新慢,农机装备结构整体水平和农机安全生产水平整体较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教育程度、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普遍较低,年龄普遍偏大,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超速超载、拚装改装等违法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农机事故仍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各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农机安全监管压力十分巨大。

为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农机登记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既迫切又很有必要。

通过修订部门规章,能够进一步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管制度,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操作水平,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三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

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做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重要部署。

2015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在减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国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相比,当前农机安全管理简政放权的改革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民群众对简政放权的获得感依然不强。

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过程中,依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办事程序复杂、事权下放不够等问题,有必要通过规章修订,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简化流程、优化内容、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使管理制度更加符合农机安全生产和基层监理工作实际。

二、修订原则

(一)简政放权。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管理相关业务下放到县级,明确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实施;

取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考试凭证、预约考试凭证、驾驶人实习期、同机型理论科目重复考试要求;

推行新机免检制度,落实农机制造企业对新机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的主体责任。

(二)分类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拖拉机的登记机型及驾驶人准驾机型进行了科学分类。

结合安全生产的特点实施了道路运输拖拉机和农田作业机械的分类管理,在投保交强险、实施交通违法记分、60岁以上体检审验等方面强化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及其驾驶人管理。

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差别化管理,体现了宽严相济。

(三)便民高效。

增加便民措施,放宽申领条件、完善代理制度、推进信息公开、提供网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工作流程,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精简为2个部门规章,将相近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牌证表格进行优化、合并。

(四)统一规范。

为与上位法衔接,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实施主体、适用范围等内容。

同时,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实施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类型、准驾机型进行了统一规范。

三、修订过程

2014年12月,农业部成立了规章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部分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构成的修订工作专家团队。

2015年1月,研究确定了修订工作的计划、目标和方案,对修订工作任务进行了分工部署。

2015年3月起,在江苏、甘肃、湖北、福建、山西、辽宁等六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共收回调查问卷2000余份。

与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理机构、培训机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和农民机手进行了座谈,参加人数近600余人次,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征求了对规章修改的意见。

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根据调研意见,就规章的修订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形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初稿,并先后在6次全国性会议上组织讨论,完善了初稿。

2016年3月16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召开司站联席会,对规章修订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审议,形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合并规章内容。

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相同或相近的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合并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将现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合并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合并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结构更加优化,要求更加统一,证照种类进一步精简。

(二)明确适用范围。

依据法规和标准的最新规定,对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准驾机型进行了重新分类。

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符合国家法规规定,与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明确监管责任。

依法统一规范了主管部门名称,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了监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监理机构的实施主体地位。

将业务办理统一下放到县级监理机构,简政放权、方便群众。

明确了上级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关系。

(四)增加信息公开。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规定,农机监理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办理业务相关事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五)实施制度创新。

提出“属于生产企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生产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产品合格证明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新购买的合格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联合收割机实行注册登记免检制度,体现了企业对出厂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的主体责任。

(六)增加便民措施。

增加登记和驾驶证的代理业务范围,来历证明中增加了村委会证明,增加了网上预约考试,初次申领年龄提高至70周岁,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改为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增加了境外人员驾驶证申领资格,增加了补考次数,缩短了补考预约时间,取消了驾驶人技能准考证明及实习期制度。

(七)强化交通安全。

将农机安全管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衔接,依法明确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满龄体检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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