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修改版79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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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业扩报装工作全过程防人身事故十二条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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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业扩报装工作全过程安全危险点辨识与预控手册(试行)>

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1〕237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1〕1753号)、《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8〕891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Q/GDW250—2009)及其它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1加强各类作业风险管控

1.1.1根据工作内容做好各类作业各个环节风险分析,落实风险预控和现场管控措施。

严格执行《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计划管理规定》,统筹基建、技改、用户等工程,详细编制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和班组周工作计划,结合生产计划的编制认真开展班组承载力和作业风险分析,制定落实现场风险预控措施,严格执行到岗到位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各类作业风险。

1.1.1.1对于开关柜类设备的检修、预试或验收,针对其带电点与作业范围绝缘距离短的特点,不管有无物理隔离措施,均应加强风险分析与预控。

1.1.1.2对于隔离开关的就地操作,应做好支柱绝缘子断裂的风险分析与预控,监护人员应严格监视隔离开关动作情况,操作人员应视情况做好及时撤离的准备。

电动操作的隔离开关就地操作时应选择在端子箱操作,手动操作隔离开关就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对被操作的设备进行试探用力,同时注意检查传动部件是否正常。

应充分考虑闸刀操作方向及人员站位,便于异常情况下人员紧急撤离。

1.1.1.3对于高空作业,应做好各个环节风险分析与预控,特别是防静电感应和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1.1.1.4对于业扩报装工作,应做好施工、验收、接电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辨识与预控,严格履行正常验收程序,严禁单人工作、不验电、不采取安全措施以及强制解锁、擅自操作客户设备等行为。

对于输、配、农电工作,应认真开展作业现场勘察,分析查找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1.2在作业现场内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宜设立安全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对交叉作业现场应制订完备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等安全工器具。

2.作业现场的防火、防毒、防爆、防尘、防静电、防感应电等措施应齐备。

3.作业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应清晰正确,作业前应认真核对,防止误入、误登带电间隔。

4.进入SF6设备装置室,必须先启动排风扇进行换气,必要时应检查SF6气体含量是否超标。

1.2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1.2.1定期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技术、风险辨识等培训、考试,使其熟练掌握有关规定、风险因素、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提高安全防护、风险辨识的能力和水平。

1.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核心,全面推进实施“员工安全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促进一线员工队伍安全素养的整体提高。

2.对班组长、工作票“三种人”、技术骨干等关键人员,开展安全管理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强化对协作单位员工安全素质的监管,落实个人资质审查、安全培训考核、现场违章记分等动态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协作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1.2.2对于实习人员、临时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并应在证明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方可作业。

禁止指派实习人员、临时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单独工作。

1.2.3应结合生产实际,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思想、安全文化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伤害事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方法。

积极开展有层次的反事故演习,推行无脚本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综合实战能力和员工的生产技能水平。

1.3加强对外包工程人员管理

1.3.1加强对各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严格资质审查,签订安全协议书,严禁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1.工程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分包,严格控制工程分包范围,严禁违规分包工程。

工程分包后严禁再次分包或转包。

2.发包单位在工程分包时,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不得使用未经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

3.发包单位对其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管理、指导责任,对其劳务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管理责任。

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4.发包单位在工程分包时,必须与其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及义务。

1.3.2监督检查分包商在施工现场的专(兼)职安全员配置和履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机具的定期检验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

1.监督检查并督促承包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其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患有职业禁忌症、老弱病残及未成年者不得录用。

2.监督检查并督促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发包单位必须对承包单位实际进场队伍的员工培训、持证上岗、施工机械、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管控。

1.3.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人员、电网、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对承包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1.承包单位对其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审批与备案。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和重要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应指导工程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时发包单位应派员现场不定期监督、指导。

2.开工前发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4加强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管理

1.4.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充足的、经国家认证认可的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定期检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提高作业安全保障水平。

1.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安全工器具采购、检测、使用、维护、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验,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或具备条件的高压试验班组进行。

3.安全工器具必须统一编号、定置存放、专人保管,其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

4.建立完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检测、维护、存放、报废等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

5.合格安全工器具与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必须分开存放,损坏或达到报废时限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1.4.2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应加强管理、及时完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和功能满足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要求。

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设施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安全设施的定期维护和保养进行严格的跟踪管理,维护、保养、检测等工作应做好相关记录。

1.5设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5.1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应认真吸取人身伤亡事故教训,并按照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及时改进和完善安全设施及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设计。

1.5.2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内容,编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突出说明安全防护措施设计。

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应严格执行最新的国网公司、省公司有关规程规定。

1.6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1.6.1强化工程分包全过程动态管理。

施工企业要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要做好核审分包队伍进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动态考核工作,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1.6.2抓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及特殊作业技术方案评审制度,施工安全方案的变更调整要履行重新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要落实好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等安全技术措施。

1.6.3严格执行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项目监理部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入场资格审查制度,审查上岗证件的有效性。

施工单位要加强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强调工作负责人不得使用非合格专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要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严肃特种作业行为规范。

特殊工种、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6.4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要重点落实对老旧机械、分包单位机械、外租机械的管理要求,掌握大型施工机械工作状态信息,监理单位要严格现场准入审核。

施工企业要落实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按规范流程开展作业。

1.强化施工机械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租赁机械资质审核与现场监督,做好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加强对特殊天气下施工、大型机械安装拆卸、临近带电设备和高处作业的监护,强化安全设施设置、使用、拆除过程的监护管理。

4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应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6〕904号)、《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生〔2003〕24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4.1加强防误操作管理

4.1.1切实落实防误操作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防误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工作。

防误装置的检修、维护应纳入运行、检修规程,防误装置应与相应主设备统一管理。

4.1.2加强运行、检修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4.1.3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倒闸操作时,严禁改变操作顺序。

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并禁止单人滞留在操作现场。

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在操作过程中遇有设备不能操作或防误锁具打不开等情况时,必须先停止操作,然后检查操作票的执行是否有误,按照“四核对”(即核对模拟图板、核对设备名称、核对设备编号、核对设备的实际位置及状态)的要求确认被操作设备、操作步骤正确无误后,再查找、处理被操作设备的缺陷。

严禁擅自解锁操作或更改操作票。

4.1.4应制订和完善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4.1.5应制定完备的解锁工具(钥匙)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防误闭锁装置解锁流程,任何人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解锁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解锁钥匙。

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锁操作,应经运维单位防误操作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并签字后,由运维人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能使用解锁钥匙。

4.1.6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

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变电站站长、操作或运维队长、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

4.2完善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4.2.1新、扩建变电工程或主设备经技术改造后,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1.防误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运,对于未安装防误装置或防误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运行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该设备投入运行。

2.在变电站综自系统改造、改扩建工程时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变电站防误操作系统改造实施指导意见》(苏电生〔2008〕631号)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在综自改造工程中未描述防误改造部分或未对需改造防误系统部分进行申报的项目审批不予通过。

4.2.2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

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确保待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正确,并以现场状态为准。

1.对于尚未进行综自改造并且采用“电气闭锁”方式的变电站若采用重动继电器,应结合综自改造,直接采用辅助触点来实现“监控防误”。

2.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

判断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己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己操作到位。

4.2.3防误装置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电源独立。

1.隔离开关、接地刀闸闭锁回路电源应与电机电源分开。

2.采用独立微机的防误装置,防误主机专用电源应采用变电站不停电电源。

4.2.4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

利用计算机实现防误闭锁功能时,其防误操作规则应经本单位电气运行、安监、生技部门共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行。

1.电动操动机构的刀闸,其手动操作时也必须具有防误闭锁功能。

在手动操作摇把插孔处加防误挡板,满足操作条件时方能打开。

2.独立微机防误装置及监控防误系统,应具有将防误规则导出打印的功能(监控系统应包括监控后台和测控装置),其导出的防误规则应能清晰地反应出各设备操作时与之相关的设备必须满足的状态。

设备验收结束后,必须将导出的防误规则打印,经施工人员和运维验收人员双方签名后保存。

不具备将防误规则导出打印功能或导出防误规则不能清晰反映各设备之间联锁关系的应要求相关设备厂家加以完善。

4.2.5成套SF6组合电器(GIS\PASS\HGIS)、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良好,出线侧应装设具有自检功能的带电显示装置,并与线路侧接地刀闸实行联锁;

配电装置有倒送电源时,间隔网门应装有带电显示装置的强制闭锁。

1.成套高压开关柜本身应具备完好的电气、机械闭锁功能,其对应的出线侧必须加装带有自检功能的带电显示装置,并且与出线侧接地闸刀实行联锁关系。

不带自检功能的成套开关柜高压带电显示器,结合检修停电工作逐步安排调换。

2.出线侧有压变的线路,采用线路压变次级电压来实现与出线接地闸刀的联锁关系,可不再装设带电显示器;

出线侧无压变时,应装设带电显示器。

4.2.6同一变压器三侧的成套SF6组合电器(GIS\PASS\HGIS)隔离开关和接地刀闸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4.3加强对运行、检修人员防误操作培训

每年应定期对运行、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防误装置,做到“四懂三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熟练操作、会处缺和会维护)。

为防止变电站全停及重要客户停电事故,应认真贯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5.1防止变电站全停事故

5.1.1完善变电站一、二次设备

5.1.1.3330kV及以上变电站和地下220kV变电站的备用站用变电源不能由该站作为单一电源的区域供电。

5.1.1.5为提高继电保护的可靠性,重要线路和设备按双重化原则配置相互独立的保护。

传输两套独立的主保护通道相对应的电力通信设备也应为两套完整独立的、两种不同路由的通信系统,其告警信息应接入相关监控系统。

5.1.1.6在确定各类保护装置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分配时,应考虑消除保护死区。

分配接入保护的互感器二次绕组时,还应特别注意避免运行中一套保护退出时可能出现的电流互感器内部故障死区问题。

为避免油纸电容型电流互感器底部事故时扩大影响范围,应将接母差保护的二次绕组设在一次母线的L1侧。

5.1.1.7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抗干扰能力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产品,在保护装置内,直跳回路开入量应设置必要的延时防抖回路,防止由于开入量的短暂干扰造成保护装置误动出口。

5.1.1.8在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应按《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和《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工作。

所有已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蓄电池、充电装置、微机监控器和直流系统绝缘监测装置都应按《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和《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DL/T781)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5.1.1.9变电站直流系统配置应充分考虑设备检修时的冗余,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及重要的220kV变电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

每组蓄电池和充电机应分别接于一段直流母线上,第三台充电装置(备用充电装置)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一工作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手动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

变电站直流电源供电质量应满足微机保护运行要求。

1.500kV变电站应采用两组蓄电池、三台充电装置,220kV变电站采用两组蓄电池、两台充电装置,110kV及以下变电站采用一组蓄电池、一台充电装置。

每台充电装置高频开关电源模块按照N+1冗余配置,总数不小于3块。

2.每台充电装置应有两路交流输入(分别来自站用系统不同母线上的出线)互为备用,当运行的交流输入失去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交流输入供电。

5.1.1.10变电站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严禁采用环状供电方式。

5.1.1.11直流系统对负载供电,应按电压等级设置分电屏供电方式,不应采用直流小母线供电方式。

5.1.1.12直流母线采用单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不同位置的直流开关,分别带控制用负荷和保护用负荷。

5.1.1.13新建或改造的变电站选用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0.5%、稳流精度优于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0.5%的技术要求。

在用的充电、浮充电装置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逐步更换。

5.1.1.14新、扩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用断路器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严禁使用普通交流断路器。

加强直流断路器上、下级之间的级差配合的运行维护管理。

5.1.1.15除蓄电池组出口总熔断器以外,逐步将现有运行的熔断器更换为直流专用断路器.当直流断路器与蓄电池组出口总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

1.蓄电池组出口总熔断器必须配置熔断告警接点,在熔丝熔断时应能可靠上传信号至当地后台和调控中心。

2.直流回路中已经采用交流断路器的,必须安排更换。

5.1.1.16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

5.1.1.17及时消除直流系统接地缺陷,同一直流母线段,当出现同时两点接地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避免由于直流同一母线两点接地,造成继电保护或开关误动故障。

当出现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应及时消除。

220V直流系统两极对地电压绝对值差超过40V或绝缘降低到25kΩ以下,110V直流系统两极对地电压绝对值差超过20V或绝缘降低到7kΩ以下,应视为直流系统接地。

接入直流电源系统的负载设备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5.1.1.18严防交流窜入直流故障出现

5.1.1.18.1雨季前,加强现场端子箱、机构箱封堵措施的巡视,及时消除封堵不严和封堵设施脱落缺陷。

5.1.1.18.2现场端子箱不应交、直流混装,现场机构箱内应避免交、直流接线出现在同一段或串端子排上。

变电站端子箱、汇控柜、机构箱应避免交、直流接线出现在同一段或同一串端子排上。

5.1.1.18.3新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绝缘监测装置,应具备交流窜直流故障的测记和报警功能。

原有的直流系统绝缘监测装置,应逐步进行改造,使其具备交流窜直流故障的测记和报警功能。

1.新建或改造的变电所,直流系统绝缘监测装置应具有抗分布电容和正负极绝缘同时降低的测量能力。

2.一段母线的绝缘监测装置只允许一个平衡桥接地测量点;

两段母线并列运行时,不允许多台绝缘监测装置同时工作。

5.1.2强化变电站的运行、检修管理

5.1.2.1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运行有关规程、规定。

操作前要认真核对结线方式,检查设备状况。

严肃“两票三制”制度,操作中禁止跳项、倒项、添项和漏项。

5.1.2.2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微机五防闭锁装置的电脑钥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5.1.2.3对于双母线接线方式的变电站,在一条母线停电检修及恢复送电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对检修或事故跳闸停电的母线进行试送电时,具备空余线路且线路后备保护齐备时应首先考虑用外来电源送电。

双母线接线方式下某间隔一组母线隔离开关检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另一组母线隔离开关误合导致运行母线接地,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闸刀机构箱内具有电机电源空开的,由运行人员将对应非检修的隔离开关机构内的电机电源拉开,同时将远方/就地开关切至就地位置;

2)对于闸刀机构箱内没有电机电源空开无法直接断开的,由检修人员拆除或断开非检修的隔离开关机构内的电机电源。

5.1.2.4定期对枢纽变电站支柱绝缘子,特别是母线支柱绝缘子、隔离刀闸支柱绝缘子进行检查,防止绝缘子断裂引起母线事故。

110kV及以上变电站设备交接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在役设备应结合停电进行一次普测,检测报告应长期保存。

5.1.2.5变电站带电水冲洗工作必须保证水质要求,并严格按照《电力设备带电水冲洗规程》(GB13395-2008)规范操作,母线冲洗时要投入可靠的母差保护。

5.1.2.6两组蓄电池组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两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禁止在两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情况下进行切换。

在直流系统存在绝缘接地故障(包括绝缘电阻及正负极对地电压差不满足要求)情况下,严禁母线并列操作。

5.1.2.7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5.1.2.8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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