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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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助对象
除定向以外的**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二、奖助体系的构成与奖助标准
**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助金和学校奖助金两部分构成,国家奖助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金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
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包括助研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奖助标准及相应的奖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类别
等级
助学金
(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学校学业奖学金(补助学费)
学校助研岗位津贴
国家
奖学金
学校助教
岗位津贴
学校助管岗位津贴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500元/月
8000-18000元/年
1750元/月
30000元/年(以教育部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A类:
1600元
/月×
10月
B类:
800元
10—14元/
小时
二等
1250元/月
三等
750元/月
其他
硕士研究生
600元/月
6000-12000元/年
900元/月
20000元/年(以教育部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300元/月
3000-6000元/年
100元/月
说明:
1.助学金包含了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博士生助学金标准为1500元/月,硕士生助学金标准为600元/月。
在一、二年级,助学金按照12个月发放,其中10个月为国家助学金,两个月为学校助学金。
在研究生三年级,助学金按照10个月(从9月至次年6月)发放,均为国家助学金。
2.学业奖学金用于学生的学费补助,具体金额参照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学业奖学金上限确定。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上限为18000元/年;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上限为12000元/年,三等按半额学费确定,不超过6000元/年。
3.按照《**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川大研〔2013〕8号)规定,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金额中包含导师支付部分:
人文学科和从事纯理论的社会学科,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以免于支付助研津贴;
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生,导师需支付1200元/生·
年。
从事应用研究的社会学科和数学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生,导师需支付1800元/生·
年;
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生,导师需支付3000元/生·
理工医其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生,导师需支付3600元/生·
第二位及其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生,导师需支付6000元/生·
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中,一等奖获得者硕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200元/月,二等奖获得者硕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100元/月。
为鼓励研究生更多地参加相关科研工作,导师可在有关规定范围内提高助研岗位津贴待遇。
4.学校设立“研究生指导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助研岗位津贴”,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导师支付部分的构成和支付参照《**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川大研〔2013〕5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引进人才在其来校后第一年招生时,其助研岗位津贴导师承担部分参照人文学科政策执行。
三、受奖助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当认真投入学术研究,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助研工作,提高个人的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学风道德建设,端正个人品行,充分调动个人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助教岗位津贴”分为A、B两类(见下表)。
经过专门的助教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研究生方可获得这一教学实践机会。
获得岗位奖助的研究生应完成教务处下达的、每周不少于5或10
助教岗位
助教岗位津贴
每年两聘,每个聘期工作5个月,每周工作不少于10学时
1600元/月
B类:
每年两聘,每个聘期工作5个月,每周工作不少于5学时
800元/月
个学时的本科助教工作量。
助教工作职责范围见《**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川大教〔2016〕142号)。
(三)助研岗位获得者需要按时完成导师指派的科研工作,积极参与到科研项目中;
助管岗位获得者需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
四、评审原则与评审要求
(一)奖助学金获得者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优良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培养单位应组成由导师参与的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做到阳光评审。
(三)严格按照在校研究生学籍情况及人事关系情况进行奖助金评定。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其奖助金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
休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在第二次奖助金评定时可跟随实际就读年级进行奖助金评定。
(五)研究生公派出国:
注销学籍者,取消其奖助金;
保留学籍者,保留其学业奖学金部分,暂停助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发放。
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助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发放。
若不按时回国者,取消其奖助学金。
(六)研究生退学,取消其研究生奖助学金。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事件,取消其研究生奖助学金。
(八)“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的评定原则上以3年为限,共评定两次,第一次为入学时评定,第二次为第二学年结束时(每年5—6月)评定,实施动态管理。
第一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各学院(中心、所)招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导师的考核意见、前两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和综合表现。
(九)对重点学科以及优秀生源比例高、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可在分配奖助学金名额时给予适当倾斜。
(十)助教岗位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由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并由研究生院统一核准。
原则上岗位设置时间以一个学期为单位。
(十一)助教岗位原则上面向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及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开放,最低聘期为一学期,按学期进行考核、评定。
第一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导师推荐意见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上岗培训、认证,名额分配比例结合公共基础课程改革需求进行。
第二次参加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前一学期的工作表现、课程主讲教师的考核意见及学生评价等。
获得“助教岗位津贴”奖助的学生必须完成相应岗位工作职责要求,每学期接受考核;
若不合格,下一学期不予录用。
(十二)专项计划研究生奖助政策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校按上述分配原则统一下达各学院(中心、所)的“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名额。
2.学生本人提出“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申请。
3.学院(中心、所)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按照学校制定的评审原则和各学院(中心、所)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
4.学院(中心、所)将初步确定的奖助学金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
5.第一次奖助学金评定结果由研究生院以录取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录取考生,第二次奖助学金评定结果由学院(中心、所)通知学生。
(二)助教岗位津贴申请和评审程序。
1.每年6月前,学生填写研究生助教申请表,取得导师同意后提交申请,各学院(中心、所)汇总申请书统一交至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首次申请并经过初步筛选的学生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合格者发放证书。
3.获得培训证书的研究生助教接受主讲教师分派的任务,并在其指导下于正式行课周伊始参与辅助教学工作。
研究生助教的工作量应满足所属岗位类别的要求,其工作质量应接受主讲教师的考核。
4.已担任过助教且考核合格的学生,第二次申请无需参加面试和培训,其余程序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三)各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学生如有异议,可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六、评定机构及经费管理
(一)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制定奖助学金有关政策,各学院(中心、所)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的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
“助教岗位津贴”由教务处评定。
(三)学业奖学金按年度发放;
助研岗位津贴依据奖助等级按月发放给学生;
助教岗位津贴根据教务处考核情况及工作量等级按月发放给学生;
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中心、所)根据学生工作情况发放。
七、其他事宜
(一)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积极利用各种资源,为研究生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以自身名义根据研究生的科研贡献度设立助研助学金。
(二)本方案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起开始执行。
**大学校长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17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