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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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处理组

后勤保障组

警戒疏散组

宣传报道组

专家技术组

现场抢险组

企业

应急

救援

指挥

中心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辖市(区)政府

镇江新区管委会

指挥中心办公室

(设在镇江质监局)

市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

镇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2组织领导机构

2.2.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加强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镇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局长等同志任副总指挥。

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外办、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2.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为做好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设立“镇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江质监局,由镇江质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镇江质监局分管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救援期间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秘书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所在地辖市(区)、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2.2.4应急救援专业组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七个应急专业小组,分别为:

现场抢险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各应急专业组在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应急专业组具体组成成员如下:

(1)现场抢险组:

由市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政府及市级质监、安监、气象、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警戒疏散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组成。

(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4)专家技术组:

由市质监局牵头,安监、消防、环保、卫生、高等院校、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5)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财政、交通、电力、电信、卫生及事故单位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

(6)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质监、安监、新闻等部门组成。

(7)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地方政府牵头,市民政、市人社局、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2.3工作职责

2.3.1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具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命令并可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实施应急救援需要的所有工作;

必要时协调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3.2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专家技术组工作;

负责调集应急救援队伍;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演练。

2.3.3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地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地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

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分级做好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工作。

启动市级及以上预案时,当地政府在市应急中心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保障、人员疏散、社会稳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市应急委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内部信息沟通;

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3)市外办

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4)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市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内保等警力参与救援;

负责架设现场无线通讯网络;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调、指导镇江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助;

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8)市住建局

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负责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负责燃气管道、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机械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协助市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

负责向上级质监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

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建立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档案。

(10)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11)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参与协调汽车罐车、车用气瓶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负责向应急救援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13)市环保局

负责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14)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5)市经信委:

负责事故救援的通信和事故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源保障。

(16)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3.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实施救援方案,向指挥中心报告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援批示:

组织、落实救援物资,撰写实情报告,涉及重大抢救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时也可边处置边报告。

2.3.5各应急救援组职责

负责确定现场抢险方案,控制危险源实施现场抢险,;

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

指挥应急分队参与救援;

洗消被污染区域。

负责封锁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保证事故抢险和救护车辆有序进出;

负责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区域人员的疏散、转移;

参与现场伤员和被困人员搜救工作。

负责制定并实施受伤人员抢救方案,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送至医院;

提出现场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卫生防护安全措施。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为现场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建议;

参与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通讯;

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及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和调度;

协助指挥部传递事故及救援信息。

负责统筹事故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负责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理;

配合做好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

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辖市(区)质监局、市质监局。

重大危险源监控点及辖市区质监局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

市质监局对上报信息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企业应负责对重点监控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设备定期检验,实时收集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当地质监行政部门上报设备运行状况信息。

3.2事故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事故的预警预防负主体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整治。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行政部门。

3.3预警支持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

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街道)、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全市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报告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监行政部门报告:

(1)化工企业爆炸、特种设备受到火灾威胁。

(2)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质或气象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监行政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区域的,应向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3.5预警级别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

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实施;

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应急响应及处置

4.1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单位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同时立即报告当地质监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各级质监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上级质监部门。

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2)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指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当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特种设备事故已上升为较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给予支援。

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4)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和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组织和参与抢险。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撤离职守。

4.2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级别对应于预警级别,分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由辖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Ⅲ级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Ⅰ级、Ⅱ级速报省级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事故,有关部门应当同时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一)

4.3先期应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断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损失和社会影响。

4.4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和相关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指导抢险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对事故现场的危害物质、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势态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3)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根据事故设备的结构、技术参数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制定设备处置方案。

4.5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市新闻管理机构对新闻媒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和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一支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单位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或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对于特种设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处置工作的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3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公安、卫生、交通、环保、通讯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抢险救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通讯联络等物资装备的应急保障工作。

5.4技术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

专家组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平时应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为实施有效抢险救援提出建议。

5.5信息保障。

市质监局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并提供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而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对因事故而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6.2设备处置。

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制订检修方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应予以报废注销。

涉及到因事故而导致介质泄漏、污染环境或使邻近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安监、质监、建设等相关部门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7、教育、演练和监督管理

7.1教育和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协助当地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锻练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7.2 演练和监督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特种设备事故重要情况或在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术语说明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江质监局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8.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由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17日印发的《镇江市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06〕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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