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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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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5

文献综述……………………………………………………………………………………6

一、遗产税基本理论…………………………………………………………………7

(一)遗产税的内涵………………………………………………………………7

(二)遗产税与财产税的关系……………………………………………………7

(三)遗产税的税制分类…………………………………………………………7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8

(一)充足而可靠的税源…………………………………………………………8

(二)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机关……………………………………………………8

(三)配套的法律基础……………………………………………………………9

(四)居民纳税意识逐渐增加……………………………………………………9

三、国外遗产税的比较借鉴…………………………………………………………9

(一)国外遗产税的介绍概括……………………………………………………9

(二)国外遗产税比较及对我国启示……………………………………………10

四、遗产税税制设计………………………………………………………………12

(一)税制选择……………………………………………………………………12

(二)遗产税税制构成要素设计………………………………………………12

1.纳税人……………………………………………………………………12

2.征税对象…………………………………………………………………13

3.税率……………………………………………………………………13

4.扣除项目………………………………………………………………14

五、结论………………………………………………………………………………15

参考文献……………………………………………………………………………16

遗产税税制要素设计的探讨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浮出。

我国均衡主义的局面渐渐瓦解,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情况,已经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我国已经从一个注重均衡分配的国家变成一个收入分配不均匀的国度,贫富差距不断拉大。

这标志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年面临的一大难题,若是长期放任,将会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社会阶级划分明显且流动性差,底层劳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会大大降低,甚至会产生负面情绪,将富人视为敌人,更有甚者会做出更为偏激的行为。

上层社会的人由于资源丰富,同样怠于劳作。

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社会劳动力大大减少,不利于国家发展。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是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税是直接税的一种,它对纳税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收入征税,对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但是其各方面还不够完善,税种较少,我国现行的财产税税种只涉及到房产,车船,土地,对于个人财产的无偿转移并未彻底将其纳入征税行列。

尤其是在调节社会公平这一方面。

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包括车船税,车辆使用税,房产税,契税。

财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收入征税,对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调节社会公平这一方面。

财产税的完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其他税种不能取代的作用。

而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个重要构成部门,它的作用不能小觑。

在实现社会公正、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以及鼓励私人勤劳致富等许多地方显示了很大的优势。

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征税,减少社会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有利于社会公平,优化税制结构,加快调整资源配置。

遗产税的开征,对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缩小贫富差距,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等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税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整个社会而言,遗产税的开征会使社会劳动积极性增加,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氛围,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文献综述

近年来,有关遗产税的研究一直是层出不穷的,尤其是在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的今日,遗产税作为国际性税种已经渐渐走进中国税收方向研究学者们的视线,不仅仅是因为它在国际税制中独特的作用,还因为我国国情的需要。

学者们对遗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对遗产税在我国开征的必要性以及其可行性。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分析有关遗产税的理论,以及对我国现实经济情况,税制模式的探讨,研究遗产税在我国是否可以开征,以及是否有必要开征。

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发展一片良好,社会发展快速,居民生活品质提高,税制体系越加趋于完善,美中不足的是国内贫富差距加大,收入不公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无论是从当前我国经济形势还是社会情况上来看,遗产税的开征是我国未来税制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各种条件,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

第二,是对国外遗产税的研究。

目前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许多,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实施,这为我国遗产税的研究提供了借鉴。

许多学者对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的遗产税制度做过深入的研究,并分析了各国遗产税的利与弊,然后同我国的形式做比较,研究其对我国税制的的影响,有什么地方是值得我们采用借鉴的,有什么地方是不适合我们的,现在国际遗产税制有什么特点等,这些对我国未来遗产税的开征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是对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的建议。

目前我国税制还不够成熟,许多地方仍需进一步改革,遗产税具体应该如何征收,对谁征收,征多少等问题,众多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建议,但是在纳税人,征税对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中意见大同小异,他们大都将纳税人定位在拥有巨额遗产的人身上,征税对象则是遗产中的各种财产以及财产价值,同样他们大部分赞同采用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不是比例税率。

本篇论文将会借鉴以上三种观点,并在对这些观点仔细阅读的前提下,加上我自己的观点想法,对我国遗产税的税制要素进行系统的设计。

本篇论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

一遗产税的理论综述

(一)、遗产税的内涵

遗产税,是指在财产原本的拥有人在法律名义上,确认死亡后,国家对其留给继承者的巨额财产征收的税。

遗产包括公民法律上承认死亡以后,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开征遗产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财产所有人的死亡。

遗产,顾名思义,是在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名义上死亡以后,其生前财产发生时权属变更问题时,特有的对变更权属的财产的特指。

二是遗产总额达到起征点。

遗产税是对留给继承者的巨额财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阻止巨额财富的从上辈转给下辈,导致少数人坐享其成,降低其劳动积极性,产生懈怠的情绪。

遗产税就是对纳税人“不劳而获”的这笔收入征税,为的就是希望纳税人更多的凭靠自己的劳动,去赚取生活所需的物资。

(二)、遗产税与财产税的关系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对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征收的一种税,它针对的是财产本身,而不是财产所带来的收益。

它不是某个具体的税种,而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的总称。

房产税已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按照房屋的价格或者租金进行征税。

车船税以依法登记的车船为主要课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征税。

土地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根据土地的价格,面积,等级,收益或者增值额等来征税。

在我国税制体系中,财产税是最重要的税收组成部分之一,在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调节社会公平这一方面,其作用更是独一无二的。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以后留给继承人的巨额遗产征税,性质与财产税是相同的,是财产税的一种。

目前我国收入贫富差距不均,遗产税对调节贫富分配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应加快完善财产税,加强对遗产税的研究。

(三)、遗产税的税制分类

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多种多样,但多大同小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类:

分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将遗产按照亲属远近或按照财产所有人生前立下的遗嘱,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位继承者,最后根据每个继承者最终分到的遗产为征税对象,分别征收。

总遗产税制,是以财产所有人留下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扣除起征点或者免征额,扣除各项免税项目以后,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征税。

即在交纳遗产税之后才能把剩余财产分给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混合遗产税是将总遗产税与分遗产税结合起来,先对财产总额征收一道遗产税,然后对各个继承者实际获得的金额再次征税。

混合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遗嘱执行人,主要负责第一道税款的交纳,又包括遗产的继承人,负责第二道遗产税的交纳。

在资产的处理程度表现为:

“先税后分再税”。

这三种税制各有优缺点,分遗产税充分考虑了每个继承者的实际承担税负的能力,秉持着获得遗产多的人多纳税,获得遗产少的人少纳税的原则,使税负更加合理。

但是由于过程比较复杂,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会加大征税负担,征收成本较高。

而总遗产税征收过程简便,纳税环节单一,有利于管理,同时方便从税收源头监控,不会轻易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

但是,它的缺点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继承者的实际负担能力,无法做到平均财富,公平征税。

混合遗产税作为两者相互结合的产物,充分考虑了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考虑到了各个继承人的不同情况,而且保证对税源的控制,结合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优点。

同时,混合遗产税的征收程序更为复杂,比分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还要高上许多,难度同时也会加大很多,非常不利于征收管理,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用混合遗产税。

二可行性分析

(一)、拥有充足而可靠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居民收入渠道变得多元化,社会大众财富积累普遍增加,与以往相比有了质的变化。

2013年,在福布斯富豪榜上,我国大陆富豪上榜122位总资产达到2629亿美金,2015年上榜213位,到了今年,中国大陆251位富豪上榜。

这些资料表明,我国已经形成一个极度富裕的阶级,而且这个阶级的人数逐年增加,财富在少数人手中迅速集中,他们的财富远远超过普通百姓,他们掌握着社会大量的资源,且其积累财富的速度极快。

可以看出,国内大众的财富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储备了可观的税源。

(二)、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机关

要保证税款及时稳定地征收进国库,除了需要纳税人的配合以外,也离不开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税款征管工作的机构。

为了保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入,国家按税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管工作。

并且,税收征管机关不停地完善岗责体制,按照“分工合作,分权制约,责任清晰,适量而行”的要求,探索税源控制团队模式,以信息管税,质量办理,危害管理,内控防御和纳税办事为重点,将具体的工作事务逐一落实。

加强了户籍管理体制,对全部的纳税人创立“一户式”征管档案,加强清理检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漏征漏管现象。

(三)、有较为配套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是我国开征遗产税所必备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全都包括其中。

其次,《税收征管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活动的执法保障。

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职权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税收征管法的制顶和发布,有利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规范了纳税人与征管机关的行为,有利于保证我国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最后,《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为遗产税的征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证。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继承的顺序,确定了继承权,是解决各类遗产纠纷的法律依据。

(四)、居民纳税意识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断完善,征税人员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的处罚越来越严厉,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加,绝大部分居民都会自觉依法纳税,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

加上有法律的保驾护航,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加,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条件。

居民纳税意识增强,也就更容易接受国家对税种的调整,接受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也会变大。

三国外遗产税的比较借鉴

1.国外遗产税的介绍概括

目前,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很多,其开征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其开征的基础,内容实则大同小异,有着许多共通之处。

一,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程度的抵扣项目或减免内容。

二,遗产税与赠与税相辅相成,一般遗产税的开征都伴随着赠与税。

三,各国对纳税的界定基本相同。

但是,其在具体税制内容方面仍有许多不同之处。

接下来,本文将简单介绍美日韩三国的遗产税现状。

1.1美国的遗产税

美国联邦政府开征遗产税适用的遗产税制模式是总遗产税。

即先税后分制,在征收遗产税后,才允许把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同时,美国也开征了联邦赠与税。

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这两种税的税率的不同,而通过各种合法的与不合法的手段避税,美国政府规定二者使用相同的税率与抵免条款。

纳税人:

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

课税对象:

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总额。

税率: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税率一般根据美国当年经济物价水平上下浮动。

历史上最高的时候,税率高达77%,最低时税率为10%。

2011年,美国遗产税的起点提高为个人为500万美元税率35%。

到了2013年,税率又恢复到55%。

有时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会放弃遗产税的开征。

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慈善捐助扣除、债务扣除、婚姻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扣除等。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还有一部分抵免的项目。

1.2日本的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则按分赠与数额课税。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主要采取累进税率征税。

日本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的所有的资产,然后减去各项费用和负债之后的净值。

税率: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表1日本遗产税税率表单位:

日元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000万的部分

10

超过1000万至3000万的部分

15

50万

超过3000万至5000万的部分

20

200万

超过5000万至1亿的部分

30

700万

1亿至3亿的部分

40

1700万

超过3亿的部分

50

4700万

日本遗产税的扣除项目包括税收抵免以及税收优惠。

税收抵免包括赠与税抵免,配偶税额抵免。

税收优惠包括基本免征额1000万日元,特定减免税规定:

包括未成年减免税、残障者减免和再继承减免。

1.3韩国的遗产税

韩国在其国家发展过程中,不断对遗产税与赠与税做出调整,目前已经渐渐的走向平衡稳定的状态。

韩国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富裕阶级的财富减少贫富差距。

韩国遗产税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制。

遗产继承人,负有连带责任。

遗产总额减去扣除项目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无起征点,无论多少都要交税。

表2韩国遗产税税率表单位:

韩元

不超过5000万的部分

超过5000万至25000万的部分

超过25000万至55000万的部分

30

超过55000万

扣除项目包括基础扣除,对人扣除(包括子女,配偶,父母,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务农扣除,渔夫扣除和住房扣除。

(二)、国外遗产税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表3国外遗产税比较表

美国

日本

韩国

纳税人

遗产赠与人

遗产继承人

税率

每年不断变化

超额累进税率

起征点与免征额

无起征点与免征额

免征额1000万日元

无起征点

税制类型

总遗产税

分遗产税

现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开正了遗产税,甚至那些国家都已经形成了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正规的遗产税体系,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并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参考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的政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一套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税制。

遗产税的税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做调整。

征与不征,该怎么征税,征多少税,这些问题的都应顺时而变。

遗产税税制设计应该顺应时代,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规律,税率设计科学合理,为了实现公平目标,税率应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数以及对应税率也该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

但是,改变不应太过频繁,否则会给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负担,而且会给居民带来不利的影响。

遗产税的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应选择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模式。

由于我国历史上并未有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所以对遗产税的税制设计不宜太过复杂,以简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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