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判断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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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判断题文档格式.docx

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3、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行“三同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的,也可以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须后补办手续。

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后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法》规定,个人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放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可以收取一定的考务费。

8、《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毕业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完工。

1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1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4、《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内的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新闻记者采访期间擅离职守。

1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8、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

1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判决。

21、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3、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5、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7、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29、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30、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不用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政府举报。

3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经常检查、检测。

36、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8、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39、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单人保管制度。

4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1、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2、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43、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45、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6、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4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8、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0、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51、从业人员可以上岗后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3、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56、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57、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不用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5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6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1、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6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63、多功能组合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按其中使用期限最低的确定。

6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65、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6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聘用的人员。

6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

68、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事故。

69、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只需配备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70、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7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可不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7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也可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

88、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89、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90、消防工作实行单位全面负责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91、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93、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9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95、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96、火灾扑救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97、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9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情节严重的,方可给予处罚。

99、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可以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0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02、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情节较轻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10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10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10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106、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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