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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3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XX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4

对科技成果检测、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评估证明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5

对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6

对技术交易中欺骗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

对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的处罚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经纪从业资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XX市知识产权局

XX市知识产权局执法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

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的;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XX市地震局

XX市地震局业务科

10

对未按照法律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对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

14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15

对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路线、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16

对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17

对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18

对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行为进行处罚

19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处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1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处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2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处罚

23

对持证单位弄虚作假或者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行为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二)转借资质证书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24

对持证单位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合又不及时申报的行为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5

对持证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处罚

26

对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处罚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

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7

对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为处罚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8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

行政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励

一、《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

30

对发展技术市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

在发展技术市场与技术交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31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奖励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32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奖励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33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行为奖励

34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行为奖励

35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行为奖励

36

对及时供应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行为奖励

37

行政强制

查封或扣押假冒专利产品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8

行政裁决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9

其他权力

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技术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认定。

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认定证明;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定技术合同不得收费。

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禁止利用无效技术合同或者虚假技术合同,以及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40

市级科技计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二、《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第六条第二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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