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645732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7.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Word文档格式.docx

x年9月底前,各乡镇要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三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用气,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自x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火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x年底前基本完成。

焦化行业于x年12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基本完成精煤、焦炭等散状物料储存和输送密闭改造;

焦炉炉体安装高清红外视频监控装置,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等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加强焦化化产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和治理,推进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大力推广干熄焦技术。

加快推进焦炉机侧炉口除尘系统配备。

启动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各类开发区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

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

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x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x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冬季清洁取暖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

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县城建成区的天然气、煤层气需求,优先推进对县城建成区周边地区散煤治理;

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蒸吨数;

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下达任务要求,x年10月底前,全县要完成散煤替代2427户。

要以乡镇或村为单元整体推进。

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符合相关煤炭质量标准。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

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

x年12月底前,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各乡镇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x年9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燃煤供暖锅炉和其他区域65吨以上燃煤锅炉(x县热力公司4台)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

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电解铝、电力、焦化、煤矿等重点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采用铁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建设城市绿色货运示范工程。

x年,铁路货运量力争比2017年增长5%左右。

8.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

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降尘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

平方公里。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

x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

4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全封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且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

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严查严处。

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建立倒查机制,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x年10月底,县城建成区达到70%以上。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恢复生态治理,消灭裸地。

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强化乡镇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

自x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强化源头监管,加强新车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监督抽查。

x年12月底前,对本地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要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煤炭集运站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

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改造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

组织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x年12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

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

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

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x年10月底前,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经信、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从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的油箱抽取样品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打击车辆使用不合格燃油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要以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

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x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

自x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按照修订后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x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x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x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重点推进有机化工、焦化、橡胶制品、工业涂装及印刷行业VOCs综合整治。

完成x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xx玉煤焦化有限公司及x昕亮木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VOCs综合整治。

要进一步排查重点推进的行业企业,确保全面完成。

20.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自x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x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x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

x年10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x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

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

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x年10月底前,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

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

x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能力建设,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

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乡镇、各部门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x年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市大气办备案。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

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

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

优先对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

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

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

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

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

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化工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要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x年10月底前,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报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并在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要针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x年4月30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x年9月底前,要在国控、省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

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大数据系统建设,增密布设热点网格,起步推进在乡镇及重点企业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

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

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x年12月底前,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30.强化科技支撑。

继续支持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

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配合市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

在重污染期间,配合市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案例设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