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归纳之学渣应急专用版表格形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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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8、免责事由: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条件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选择题与案例分析

1、合同的分类

①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

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注意: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是否应支付相应对价。

③有名合同(15种)与无名合同

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a订约的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b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肌肤以后,合同才成立。

⑤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⑥主合同与从合同

⑦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⑧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合同自愿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③合法原则

④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要约与要约邀请

①要约是什么→一方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具体条件,并期待对方当事人接受该条件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构成要件:

i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ii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iii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Iiii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Iiiii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到达主义)

③要约邀请是什么→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④两者的区别:

i是否接受法律约束。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因其要约将来可能要接受法律约束(一旦对方承诺,则合同成立)。

而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即便受约人承诺,行为人也无须接受要约邀请内容的约束。

ii意思表示内容不同。

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是当事人主动愿意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⑤怎样区分(详见课本43—44页)

i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ii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iii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iiii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⑥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详见课本44—46页;

留意商业广告可能是要约的情况,第46页第二自然段)

Ps.要约的效力、撤回和撤销、失效部分,内容比较繁杂,大家还是自己翻书看看好一点。

承诺的效力

①.承诺的主体

《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合同法》第23条、28条和29条。

i一方明定承诺期限;

ii一方没有明定承诺期限:

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i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

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ii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③.承诺的内容(《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

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

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

但有两种例外:

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④.承诺的生效

一般为“到达主义”。

但《合同法》第32条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eg: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i同时签字盖章;

ii意思异地:

一方先签一方后签。

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PS.另外注意一下《合同法》第33条: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⑤承诺的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意义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3、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密切联系

成立要件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订约主体:

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当事人、代理人

合同主体:

合同关系当事人

要约

Offer

发盘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

1、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法律效力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存续期间由要约人决定

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限制: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2、其他形式表明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权信赖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承诺

Acceptance

接受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更改实质性内容)

4、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成立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

没有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P49),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

2、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内容

2、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错误认识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泄露和不正当使用了商业秘密

3、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而给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限于直接损失

1、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的各种合理费用

2、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费,以及为支出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要约邀请(inqury询盘)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

合同条款

提示性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

3、质量和数量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6、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主要条款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由合同的类型的性质决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普通条款

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性质具备,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

1、默示条款

A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能推定存在

B内容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

C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D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

E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2、特意待定条款

合同解释

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原则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

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

4、符合合同目的5、参照习惯或惯例

6、合法7、诚实信用

合同漏洞的补充

1、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

2、协议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

3、仍不能确定的,依法律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的解释

1、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

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

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应从严规制

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上要具体化为

A未指明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视为免除违约责任

B

合同权利

完全债权:

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性、具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保持力

不完全债权:

缺以上某项

合同义务

给付

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所因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附随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

照顾、保管、协助、保护、保密

原给付

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

第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1、损害赔偿义务2、回复原状义务

不真正

间接义务,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少或丧失的不利益(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先合同

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其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时的善后事务,违反它即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形式

合同的方式,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口头形式

现货交易、零售

书面形式

1、有某种文字凭据、2、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3、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表格合同、车票、保险单、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推定形式

自动售货机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案例)

合同

1、行为人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

特点

1、合同已成立

2、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3、合同生效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确定效力

行为:

1、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事件: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追认权:

1、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

2、单方意思表示

3、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可实施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纯获利益行为

实施单方行为,当然无效

法定代理人:

追认

相对人:

催告(1个月内)、撤销(善意相对人)

否认权:

(代理人)

1、相对人催告前直接向相对人否认

2、相对人催告后拒绝承认或针对催告作出答复

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范围

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1、广义的无权代理

2、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本人:

追认、否认

催告、撤销(善意相对人)

催告(追认权行使的必经程序)

1、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

2、要求本人在1个月内答复

3、意思必须明确向本人作出

无权处分合同

1、行为实施了法律上人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3、因处分行为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经权利人追认后生效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撤销权

1、本人未作出追认前行使

2、只能由善意相对人行使

3、意思表示必须通知本人

无效合同

违法性、实行国家干预、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

徒具成立形式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

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绝对无效

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只能由由受害第三人主张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当事人主观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秩序:

公共道德:

正常家庭关系、性道德、赌博、人格尊严与自由、公平竞争、诱使债务人违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违反的是强行性规定

3、内容违法、形式违法

可撤销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未被撤销前有效

4、撤销权人可撤销或变更合同

重大误解

(可撤、可变)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对合同主要条款误解

71条: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

55条撤销权消灭:

1、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显失公平

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1、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客观要件:

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

主观要件:

1、利用优势(经济上的地位)

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

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欺诈、胁迫

一方以施加损害相威胁

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

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

1、故意2、行为3、因欺诈陷入错误4、因错误作出表示

乘人之危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自始没有

法律拘束力

返还财产:

1、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与当事人现有的财产状况之间的差距,就是当事人应返还的范围

2、返还对象限于原物及孳息

3、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对方是否具过错

4、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返还

赔偿损失: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概念

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1、适当履行2、协作履行3、经济合理4、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

a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b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c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d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e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代物清偿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履行地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车站、码头的物品寄存,应在该寄存场所履行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在债权人的所在地

不动产权利移转,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价款、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二人合伙

先履行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不安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征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代位权

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应、能行使而不行使)

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2、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债权人向法院请求

4、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体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次债务人为被告时,债务人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使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诉讼成立后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三者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请求权

形成权

诉讼进行

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1、债务人的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不能行使

债务虽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但下列情况下,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利益的行为

2、债务人从事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收养子女,抛弃继承权等)

3、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4、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5、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出租、设用益物权)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受益人或受让人

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自知道1年内行使,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即消灭

效力始于撤销判决的作出

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受让人(受益人)返还财产和收益、折价补偿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

2、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

3、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的人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

情事变更

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

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

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转让

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性质

1、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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