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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后我方验货发现,交货物每袋毛重25千克,净重24千克,马上去电澳商提出问题,要求扣除短量部分的货款,并向澳商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

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我方要求合理,按照国际惯例,以重量作为计量标准且未约定以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均按净重计算。

我出口公司向芬兰客户出口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

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我方便将小包装更改为,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

货到目的港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

我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你认为责任在谁?

应如何处理?

我方公司有责任,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

但芬兰客户拒绝收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的违约并没有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我方予以适当赔偿。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

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我方公司责任,理由同上。

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

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

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

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能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

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

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

A公司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

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

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

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1)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

(2)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

(3)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损失?

(1)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派船;

(2)3月20日24点;

(3)是,因为其违约。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我方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我方拒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拒赔不符合规定,因为出口方为履行FOB下应当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

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

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美商要求合理,尽管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按照何种贸易惯例办理,但INCOTERMS2000/2010都没有关于“VESSEL”的规定,只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有此项规定,故因视为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办理,按照其对FOBVessel的规定,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应由进口方负担。

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船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因向谁索赔?

出口方未租用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船公司延误船期,对扩大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自装运港起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

在此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在象征向交货下,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来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

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

因此,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凭单据付款,但它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此案应如何处理?

买方要求合理,卖方未完整提交符合同约定的单据,视为违约。

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利物浦向英商出售一批供应圣诞节的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载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CIF术语下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

按照CIF本身的规定来看,这一合同已经违背了CIF的实质。

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做出了约定,此约定还是有效的,因为贸易术语的规则、定义和解释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

买卖双方可选择不同的惯例,也可以对规则或惯例作出不同的解释。

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蕃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从内陆地区到港口的运费和中途承担的风险承担问题,CFR条件下由出口方A公司承担,CIP条件下由进口方B公司承担。

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264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

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

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问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

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造成损失的扩大,也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署一笔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2200箱罐头食品出口合同。

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B公司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CIF条件下货物上船之后的风险由进口方承担,故转船造成船期延误带来的损失不该由出口方承担,至于直运提单下转船运输的行为,出口方也不承担责任,因为提单的签发和实际运输属于船公司掌控的范围,也没有证据表明出口方渔船公司串通或者出口方知道船公司会转船的情况下仍然向进口公司提交直运提单。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铁矿砂3200公吨至日本,已知运往日本基本港口的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80美元,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转船附加费率为20%,同时,每运费吨加收10美元的港口附加费。

该批铁矿砂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运费为多少?

运费=(80*80*20%+10)*3200

我某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一批共20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到港后,该公司凭“清洁已装船”提单换取提货单提货后,发现其中有40箱包装破损且短少,短少货值共4500美元,该公司经办理有关凭证后,向船公司提出索赔,但船公司以提单上表明“Shippersloadandcount.”且集装箱完好无损为由拒赔。

船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船公司拒赔合理,CY/CY表明是整箱货运输,整箱货是出口方自行装箱后(Shippersloadandcount)交给承运人,集装箱完好说明船公司并未打开过集装箱,对集装箱中所装货物的情况也不知情,进口方提货后发现的货损货差不是船公司造成的,故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某商品用纸箱包装,2打装1个纸箱,每个纸箱的尺码为40×

40×

50厘米,毛重是20千克,净重是18千克,共出口200打。

经查,拼箱费率为每运费吨90美元,运费的计算标准为W/M,计算该批货物的海运总运费和每打单位运费。

0.4*0.4*0.5=0.08M3,20kg=0.02公吨,运费的计算标准为W/M,故应按照体积计算运费

总运费=0.08*90*200/2,单位运费=总运费/200=0.08*90/2

出口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装饰灯串,每20套装1个纸箱,纸箱的尺码为38×

38×

28厘米,毛重为每箱12千克,净重为10千克,40英尺集装箱最大承重量为24500千克,内径尺寸12024×

2352×

2390mm,海运包箱费率为2100美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元人民币,试计算每套灯串的出口运费为多少元人民币。

堆码方式一

堆码方式二

单位:

毫米

集装箱

包装纸箱

维度一

12024

380

31.64211

维度二

2352

6.189474

280

8.4

维度三

2390

8.535714

6.289474

装运量:

31*6*8=1488纸箱

总重量:

12*1488=17856kg<

24500kg

堆码方式三

堆码方式四

42.94286

42*6*6=1512纸箱

1512*12=18144kg<

实际装运量为1512纸箱,每套运费=2100*6/1512/20

中国恒通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400公吨聚苯乙烯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布宜洛斯艾利斯6380美元/公吨,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

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

卖方8月28日装船完毕,取得当日已装船清洁提单。

9月7日卖方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银行审单无误,接受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且短量明显,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我方退回货款。

(1)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款是否有理?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1)没有道理,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清洁提单说明货物交给船公司是完好的,到达目的港产生货损货差应由船公司负责。

(2)进口方可以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一份信用证,证内规定:

“FullsetsofcleanshippedonboardmarinebillsofladingmadeouttoorderofABCBank”。

(1)这是一张什么海运提单?

(2)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如何填写?

(3)该提单提货时是否需要背书?

如果要背书由谁背书?

(1)清洁已装船指示提单;

(2)TOORDEROFABCBANK;

(3)需要背书,应由ABCBANK背书。

我某外贸企业与加拿大S公司洽谈一笔五金器材出口业务,在装运问题上S公司提出:

“TranshipmentallowedonconditionthattheentirevoyagebecoveredbythroughB/LandthegoodswillbetranshippedmustbeatHongKongonly”。

问对此条件我方可否接受?

联运提单(throughB/L)问题不大,至于一定要在香港转船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

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来证如此,别无它字样。

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

问在这样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不需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银行付款没有问题,因为UPC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被视为分批装运。

至于是否违约,要看合同具体怎么约定。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

铁路运输,共2车皮。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

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

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

直接损失6480元。

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

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损失是由多数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盗窃造成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冻坏造成的损失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冻坏是盗窃导致的必然结果,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1)单独海损,不能与要求运输的其他当事人进行分摊,在投保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可以要求运输的其他当事人进行分摊,A公司自己承担的部分在投保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3)不能,市价跌落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件丝绸衫到马赛的协议。

合同签订后,我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买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启航,2月25日,载货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受损严重,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

保险公司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

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平安险条件下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我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坯布300包,CIF坦噶条件。

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保险金额加一成投保了水渍险。

货轮在航运途中,舱内一食用水管渗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50包浸有水渍。

该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我方投保的是一切险。

食用水管渗漏属于淡水雨淋,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水渍险不予承保,不能像向保险公司索赔。

投保一切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一切险包含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外,还包括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泰国某商人出口电视机一批,成交条件为CIF曼谷,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只能显示泰商的名称,我方按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并备妥货物装运。

在装运中,由于吊钩脱落,货物在起吊后掉落码头,造成全部电视机损坏。

我方凭保险单和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

理由是我方不是被保险人,于是我方提议由泰国商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因为此时作为被保险人的泰商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科威特出口一批核桃糖,CIF贸易条件,由我方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3个多月才到达目的地。

卸货后,核桃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尽管受潮受热属于一般外来风险,在一切险的承包责任范围内,但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且发货人租用不适合货物运输的船舶,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也不予赔偿。

合同规定由我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CIF西欧某港口价为1.8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分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水渍险保险费率0.3%,战争险保险费率0.4%。

请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1.8*110%*(0.3%+0.4%)*6000

我出口某商品对芬兰商人报价为80欧元/件FOB广州,现芬兰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CIF哈米纳,我方经查保险费率为0.4%,每件运费是FOB价的5%。

在不减少我方利益的情况下,CIF的报价应为多少?

CIF=FOB+运费+保险费即:

CIF=80+80*5%+CIF*1.1*0.4%

吉信贸易公司收到爱尔兰公司求购6000双牛粒面革腰高6英寸军靴(共计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

经了解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为人民币90元(含增值税17%),出口包装费每双3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0元,出口商检费350元,报关费150元,港区港杂费900元,其他各种费用共计1500元。

吉信公司购买军靴所需费用来自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垫款两个月,银行手续费率为0.5%(按成交价计算),出口军靴的退税率为14%,海运费:

大连一都柏林,一个40英尺货柜的包箱费率是38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5%,并在价格中包含3%的佣金。

若吉信公司的预期利润为成交金额的10%,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为8.25:

1,试计算每双军靴的FOB、CFR、CIF价格(美元)。

分析和计算过程如下

FOB

计算过程

进货成本

+

90

包装费

3

杂费

=(12000+350+150+900+1500)/6000

利息

=90*0.08/6

手续费

FOB*0.005

出口退税

-

=-90/1.17*0.14

运费

保险费

佣金

FOB*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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