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月潭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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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市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做好前期工作,落实淹没实物数据,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

(六)负责移民安置项目或迁建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的管理;

负责做好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工作;

(七)负责移民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和审计;

(八)负责协调县国土部门与权属人签订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九)负责移民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补偿标准等的宣传,编制《移民手册》;

(十)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评估,组织有关移民安置项目的验收,编制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及时妥善处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维护建设征收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稳定;

(十二)负责组织、管理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

(十三)负责征收移民资料的收集及档案管理;

(十四)定期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五)受理、办理移民投诉、控告、检举工作;

(十六)负责工程建设进程中的协调工作;

(十七)市、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1.成立本乡镇月潭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负责落实本乡镇移民安置工作,签订责任状,按要求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3.广泛宣传有关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放《移民手册》,确保月潭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4.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移民补偿补助费用的支付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移民安置用地(生产、生活及专项设施建设用地等)的征收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6.协助做好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工作,落实集中安置点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7.协助职能部门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落实宅基地的分配工作,组织、督促、落实移民房屋的搬迁、新建和地面附着物的清理(库底清理除外);

8.接收相关竣工验收合格的移民安置工程,并负责管理;

9.协助做好本乡镇内受影响的专业项目的迁(复)建补偿;

10.落实被征收农户依法依规按时按量交地,并将本乡镇剩余土地资源进行调整,指导村、组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配合县农业部门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11.组织移民生产安置项目的开发实施;

12.做好村组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13.负责本乡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办理移民户籍变更、迁移等相关手续;

14.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5.做好本乡镇移民群众和相关物权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好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6.做好本乡镇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17.定期向县指挥部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18.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工作。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切实配合县月潭办做好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在全县形成指挥一致、行动一致、密切配合的上下联动机制。

县国土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项目用地单位提供用地报批材料,共同做好建设用地申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负责核发移民住宅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搬迁单位的土地使用证;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办理移民生产用地的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

县林业部门协助做好枢纽、库区及移民安置地林业用地的报批、变更手续。

县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库区移民户籍人口的核查,按照省政府规定,禁止库区移民人口的非正常迁入,做好本县辖区内外迁移民的落户工作以及库区和安置地征收补偿、移民安置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做好移民迁建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检查。

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移民安置点、公益性公墓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月潭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与解答工作,负责做好移民后续工作,负责做好移民安置点、公益性公墓立项审批工作。

县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协助做好月潭水库工程环保影响报告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县法制机构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监督检查移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县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库区在册贫困户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水库生态公墓审批工作。

县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移民选择城区安置房。

县交运部门负责库区道路、安置点建设通道和路网、公墓通道、生产用道等交通建设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县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落实社会保障工作,针对移民安置工作点的实际情况负责库区移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库区移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

县水务部门负责移民安置点供水工程设计及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复建及小水电安置补偿工作。

县安监部门负责强化安全监管,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建立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供电、文广、安广、通讯(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落实好各自的专项设施迁(复)建工作,解决移民安置点和移民户的相关配套设施。

其他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全力协助做好月潭水库工程建设中的宣传、执法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移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移民的基本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宅基地;

(二)按规定取得生产资料(包括承包土地和生产经营用地);

(三)按规定享有相应的补偿、补助资金;

(四)按规定享受的相关优惠、扶持待遇;

(五)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移民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月潭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皖政秘〔2014〕100号),如实申报淹没区范围的人口和土地以及不可搬迁的财产;

(二)被征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及时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征收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生产安置

第十三条生产安置对象是指因水库建设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即生产安置人口。

农村移民户中非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作搬迁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生产安置费用主要来源于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并根据移民户不同的安置方式来确定生产安置费的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种植业安置

主要通过在县内合理调整耕地进行安置,并适当发展种植业。

通过土地资源筹措能够达到原有土地资源配置水平的,原则上采用种植业安置,其生产安置费用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不发放给移民个人。

重新配置的土地,原则上不超过移民户原有被征用耕地面积,费用从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兼业安置

兼业安置是针对土地资源较为紧张,现移民家庭主要成员有一技之长,非农业生产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不以土地为主要谋生手段的移民,通过配置一定量的土地资源,以满足其基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经商、务工等安置方式。

其生产安置费用,扣除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生产资料后的剩余部分发放给移民个人。

兼业安置方式安置措施:

(一)兼业安置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定。

兼业安置安置地点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可以选择就近后靠或远迁进居民点安置。

(二)兼业安置原则上适当配置部分土地。

配置土地的费用从该移民户的生产安置费中扣除,剩余部分发放给移民户。

第十六条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

符合条件的移民,安置方式按《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移民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投亲靠友安置

投亲靠友安置指老、幼、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通过亲属赡养、抚养关系解决生活来源,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安置方式。

符合投亲靠友安置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确定。

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安置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按经司法公证后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用直接发放给移民户。

第十八条养老保障安置

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经申请批准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到龄后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到龄的,直接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进行土地等生产资料调整。

第十九条敬老院安置

凡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条件的移民,经本人申请,可实行敬老院集中安置。

生产安置费及相关费用拨付给敬老安置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一次性补偿

对建设征地占用农用地的比例小、影响程度低的村民小组,生产安置所需的生产资料在原村小组统一调剂,生产安置费直接补偿给移民所在村组。

第五章搬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

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原则上以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有户口簿为基础,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进行核实并报县指挥部确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移民搬迁人口

1.房屋在水库淹没线以下,并长期居住的现状户籍人口;

2.塌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后,交通难以恢复或生产条件明显恶化,必须搬迁的人口;

淹地不淹房无法就近生产安置的人口;

3.常住地(一年以上)在水库淹没线以下,且在当地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

4.户籍临时转出,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未满12年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就读或毕业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5.经批准迁入的新婚人口,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实际迁入户籍的人口及其所生子女;

计划外生育的无户籍人口应出具出生证明和乡镇证明后确认;

6.已出嫁或入赘到淹没线上,但户口仍然在淹没线下未迁出并长期居住在淹没线以下的人口(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查验);

7.其他应列为移民搬迁人口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移民搬迁人口

1.户口不在淹没区,但由淹没线下移民户赡养的老人及其他人口;

2.与库区淹没线下子女共同生活,已享受房改政策的离退休人员;

3.在当地生长或曾在当地立户定居,登记时户口关系在外地的人口;

4.户口在淹没区,但在淹没线上拥有房产,并居住在淹没线上的;

5.领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

6.已逝未注销户口的;

7.其他不得列为移民搬迁人口的情形。

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以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无误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方式及宅基地分配

(一)集中安置

1.本村集中后靠安置:

根据移民意愿和环境容量,在不破坏生态和水土保持前提下,由移民户申请承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村组进行集中后靠安置。

后靠安置点确定后,由县指挥部或委托所在乡镇负责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代建基础、分户建房。

安置地面积按人口平均每人80平方米(含公共用地)确定,宅基地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一户一宅的原则。

宅基地面积每户120至150平方米,视安置点设计情况而定,一人户原则上建设公寓楼安置。

2.陈霞集镇集中安置:

因土地、交通条件等制约了移民生产和生活不能后靠安置的,必须进行外迁安置,或自愿选择进陈霞集镇安置。

外迁安置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移民新村建设用地由安置地所在乡镇、村按要求统一调剂,移民安置点确定后,由县指挥部或委托安置地乡镇负责三通一平等基地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代建基础、分户建房。

宅基地分配和面积标准参照集中后靠方式进行。

(二)分散安置

符合安置地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移民提出申请,分两种情况:

1.移民在本村小组有足够的生产资料,不再统一安置,自行选择宅基地进行分散安置;

2.移民通过自行联系,在其它乡镇、村能够调剂到生产资料,取得相应宅基地,并经所在地村、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外迁分散安置。

(三)城镇购房安置

指对自谋职业移民,城镇购房安置按《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移民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细则》进行。

移民搬迁安置后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擅自转让与买卖。

集中安置的移民新村原则上原村、组建制不变。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方式的选择与审核

(一)部分后靠、部分外迁的村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参与下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后靠人口与外迁人口,经县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签订安置协议。

(二)整体后靠或外迁的村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参与下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后靠或外迁,经县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签订安置协议。

(三)申请城镇购房安置的移民按《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移民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搬迁补偿协议的签订

搬迁补偿协议由县国土部门与物权人签订。

搬迁补偿协议签订时以下人员在场:

县指挥部工作人员、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物权人、所辖村委会干部、所在乡(镇)工作人员。

签订协议时要由上述人员在实物确认表、计算表上签名盖章。

协议书由协议文本、实物登记确认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用计算表组成,协议书补偿费用要与计算表计算结果相符,计算表要与实物登记确认表数据相符。

协议文本由县指挥部统一编印。

第二十五条建房困难户补助

对建房困难户的补偿费用(不含土地补偿款)不足以修建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由移民户向县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县指挥部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补偿和补助款的支付

(一)选择集中安置的移民户,其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费分三次支付: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支付50%,房屋主体建设完成后支付30%,腾空房屋搬迁后再支付剩余的20%。

(二)选择分散安置的移民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其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费按照集中安置移民户方法支付。

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助款、宅基地补偿费在安置房主体动工时一次性支付给移民。

(三)选择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其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等补偿费按《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移民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实施细则》的要求支付。

(四)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五)陈霞集镇安置: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等的迁建,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给予补偿。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陈霞乡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六)移民补偿补助资金,以“一卡通”为主的形式发放给移民户。

第六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县国土部门与被征收的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二十八条月潭水库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搬迁补偿按照初步设计概算及市政府研复的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的支付

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筹兼顾、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和后靠有土安置的移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原则上根据安置规划将资金拨付到安置地乡镇用于移民生产安置土地的调整。

(二)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按《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移民进入市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

(三)集体部分的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原则上应用于集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及公益事业,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管理使用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四)库外未淹没、尚未处置在原村组的生产资源以及确权到户的林地,由移民户继续经营。

以重新恢复生产便道为主,如确实无法恢复生产便道的,视情采取租赁、流转、征收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在交通方便、经济发展较好的村组有偿调剂承包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好新增加的耕地(园地)等用于移民生产安置。

通过调剂、开垦茶园、抬田整理新的耕地(园地)等,保证移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按征收的耕地数确定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

开发生产安置用地所需资金来源于淹没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征收按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实物指标进行补偿,如有异议移民户应在张榜公示有效期内对异议的实物指标申请复核。

村委会办公场所、小卖部和加工厂等房屋按住宅相同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商铺的界定

(一)房屋报建批准为商业或房屋产权证记载使用性质为商业的;

(二)在村委会所在地及自然村的小卖部经营,在《关于禁止在月潭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户,进行营业性补助。

第三十三条陈霞老集镇(含回溪)临街店面原则上在陈霞新集镇临街地段进行调剂,具体方案由陈霞乡人民政府制定报县指挥部审核。

第三十四条移民户在房屋征收前需缴清所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电信、广电等有关费用。

移民户在签订协议时因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纠纷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双方之间买卖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协议、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征收已抵押、产权不明房屋,有产权纠纷、正在诉讼、产权人下落不明、遗失产权证、代管的房屋,以及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前来办理征收安置补偿手续的,按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和补偿款提存后实施征收。

第七章专项设施迁(复)建

第三十六条专项设施迁(复)建由月潭水库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委托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对库区受影响的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原则是:

(一)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复)建,对物权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视具体情况商定;

(二)贯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原有线路、设备和设施;

(三)正确处理迁(复)建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尽可能与地方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相结合;

(四)无法迁建的作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实施单位严格按设计专业要求和迁(复)建补偿协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并接受业主单位和县指挥部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的监管。

第八章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县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月潭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广泛听取移民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或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报安徽省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精神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要求,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以及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十条月潭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纳入休宁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一条拓宽移民就业渠道,凡在本县范围内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的就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扶持。

积极争取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县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在安排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予以优惠照顾。

第九章坝区、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在省政府颁布停建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凡在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颁布停建令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库区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淹没区的移民户口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

停建令颁布后,按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由县指挥部依法予以安置。

未按规定迁入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四十六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统一安排实施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也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县指挥部或其委托所在乡(镇)负责处理。

第四十七条淹没专项设施迁(复)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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