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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财务总监销售矿长各部部长。

成员:

综合部、党委工作部、安全监察部、工会、

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机运队、采掘队、财务部、销售部、供应部部及井下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

二、宋家圪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全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规程、规定、标准,负有全面责任。

2、负责研究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目标、规划及其相应的奖惩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责任制,并督促检查、考核落实。

3、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4、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计划需要,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预算费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所必须的投入。

5、负责依法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6、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上岗时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防范意识。

7、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单位购置、发放、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防护用品。

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认真履行“三同时”规定。

8、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基层区队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

督促检查各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

督促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接害职业人群(含农民劳务工)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工作的开展。

9、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针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工作质量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

10、负责组织矿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活动。

及时督促、协调、消除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隐患。

11、负责督促制定并实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12、其它由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小组统筹、协调、决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制

第七条 

矿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矿长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督促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五、督促指导按国家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

六、监督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第八条 

生产矿长防治职责

一、生产矿长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长期规划,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各项管理制度和制定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四、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组织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分析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审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措施。

六、统筹、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副职及其有关职能部室行政正职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安全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安全矿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

三、协助矿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五、负责督促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

督促落实中长期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防范措施,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六、负责组织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

组织制定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教育考核计划、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七、督促组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督导检查,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八、负责督促指导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九、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十、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

定期组织检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情况。

十一、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煤矿部署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十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参与组织救援,并协助上级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

十三、在上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配合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大、重大职业病危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总工程师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制定、落实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预算支出资金计划,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衡协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

参与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五、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的编写工作。

六、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落实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设备。

七、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技术部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在煤炭生产职业活动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责任。

三、协助矿长抓好煤炭生产工作,对煤炭生产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四、抓好煤炭生产活动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督导检查煤矿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五、督促检查各单位在煤炭生产活动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煤炭生产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煤炭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

六、认真听取、采纳煤炭生产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煤矿煤炭生产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机电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机电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公司洗煤煤质、机电管理方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协助矿长抓好洗选加工,落实机电运行、矿井提升运输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职责。

四、负责机电运行和矿井主要提升、供电、排水、通风、运输等设备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督导检查洗选加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五、负责煤矿机电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督促检查所属各洗选加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煤矿有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洗选加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检查,及时解决洗选加工职业活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

六、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涉及机电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

认真听取、采纳洗选加工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煤矿洗选加工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七、监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及停产检修等制度的执行;

负责组织实施中,长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计划,落实洗选加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八、重点抓好机电运行、提升运输中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在上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配合组织洗选加工特大、重大职业病危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工会主席是煤矿基本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

三、重点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煤矿基本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落实情况。

五、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期间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投产时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效果检测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财务总监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文件。

三、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

履行财务安全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

第十五条销售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销售矿长是煤炭销售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

三、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协助矿长抓好销售职业活动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

督导检查销售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属各销售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煤矿有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销售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检查,及时解决销售职业活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

六、认真听取、采纳销售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煤矿销售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长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计划,落实销售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八、在上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配合组织销售单位特大、重大职业病危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九、督促检查储、装、运、系统等职业活动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情况,接害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体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落实情况。

十、同时负责为职业病危害防治特别是重大事故预防,及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第十六条各部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各部部长落实煤炭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职业病预防职责;

三、负责协调、指导煤矿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煤炭开采工艺、技术、设备。

四、重点抓好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

五、协助生产副总经理督导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十七条调度室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在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矿井采掘生产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

三、协助安全监察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

四、负责煤矿采掘、运输、生产调度各条线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工作。

五、负责协调、指导煤矿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煤炭开采工艺、技术、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各矿井采掘生产、运输、巷修、采掘设备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部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列入职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和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查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

三、负责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四、负责组织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负责督促指导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勘查。

七、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九条机电管理部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机电运行和矿井主要提升、供电、排水、通风、运输、采掘等设备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组织推广应用所属领域新技术、新装备。

三、负责组织指导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护大型机电装备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

四、负责审核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

五、协助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重点抓好机电运行、提升运输中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七、对有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条通风区区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在通风区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安全监察部的工作,主要做好煤矿各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防尘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积极研发推广应用利于防尘效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四、负责督促各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防尘安全措施,及时更新全矿井防尘系统图。

五、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安全状况,提出有关整改措施及有关工作建议,督促、指导解决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

六、抓好通风安全人员职业病危害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矿井通风队伍整体素质。

七、负责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八、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勘查。

九、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落实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职责。

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三、编制和审查采掘工程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四、参与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避免职业病危害损伤和职业病发生。

五、参与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技术性问题,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治理措施。

六、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的编写。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及时为职业病危害办公会会议提供有关资料,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办公会议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重点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治职责落实情况,对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监督考核的职责。

四、督导健全和完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以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组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将其纳入煤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六、负责组织督导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的落实。

七、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职业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情况。

八、负责组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同时责令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九、组织督导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的资金,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参加煤矿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和竣工之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十、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安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案(包括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的审查备案。

十一、参与组织职业中毒、职业病危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督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十二、负责督查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计划及发放标准的落实情况,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三、督查各单位对员工进行自我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建档情况。

十四、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井下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经常检查所负责区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状况,按煤矿标准进行检查指导,对职业病危害不安全的因素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负责落实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长远规划、计划、技术培训工作。

四、重点抓好生产中的粉尘、噪声、高温高湿、电离辐射职业伤害事故预防。

组织实施日常职业病危害监控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淘汰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筹措和督促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列支和落实到位。

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奖励和处罚资金的管理。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

落实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温、冬季保暖等所需资金。

五、在对各类项目进行决算审核时,同时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综合部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各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三、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新工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督察煤矿各单位在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以及转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安置。

督察指导罹患职业禁忌的人员调离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四、负责对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五、负责新工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对新入矿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护教育、培训、考核。

负责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按时核定、征缴各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职业病工伤及等级鉴定的组织与申报,负责职业病工伤待遇管理。

七、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

八、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奖励基金。

九、协助协调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销售部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经营管理部负责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所用设备、材料及配件的保障工作,要确保及时到货,合理储备,保障安全生产。

三、凡涉及煤矿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物资订购,业务人员必须验证其产品具有合格有效的煤矿安全产品标志,并验明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效证件,确保订购物资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四、物资到货验收,验收人员要认真验证其产品具有合格有效的煤矿安全产品标志,并验明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五、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生产厂家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采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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