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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二、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等。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其次,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对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第三,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一)社会保障科

(二)工伤保险科

  (三)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四)海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股

  (六)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

  (七)海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海门市为20%),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职工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帐户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180个月)以上。

  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6、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1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7、缴费不满15年人员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9、参保人的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工伤保险政策要点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职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种情形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3、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待遇。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费、交通费

  (3)停工留薪期待遇

  (4)工亡待遇。

   A、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C、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5)伤残一级至四级人员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C、退休待遇。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D、医疗保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伤残五级至六级人员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C、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伤残七级至十级人员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0%、40%、30%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办理程序

  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待遇申领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2007年7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满20年(240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本人均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必须在参保职工退休时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也可申请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计入办法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别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40周岁及以下的为3%;41周岁至50周岁的为4%;51周岁及以上的为4.5%。

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基金按其本人养老金(退休金)总额的5%计入,退休人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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