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工伤事故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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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

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

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管理要求,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工伤申报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产部统一组织向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申报为工伤”或“不同意申报为工伤”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组织工伤认定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二)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四)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分);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受伤职工个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十九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生产、设安处备案。

第六章工伤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扣事故单位10000-15000元。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般工亡事故,每工亡一人扣责任单位200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形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责任者,按表一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基薪等同于岗位工资,下同)。

表一

序号

处理标准处理对象

受伤程度

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

造成轻伤

行政警告:

扣上月工资收入40%一个月

2

造成重伤

行政记过:

扣上月工资收入40%三个月

3

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

留用查看1-2年,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4

造成2人死亡或3人重伤及以上

交给政府部门进行刑事追究;

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轻伤标准的单位,每新增一起轻伤事故,扣主要负责人当月基薪10—30%;

全年累计新增3起轻伤事故的,第三起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考核。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伤事故,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当月基薪14—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10%。

第二十六条对伤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按表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表二

事故管理责任者

处理

重伤事故

1次事故死亡1人

1次事故死亡2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

班长、分管主任

撤职,扣款5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或年终奖10%。

撤职,扣1000元。

否决当年效益年薪或年终奖20%。

撤职,扣款20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或年终奖40-100%。

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

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

行政警告处分,扣款500元。

撤职,扣款10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或年终奖20%。

主管领导

导、分厂主要领导

降级、引咎辞职,扣款10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10%。

撤职,扣款20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或年终奖20%。

并按北湖公司调查组意见处理。

撤职,扣款50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40-100%。

主要领导

行政记过,扣当月基薪15-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10%

降级、引咎辞职,扣款20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或年终奖20%。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原则上从严追究管理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未列举出的事故或连续发生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的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经济考核和行政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对不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擅离职守、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出具虚假医疗救治资料、事故发生后逃匿或者打击报复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并否决当年效益年薪5-30%。

第三十一条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

(一)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属工亡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理。

(二)迟报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表三规定追加处理。

表三

轻伤事故

死亡1人事故

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

主要

责任人

扣当月基薪5-20%。

扣当月基薪40%、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15%。

撤职,扣款3000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25%。

撤职,扣款6000元,否决当年效率年薪50-100%。

第三十二条一年内发生工亡1人次或重伤2人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的单位,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对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应予诫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条款在每年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将本单位事故处理通报公司设安处备案。

第七章事故统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当月事故统计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内报生产处。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动态管理台帐,并妥善保管职工工伤档案。

第八章工伤事故结案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单位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20天内报公司设安处审批、备案。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设安处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士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性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或急性职业轻度中毒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或急性职业重度中毒(包括伴有轻度中毒),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年内重复发生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含3人)急性职业中毒的,视同工亡1人事故。

较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六章中所指的主管部门、主管科室、主管领导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出现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设安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工伤事故快报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附件1:

工伤事故快报表

编号: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备注:

生产安全事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

单位

时间

地点

事故级别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工龄

工种

岗位、

职务

工作性质

受伤部位

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救援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要求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生产安全事故)

一、企业详细名称(公章):

企业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业别:

三、所有制:

四、直接主管单位:

五、发生事故时间:

年月日班时分,具体地点:

六、事故类别:

七、事故主要原因:

八、这次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姓名

伤害部位

伤害

程度

身份证号码

(岗位)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

附注

九、事故专题报告(公文格式),其主要内容是:

1、事故详细经过;

2、职工伤情;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人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6、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措施名称,执行措施负责人,完成期限,验收人等。

十、初次治疗工伤的医院病历、病情诊断书和住、出院资料;

十一、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

十二、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十三、有关物证、证人资料;

十四、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五、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和检查资料;

十六、职工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十七、各种有关证件(职工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八、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九、死亡证;

二十、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二十一、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九~二十一项材料附后,十三~二十一项特指职工死亡事故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

年月日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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