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名16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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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名1672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名1672)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4年印发的《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宁职称字[2004]1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和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中学一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8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职业学校的教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的职务5年以上(其中转评为中学一级教师1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980年(含)以后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中高”。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八条 外语要求 

    1、1963(含)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须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需按降一个档次考第二外语或提高一个档次(高级职称为A级外语)考所教语种。

 

    2、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在申报中学高级或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均有效。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③1962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

 

    ④长期在乡镇和涉农街道(除区、县政府所在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职称计算机结业证书。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教师。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4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须通过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第三章 评审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内部有关的管理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或有组织、有计划地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小组满5年,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上述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年级组、教研组、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

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职教专业课教学工作满4年(或转评为中学一级教师1年以上),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等工作。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

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3、教学成绩显著。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优良,位居同类前列,推进率高,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任现职期间,开过校级以上(不含校)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区县及以上教研部门证明等原始材料);或在教学评比中评为区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区县级二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提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果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2篇是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1篇是所教学科案例。

教研科研成果应以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为基础,以正确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论题正确,论证充分有理,从而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借鉴作用。

 

    教研科研成果材料除符合上述要求外,申报人员提供的任现职以来的教研科研成果材料须经评委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要求,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教育工作研究论文、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论文、教育教学案例;或在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省辖市的在2003年前应获二等奖)及以上论文(案例),共计2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申报学科的专业性论文)。

 

    3、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教参(由省辖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省辖市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十四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第四章 破格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中学教师破格申报类型 

    1、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2、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高中(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其中取得后大专学历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取得后大专学历不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3、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教师,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4、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具有本条件第五条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破格评审从紧从严。

 

    第十六条 小学教师破格申报的类型 

    1、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不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有1条为必备条件)。

 

    2、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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