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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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0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机构。

举办者为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拟办机构的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申请设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符合《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见附件),举办者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拟同意设置后先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名称预核准,再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对象、举办形式和规模等。

  2.《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申办表》(一式三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5.拟任园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劳动合同等。

  6.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7.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场地证明。

  8.卫生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开设餐点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9.符合法规的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章程和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举办,发放《不予举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同意举办的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申办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等相关内容,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举办:

  1.举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法人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2.法人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早期教养机构的;

  3.机构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4.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园长(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因故变更(举办者、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园长等)内容,必须提前30日向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因故终止的,应提前30日向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他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应停止开办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终止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并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每年3月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必须持《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所需年审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九条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由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自行制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日常保育、教育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活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收回其《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实行一证一点管理。

若需易地举办,必须到新举办属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以及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举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举办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向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印制机关为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资质审查和发证机关为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全日制/半日制)》

  2.《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计时制)》

   

   

   

   

   

   

   

   

   

   

   

   

   

   

   

   

   

  附件1: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

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全日制/半日制)

  一、基本设施

  1.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

整体规划功能合理,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2.机构所在建筑须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有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

  3.室内装修、采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应符合0-3岁婴幼儿的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有婴幼儿活动室、感知活动室、多功能运动室、午睡室等。

室内地面应铺设不易滑倒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可用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墙面要有安全防护。

婴幼儿活动室应宽敞,阳光充足,空气流通,人均活动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m2/人(以婴幼儿人数计算),要有敞开式玩具柜,充足的玩具和图书,必要的教具和设备。

各活动室应尽量满足隔音的要求,避免相互干扰。

  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家具,包括桌、椅、床、玩具柜、书架等。

桌椅的高度应适合孩子的身高,椅子应有靠背,高度应使婴幼儿的双足可以舒适地接触地面。

午睡室要有适合孩子年龄的专用坚固小床,午睡做到一人一床一被。

  5.有规范化的盥洗室、流水洗手设备、蹲式水冲式儿童厕所(蹲坑要有安全扶手)和防滑设备,有活动的毛巾架、茶杯箱和消毒柜。

  6.有户外活动场地和游戏场地,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面积,绿化面积不少于1m2/人(以婴幼儿人数计算)。

户外活动、游戏场地要有塑胶软地或草地,有适合0-3岁婴幼儿活动的中小型户外玩具,有足够数量的童车、皮球、塑料圈等小型玩具,有玩沙、玩水设施。

  7.有行政人员办公室、备课室、值班室、晨检室、资料室、储藏室等辅助用房。

有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卫生室或保健室等。

  8.提供膳食的机构应设有专用厨房或食堂,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婴幼儿营养需求,制订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为婴幼儿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9.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消毒设施,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教具和其他婴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定期接受疾控部门的消毒质量检测。

  10.配有防暑保暖设备,保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11.配有报警监控设备。

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二、人员配备

  12.机构应当配备园长(负责人)、从教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作人员应热爱所从事的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3.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机构内工作,慢性传染病患者治愈后方可上岗。

  14.园长(负责人)应具有幼儿教育专业(包括教育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15.从教人员应具有幼儿教育专业(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16.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17.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8.至少聘用2名专职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超过50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19.每班工作人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

  0—6个月:

  1:

2        7—12个月:

1:

4

  13—18个月:

1:

5        19—24个月:

1:

6

  25—36个月:

1:

7

  三、举办经费

  20.开办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举办者必须具有进行早期教养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工作人员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21.按价格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婴幼儿,每月结算并公示,盈亏不得超过2%。

  四、机构管理

  22.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卫生保健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食堂工作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工作人员大会民主决议。

举办者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4.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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