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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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3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万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生产种子2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5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2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5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50亩以上10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数量1万公斤以上2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100亩以上20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2万公斤以上5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200亩以上或经营种子5万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下罚款。

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数量1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1000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

第八条第二款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审定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1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分装、包装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销售品种名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品种名录,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种子经营者提交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被委托方出售种子应当使用委托方的有效售种凭证。

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使用的数据和引用语应当与该品

种审定公告一致。

数量5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数量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批准文件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引种同意、不在适宜种植区内、已停止使用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未经同意引种的;

(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

宜种植区域内的;

(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告停止使用的。

数量5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数量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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