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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规范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事故状态下安全抢险防护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制定依据

中国石化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燕山石化公司

约束对象

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监督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类别

所属层级

 

1基本要求

1.1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进行液氨登记,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液氨生产安全生产资质许可。

1.2相关单位应建立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相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管理职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完善本规定;

负责监督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负责液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

2.2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液氨相关安全附件和监控设施的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

2.2安全监察大队根据安全监察部要求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相关二级单位是液氨生产使用储运管理监督控制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液氨的安全管理监督控制工作。

液氨生产、采购、销售、使用、装卸、运输等责任单位管控范围见附件5.3燕山石化液氨制冷信息统计表。

3管理事项与程序

3.1生产与使用管理

3.1.1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合量小于0.5%(v/v)后,方可输入液氨。

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3.1.2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合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3.1.3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

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3.2储存管理

3.2.1液氨储罐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且应定期校验;

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

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

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

储罐进出口管线均应设置双切断阀,出口管线的一台切断阀应为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3.2.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室外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室外储罐应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

室外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尚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能的消防水炮;

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

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液氨储罐区一个最大罐容的25%。

3.2.3罐区四周应设置闭合的不燃烧实体围堤,围堤内区域应做防渗处理。

围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低温储罐围堤内有效容积应为液氨储罐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3.2.4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米。

3.2.5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铜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

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2.6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

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2.7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3.2.8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3.2.9钢瓶储存(区)安全要求

3.2.9.1钢瓶应配备完好的瓶帽、防震圈等附件,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

3.2.9.2钢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

露天堆放时,应以帐篷遮盖;

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3.2.9.3钢瓶储存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3.2.9.4钢瓶储存(重瓶)区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

钢瓶储存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钢瓶。

3.2.9.5钢瓶储存区宜设置事故吸收水池,在堵漏无效的情况下,可将泄漏氨瓶投入吸收水池中。

3.3运输管理

3.3.1液氨运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

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3.3.2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

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捡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3.3.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3.4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

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

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

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3.3.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

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3.3.5.1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3.3.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3.3.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3.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3.3.6.2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3.3.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3.3.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3.3.6.5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4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3.4.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3.4.2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3.4.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或在执行装卸的车辆周围拉上警戒绳。

3.4.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3.4.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迸行装卸操作。

3.4.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3.4.7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3.4.8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3.4.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3.5制冷系统(场所)安全要求

3.5.1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且应至少两人24小时在岗值班,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5.2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的机器间贴邻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塞。

3.5.3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3.5.4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3.5.5密闭的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事故排风机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设事故电源供电。

3.5.6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

3.5.7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呼叫报警装置。

3.5.8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照明设施及开关;

氨制冷机房和配电室应设置蓄电池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5.9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

3.5.10机器间的贮氨器上方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室外高压贮氨器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3.5.11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紧急泄氨器设计应符合《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第12部分:

紧急泄氨器》(JB/T7658.12)的有关规定。

3.5.12冷凝器、贮液器、排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附属制冷设备,均应安装安全阀,并确保安全阀达到设定压力值时,能自动开启。

3.5.13制冷系统的安全阀排出口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应高出机器间房檐1m以上,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3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管内措施。

3.5.14制冷系统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有关规定;

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3.5.15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并对管内介质流向作出明显标志。

3.5.16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

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

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设备管理

3.6.1机械动力部及涉氨单位应制定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的检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检维修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

3.6.2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有压力容器检测的报告;

液氨管道的定期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的有关规定。

3.6.3与液氨接触的部件不应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7重大危险源管理

3.7.1涉氨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对本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液氨临界量为10吨)。

3.7.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3.8应急管理

3.8.1应急设备

3.8.1.1涉氨单位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单位职工和附近300m范围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3.8.1.2液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与安全告知牌;

设置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3.8.1.3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洗眼器、淋洗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以及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3.8.1.4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应急通讯器材。

3.8.1.5液氨场所应配备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抢救药品。

3.8.1.6液氨场所应配备应急抢修防爆工具,至少应包括手锤、克丝钳、活动扳手、改锥;

根据可能泄漏部位,液氨场所应至少配备如表1所示的堵漏工具。

工具的数量和规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1堵漏工具选用

泄漏部位

堵漏工具名称

管道泄漏

木楔或橡胶塞、堵漏胶、捆绑式堵漏袋、内衬橡胶垫金属管卡

罐壁的孔洞、焊缝或撕裂泄漏

木楔或橡胶塞、堵漏胶、捆绑式堵漏袋、磁压式堵漏工具

钢瓶的孔洞或焊缝泄漏

竹签、木楔或橡胶塞、专用堵漏链卡

法兰盘或法兰垫片损坏发生泄漏

法兰夹具并注射密封胶

阀门泄漏

阀门专用堵漏工具

3.8.1.7液氨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3.8.2事故储存设施

3.8.2.1应采取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废水的有效收集与储存,事故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备用输转罐、罐区围堤或装置围堰内区域等。

3.8.2.2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储存设施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3.8.2.3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不符合要求且因现有场地所限确实不能设置或扩建事故应急池的,应采取临时构筑围堤或其他收容泄漏的液氨和事故废水的应急措施,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8.3应急防护

3.8.3.1液氨场所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3.8.3.2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3.8.4应急预案

涉案单位应制定液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有关规定,并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液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3.9安全监控

3.9.1泄漏报警

3.9.1.1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冻结间、调节站,钢瓶储存(重瓶)区、钢瓶使用区,充装间、装卸台,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设置要求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3.9.1.2氨气体的探测宜选用扩散式检(探)测器;

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探)测器的场所,宜选用吸入式检(探)测器。

3.9.1.3氨泄漏检测报警器应安装在可能存在泄漏释放源的上方,安装高度高出释放源0.5~2m。

检测点与泄漏释放源距离不应大于2m。

3.9.1.4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用氨厂房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3.9.1.5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测试报告;

企业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复检,确保安全有效,报警仪的复检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3.9.2视频监控

钢瓶储存区、罐区、液氨充装场所和大中型冷库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的有关规定。

3.9.3重大危险源液氨设施监控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设施应进行安全监控,安全监控主要参数包括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内的氨气体浓度等;

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检验。

3.9.4信号传输

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管控一体室或监控室,安全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需要。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本规定是液氨生产、使用、储运活动的规范和准则,一经颁布,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4.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按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组织安全监察大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要求实施考核。

5附件

5.1液氨安全管理业务流程图

5.2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5.3燕山石化液氨制冷信息统计表

附件5.1液氨安全管理业务流程图

附件5.3燕山石化液氨制冷信息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装置名称

储罐数

设计量(吨)

年消耗量(吨)

年补给量(吨)

投产时间

备注

1

炼油二厂

制硫装置

2800

产2000

2001年

2

连续重整

10

1997年

3

炼油三厂

酮苯装置

128

120

1971年

4

石蜡成型

5

2.5

化工七厂

聚苯乙烯

0.15

1987年

6

热力厂

三热力

360

235

2008.6

7

储运一厂

油品单元

400立方米

存200立方米

1999.5

8

水汽中心

七供水

4.5

1969.5

9

炼油一厂

高压加氢装置

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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