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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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十五条 邵武农信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888.78万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邵武农信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邵武农信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股。

在邵武农信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金为11488万元,占股金总额的64.22%。

其中,职工股金2022万元,占股金总额的11.30%;

企业法人股金6401万元,占股金总额的35.78%。

第十八条 邵武农信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邵武农信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邵武农信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

福建(邵武)煤业有限公司

邵武市晒口

1188.73

6.64

福建松硕木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塔下路42号

947.54

5.29

福建省龙岩龙兴实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龙川东路银河花园B幢

邵武市宏兴业纺织有限公司

邵武市下沙镇工业园区

497.61

2.78

福建省建阳大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阳市人民路39号

376.48

2.10

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邵武市李纲中路

300.16

1.68

南平天宇化工有限公司

邵武市城南工业园区

208.32

1.16

福建榕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松溪县松源镇塔下

173.83

0.97

福建省邵武市同辉科贸有限公司

邵武市华光路

161.85

0.90

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

邵武市下沙工业园区

134.23

0.75

合计

4936.29

27.59

邵武农信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汤政平

邵武市城郊镇芹田村

218.50

1.22

张鑫杰

199.36

1.11 

龚丽芳

154.03

0.86 

陈平建

邵武市五四路

107.43

0.60

何桂荣

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

104.84

0.59

何寿忠

邵武市熙春中路商业大厦

92.30

0.52

龚田忠

90.10

0.50

周友高

邵武市洪墩镇

84.36

0.47

张景民

邵武市李纲路

80.07

0.45

黄积荣

邵武市桂林乡

74.25

0.42

1205.24

6.74

第二十条 邵武农信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一条 邵武农信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份数;

(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邵武农信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邵武农信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邵武农信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邵武农信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邵武农信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邵武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邵武农信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邵武农信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邵武农信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邵武农信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邵武农信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邵武农信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邵武农信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邵武农信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

变更或转让邵武农信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邵武农信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邵武农信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邵武农信联社股份,自邵武农信联社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邵武农信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邵武农信联社股份。

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邵武农信联社不接受以邵武农信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员以其持有的邵武农信联社股份在邵武农信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社员及其关联方在邵武农信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邵武农信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邵武农信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四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三十条 邵武农信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邵武农信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邵武农信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对邵武农信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邵武农信联社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邵武农信联社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参加邵武农信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邵武农信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邵武农信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邵武农信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邵武农信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邵武农信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邵武农信联社章程,给邵武农信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邵武农信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五条 社员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邵武农信联社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邵武农信联社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维护邵武农信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邵武农信联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七)当法人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邵武农信联社;

(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九)承诺积极支持邵武农信联社坚守服务“三农”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十)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十一)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十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十四)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权;

(十五)转让所持有的邵武农信联社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十六)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邵武农信联社应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十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邵武农信联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邵武农信联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八)邵武农信联社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社员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九)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二十)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邵武农信联社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邵武农信联社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二十一)主要股东入股邵武农信联社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邵武农信联社的目的作出说明;

(二十二)社员以其持有的邵武农信联社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邵武农信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社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措施。

第三十七条邵武农信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邵武农信联社有借款的社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三十八条社员在邵武农信联社有借款的,其表决权应按借款额度相应扣减,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除外。

社员在邵武农信联社的借款或担保的借款出现逾期的,未归还前其表决权暂停行使。

第二节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邵武农信联社设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邵武农信联社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邵武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37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邵武农信联社以职工社员、非职工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三类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确定各类社员代表名额比例,并根据各类社员中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及接受其他社员委托持有的股份总和由多到少(同等条件下以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多者优先)按名额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经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邵武农信联社的社员代表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含10%)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社员代表条件,应当终止其社员代表资格。

第四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邵武农信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邵武农信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邵武农信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修改邵武农信联社章程;

(七)对邵武农信联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邵武农信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九)审议通过或修改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社员的提案;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邵武农信联社重大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理事会关于邵武农信联社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邵武农信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邵武农信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邵武农信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本总额10%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召集,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不召集或主持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代表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邵武农信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提前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参加。

第四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应由社员代表本人出席;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邵武农信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邵武农信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理事会;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社员代表,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

邵武农信联社应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的提案原由和测算依据向参会社员代表进行说明。

第四十八条社员代表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社员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且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应超过邵武农信联社股份总额的一半。

第五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社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邵武农信联社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邵武农信联社股份的决议,以及联社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

第五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 邵武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就社员代表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理事、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及企业法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实行差额选举。

同一社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向社员代表大会同时提名理事和监事的人选。

同一社员及其关联方提名的理事(监事)人选已担任理事(监事)职务,在该理事(监事)任职届满前,该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理事)候选人。

同一社员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理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

第五十五条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从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社员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前解除理事职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事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工作经历及有利于履行理事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第五十六条 邵武农信联社理事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2%以上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理事条件,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五十七条 邵武农信联社根据股权结构分类提出职工自然人理事、非职工自然人理事、法人理事候选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类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以上。

第五十八条 邵武农信联社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0天,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五十九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理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邵武农信联社理事:

(一)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邵武农信联社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或其配偶所任职的法人单位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期偿还从邵武农信联社获得的贷款。

第六十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邵武农信联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邵武农信联社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邵武农信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除经邵武农信联社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邵武农信联社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从事损害邵武农信联社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邵武农信联社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将邵武农信联社资金违规借贷或拆借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邵武农信联社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邵武农信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邵武农信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邵武农信联社资产为邵武农信联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邵武农信联社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理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十四)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第六十一条 理事有权依法了解邵武农信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理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理事应诚信、认真、勤勉地行使邵武农信联社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邵武农信联社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社员;

(三)认真阅读邵武农信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邵武农信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联社应当保障理事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理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

联社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保证理事及时了解国家的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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