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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犯罪的三要件是违法性、有责性和该当性。

犯罪时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成立犯罪。

答案正确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2014年云南省玉溪市)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件是()

A.犯罪主体B.犯罪客体C.犯罪的主观方面D.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案:

D

(一)犯罪主体

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①年满16周岁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③醉酒的人

(2013年山东潍坊)依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A.应当B.应当减轻C.应当加重D.根据犯罪情节正确答案:

A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①不满14周岁的人②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烧杀奸抢,商贩爆头),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周岁是从生日第二天起算,如张某过16周岁生日,生日当天参加盗窃,第二天又参与抢劫,盗窃不追究责任。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

(2)单罚制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015年5月山西省直事业单位)果农胡某为防止苹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导致周某偷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

胡某对周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B.过于自信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

胡某对自己私拉电网可能会造成人死亡持“放任态度”,因此属于间接故意。

(2014年6月江西南昌市)甲预谋杀乙,使在乙的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

甲对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简介故意

D.直接故意

答案C

犯罪过失

(2013年山东省临沂市)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A.法律有规定的

B.情节严重的

C.造成重大损失的

D.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过失犯为例外,对于过失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予以刑事处罚。

答案A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013年江西省南昌市)甲在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不小心使方向盘失去控制,于是车冲向了路边的电线杆,将电线杆撞倒,导致一家酒楼供电中断了3小时,则甲的行为()

A.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B.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C.属于意外事件

D.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打喷嚏是不能预见的因素,因此甲的行为是意外事件。

(2012年江西省九江市)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负刑责的是()

答案A

(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有些犯罪有客体无对象,比如偷越国境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它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

有了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了犯罪时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收到什么样的危害。

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

而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

(1)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②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排除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3年山东临沂事业单位)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达到()程度,就可进行正当防卫

A.犯罪

B.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C.具有社会危害性

D.杀人行凶等暴力行为

C

(2013年山东省潍坊市)甲正在一偏僻地段对一名女性实施抢劫,被正在路过的乙看到,乙捡到旁边的石头朝甲扔去,正打中甲的头部,导致甲死亡,乙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过失致人死亡答案:

B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新疆事业单位)(多选题)对正在进行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杀人B.盗窃C.强奸D.绑架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CD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2年秋季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乙某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随即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赶过去,并将乙某打到在地,致乙某重伤。

甲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避险过当答案:

A

(2012年陕西省西安市事业单位)李某在偷盗超市外停放的自行车时被超市保安刘某发现,李某于是持匕首划伤刘某,在争斗中李某因头部撞击旁边的栏杆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刘某见状,捡起匕首,往李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李某死亡。

对于刘某用匕首刺死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恶人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了,故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D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2012年江西省九江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A.实行的目的不同

B.实行的程度不同

C.针对行为不同

D.针对的打击对象是否为不法侵害者答案D

(2013年福建省事业单位)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A.甲公司B.乙C.丙D.无需赔偿

丙驶向人行道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且对丁造成的轻伤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丙不承担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乙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买凶器、蹲点、踩点、苦练犯罪技术)(前往犯罪现场属于准备阶段)

(2015年山西省大同市)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出走,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

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意表示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2014年山西省阳泉市)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酒后壮胆,便身带猜到向乙家走去,途中不慎摔伤,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规终止B.犯罪预备C.犯罪示意D.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放火后后悔,积极灭火火未熄灭不算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14年1月湖南岳阳省直)赵某参与赌博,赢了钱某1万多元,钱某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赵某一怒之下将钱某绑架,然后向其妻子孙某勒索万元,孙某以为是诈骗电话便将赵某痛骂了一顿。

屡遭拒绝后,赵某别无他法,只好将钱某送回。

赵某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预备B.既遂C.中止D.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被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

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务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标准。

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未遂。

答案B

(2013年湖北省十堰市)甲偷乙的财务,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返还,这是()

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预备答案:

(2012年江西省九江市事业单位)刑法法规中,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伤害的()

A.应减轻处罚B.应免除处罚C.应减轻处罚D.可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012年山东省烟台市市直)王某和陈某有宿怨,故预备杀害陈某。

一日,王某在街上偶遇陈某,便对陈扬言:

我迟早要杀掉你,你等着瞧吧。

王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B.犯罪预备C.犯罪既遂D.以上都不是

(2014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的关键在于()

A.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

B.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

C.犯罪行为是否已经造成犯罪结果

D.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全部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成立条件①必须二人以上(主体)②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3③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

(二)排除情形

(1)同时犯(偶然共犯)例:

甲深夜潜入某人家盗窃,乙已经在那盗窃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例:

甲与乙共同去盗窃,甲盗窃完走后,乙杀掉了屋子里的人,甲对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①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如利用无刑事责任人犯罪,养一批十二岁小孩去偷钱,不定共犯,间接正犯②利用他人不知情,如想杀住院的张三,就在其吊瓶里注射毒药,护士给张三换药后张三死了,护士不是共犯。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如甲乙一起去盗窃,甲去乙后悔,甲独自一人完成盗窃行为,此时,乙构成共同犯罪。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主犯包括: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②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处罚

①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2013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多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

A.应该从重处罚

B.不得适用缓刑

C.不得减刑

D.不得假释

E.应当加重处罚

ABD

(区别累犯、再犯、惯犯)

(2014年湖南郴州市)纪某因为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7年,禁不住朋友的再三恳求,帮助朋友贩卖了30克毒品。

纪某的行为()

A.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属于毒品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

C.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D.定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橙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偷”、“惯骗”的常习犯。

再犯的概念较累犯广泛,不受刑期是否执行完毕的限制,也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答案C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①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③后罪在前罪的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④不满18岁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2013年江西省直事业单位)潘某因犯抢夺罪情节轻微,被免除处罚。

两年后又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潘某()

A.属于初犯B.构成普通累犯C.构成特别累犯D.不构成累犯

潘某虽然前罪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没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既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特殊累犯。

答案选D

(二)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2013年6月四川德阳市事业单位)(多选题)特殊累犯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B.贩毒

C.暴力犯罪

D.黑社会组织犯罪

AD

(三)对累犯的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2015年陕西省西安市)收银员姜某一周内三次窃取自己经管的现金数千元,其行为属于()

A.连续犯B.继续犯C.牵连犯D.吸收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且触犯不同种罪名。

牵连犯也是由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种罪名。

吸收犯分为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如入室抢劫,必须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进行,但牵连犯的原因行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为或造成了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2014年4月湖北武穴市事业单位)继续犯:

又称为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继续犯的是()

A.孙某与有夫之妇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张某丈夫发现后,张某与孙某断绝了关系,孙某怀恨在心,两天之内先后将张某与其丈夫杀害

B.李某举报派出所所长王某徇私舞弊,王某为报复李某,借执法之名,将李某非法拘禁三日

C.张某非法行医三年,导致1人死亡,2人残疾

D.王某走私过程中,遇到边防检查后暴力抗法

解析B项非法拘禁在受害人被拘禁的3日内处于持续状态。

(2014年5月黑龙江省直)下列情形中,成立累犯的是()

A.张某被判处1年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又犯可判3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可判1年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务罪。

C.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可判5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罪。

D.田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可判无期徒刑的强奸罪。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5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下列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是()

A.甲向当警察的好友诉说自己的犯罪事实,商量逃避法律追究的对策

B.乙抢夺甲时,与甲发生争执导致甲手上,乙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

C.丙抢劫了一家金店,自动投案后又逃跑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3年10月黑龙江省直)甲在因盗窃被审讯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一起抢劫事实。

甲的行为属于()

A.坦白B.立功C.自首D.重大立功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缓刑

(2013年浙江省衢州市)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5年B.10年C.3年以上10年以下D.5年以上20年以下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确有悔改表现③无再犯可能性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必须宣告缓刑的情况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五)缓刑的结果

(1)在缓期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2)缓刑撤销:

①缓期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②缓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015年上半年江西九江市)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对张某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B.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后两罪并罚。

(2013年上半年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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