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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规费-26-
六、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及投资加工贸易项目所需的材料-27-
(一)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所需的材料-27-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28-
七、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所作的规定-28-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28-
(二)合作办学-30-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32-
(四)物流企业-34-
(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37-
八、附件-39-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39-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41-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49-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5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53-
(二)嘉善县外商投资环境资料一览表-54-
(三)嘉善县工业园区及招商项目情况表-55-
(四)污水进排污管网需达到的标准及相关规定-50-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费一览表-52-
(六)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密度的有关意见-53-
(七)关于改善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的若干政策意见-56-
更新内容
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密度的有关意见…………………………………………………………
关于改善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的诺干政策意见………………………………………………
一、嘉善县基本情况
(一)嘉善县概况
嘉善县位于浙江省东北部,与上海市、江苏省接壤,地处浙江省接轨浦东第一站,是长江三角洲第一批对外开放市、县之一,素有“鱼米之乡”、“银嘉善”之美称。
嘉善县下辖十一个镇,总面积506.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8万。
(1)地理位置:
嘉善县位于北纬30o50’,东经120o55’。
县政府所在地魏塘镇,东距上海市区80公里,西邻省会杭州市90公里,北濒苏州市区90公里,处于三城市经济辐射网的中心。
(2)自然条件:
1、气候:
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水充沛,阳光充足,温度适中。
1月份最冷,月平均气温3.6℃;
7月份最热,月平均气温28.1℃。
年平均气温15.6℃,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8%,年平均降水量1040mm,年平均日照1978.3小时,无霜期236天,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
2、地质:
为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由河湖浅海沉积构成。
本县域内,大地构造单元完整,新构造运动不明显,地震活动微弱,属地壳较稳定地区,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地基承载力10-14吨/平方米。
3、水文:
县域内水域面积占14%,河港纵横,一马平川,是典型的江南水乡。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位在1.5米左右。
历史最高水位4.16米,最低水位在1.88米,常年平均水位为2.64米左右,无侵蚀性,地耐力为90-100Kpa。
(3)交通运输:
嘉善地处江浙沪三省通衢之地,有着显着的区位优势。
·
公路方面,嘉善的公路呈“丰”字形结构:
东西走向的共有三条国道,分别是沪杭甬高速公路、320国道、318国道。
南北走向的有嘉善自己建设的总投资5.5亿元,37公里长的善江一级公路。
这条公路将东西向的三条国道一气贯通,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运输体系。
同时规划建设中的总投资80亿元、32公里长的宁波至上海的杭州湾跨海大通道也将横贯嘉善县境,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公路运输网络,交通优势更为凸现。
铁路方面,沪杭铁路复线横穿我县县境中心,设有客、货运站,连接全国28个省市,铁路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十分快捷。
并且每天有嘉善与上海的来回专列。
另外,上海-嘉善的轻轨也正在规划、建设之中。
水路方面,嘉善属长江下游平原水网地带,内河航运条件极为优越,有连接上海、杭州的杭申甲级航线,水上航道有12条客运线,通航里程354公里。
发达的水上航运沟通了浙北、苏南和上海市的联系。
300吨级的轮船可以便捷通航,有利于企业大宗材料运输成本的降低。
航空方面,在距嘉善县城一小时车程的半径内,西有杭州笕桥机场(90公里、55分钟)、萧山国际机场(120公里、75分钟),东有上海虹桥国际机场(72公里、45分钟)、上海浦东国际机场(88公里、65分钟),可以直达世界各主要城市,国际商务旅行、航空货物运输便捷可靠。
海运方面,嘉善南有万吨级的东方大港——乍浦港,距县城仅35公里;
北有国际集装箱运输大港——上海港,距我县县城仅100公里,方便大宗货物的海运进出口。
2008年,杭州湾跨海大桥贯通后,宁波港也将成为嘉善的毗邻港口之一(90分钟内)。
(4)供电、供水状况:
华东电网、上海电网、嘉兴电网和本县电网供电,全县已基本形成220千伏和110千伏为主网,35千伏和10千伏为配网的输变电网络格局,变电站布局合理,输电线路遍布全县,供电质量稳定,县城新建的日供水6万吨的水厂可充分满足域内工农业及生活用水需要。
(5)通讯设施:
以光缆为传输信道的数字程控电话全面开通,电报、传真、无线电寻呼、移动电话、INTERNET宽带(100M、10M),邮政特快专递等业务,国内、国际均可畅通无阻。
(6)园区建设:
按照建设现代中等城市的框架,规划工业用地规模达到87平方公里。
基本形成了以嘉善经济开发区(嘉善台商投资区)为龙头,台商信息产业园、嘉善生物与医药高新技术园区、宝群科技工业园、中国木业城(台湾家俱城)、台湾螺丝城为重点,沿善江一级公路各镇工业园区相配套,企业工业园为补充,区中带园,区中带城的组团式特色工业体系。
(7)配套设施:
县域内有涉外宾馆四座(嘉善宾馆、罗星阁宾馆、梅园大酒店、东方大厦),拥有标准床位近千个,体育馆、游泳池、影剧院、歌舞厅等各类文化娱乐设施齐全;
海关、商检、金融、保险、法律、外贸、外资等涉外机构齐全,服务周到,办事快捷。
(二)嘉善县产业结构基本构架
改革开放以来,嘉善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已先后跻身全国百家亿元财政收入县和列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第31位。
全县已形成了一个以五金机械、电子、纺织、木业、建材、食品、化工、橡胶、造纸、皮革、冶金等行业为主的工业体系,是着名的商品粮和鱼、猪、禽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
主要出口产品有丝绸、呢绒、服装、扬声器、金属铸件、黄酒、索具、轴承、纽扣、皮革制品以及大米、鳗鱼、生猪、蘑菇、兔毛等上百种产品。
一个以外向型经济为龙头、各业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格局已基本形成。
(三)嘉善县人文、旅游资源
嘉善县地处吴根越角,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风光绮丽,是古吴越文化的发祥地之一。
有着4000-6000多年前马家浜文化的大往圩遗址和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的新港遗存等一批灿烂的远古文化。
元代四大画家之一吴镇的故居和墓葬地—梅花庵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江南水乡古镇—西塘,元时已成为江南最繁华的集市之一,多明清建筑,是一座保存完好的水乡古镇;
以及境内西北角的汾湖风景区这些也都是值得观赏的文化旅游景点。
具有7900亩水域的“汾湖渔村”旅游景点及银河度假区正在开发建设之中。
我国汉民族民歌的典型—嘉善田歌是民间文艺的一朵奇葩,誉满海内外。
中国书画源远流长,民间手工艺品特色纷呈;
水彩画、农民画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其他的民间传统文化,如饮食文化、建筑文化、蚕文化、染织文化都有很好的继承和保存。
二、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负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方式的规定
外方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的,经外汇管理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方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三)对外商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规定
作为外商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着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同时,外商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该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并且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四)合营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登记前应办的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涉及各方资产权益时)或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前,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
以非国有资产与外商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评估资产。
(五)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合同等材料签字的有关规定
在投资方法定代表人不能参与合同等材料的签字的情况下,可委托代理人代理。
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命名的一般规定
(1)企业名称“四要素”: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
(2)公司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
(3)使用“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4)凡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做出规定。
经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情况,一般为10年至50年。
(八)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的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的一种类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折价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投资者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
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对分期出资的企业,最终出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一年;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一年半;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两年;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最长为三年;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外商独资企业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上报的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
(1)审批权限:
1、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经贸局或县发计局审批,合同、章程由县外经贸局审批。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2)所需上报的材料和审批、登记程序
1、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就项目有关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则就有关合资、合作事项签订意向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上报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供县人民政府答复件;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供意向书;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原件);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所需上报的材料(报县经贸局或发计局):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报文;
4县相关部门的意见(环保、消防、建设、国土等)(厂房、场地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及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外方需提供翻译件);
6外方资信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7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翻译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正本)
4、合同、章程的审批,所需上报的材料(报县外经贸局):
1上报县经贸局或县发计局的所有材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交章程,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提交合同、章程;
3设立独资企业的提交投资人申请书;
4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经理)委派(推荐)书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5、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县质监局),所需上报的材料:
1县外经贸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领批准证书,所需上报的材料:
①企业设立申报材料合订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②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7、申领营业执照,所需上报的材料(向县工商局):
①企业设立申报材料合订本一份(正本);
②批准证书(副本1);
③工商登记表一份;
委托书一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办理须知
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增资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各方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协议
4、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书(独资):
变更理由;
变更事项;
修改条款对照;
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6、县相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国土等)
7、验资报告
8、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
9、资信证明
10、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审批办理须知
1、企业申请调整投资(减资)首先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关于减资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2投资人减资申请书
3董事会决议
4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出资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2、县外经局审查后予以初步答复
3、企业在初步答复发文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企业提交三次报纸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书(独资):
6、批准证书(原件)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办理须知
1、企业关于股权变更和修改合同、章程的报告
2、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3、董事会决议
4、投资者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合资、合作)或章程条款修改书(独资):
5、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经理)委派(推荐)书、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和新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
6、转、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签字认可)
7、受让方合法开业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外方应提供翻译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8、验资报告
9、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程序
(1)有关规定和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
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2、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6、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①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②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③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④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报送材料: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
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②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③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④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⑤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⑥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⑦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⑧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⑨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⑩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
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③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④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⑤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⑥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⑦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⑧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⑨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
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