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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32层

20000~25000

18000~22000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15000~20000

22000~27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

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28000~32000

注:

(1)上四个表的风量按开启2.00m×

1.60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4、 

GB50045-95中8.3.3条: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5、 

GB50045-95中8.3.4条: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6、 

GB50045-95中8.3.5条: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7、 

GB50045-95中8.3.7条: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管道压头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 

GB50045-95中8.3.8条: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

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层设一个。

9、 

GB50045-95中8.3.9条: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10、 

GB50045-95中8.3.6条: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11、 

GB50045-95中8.4.1条: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2、 

GB50045-95中8.4.2条: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分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8.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8.4.2.3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

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

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13、 

GB50045-95中8.4.3条: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14、 

GB50045-95中8.4.4条: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15、 

GB50045-95中8.4.5条: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16、 

GB50045-95中8.4.6条: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

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17、 

GB50067-97中8.2.1条: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条文说明

地下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有些烟气含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为员伤亡事故,也给消防员进入地下扑救带来困难。

根据国内20座地下汽车库的调查,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库,都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而一些中、小型汽车库,一般均与地下车库内的能风系统组合设置。

平时作为排风排气使用,一旦发生火灾时,转换为排烟使用。

当采且排烟、排风组合系统时,其风机应采用离心风机或耐高温的轴流风机,确保风机能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并具有在超过280℃时风机能自行停止的技术措施。

排风风管的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制作。

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

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

18、 

GB50067-97中8.2.3条:

每个防烟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19、 

GB50067-97中8.2.5条: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条文说明:

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是一个排烟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缺一不可,排烟防火阀关闭后,光是排烟启动也不能排烟,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

所以,它们之间一定要做相互联锁,目前国内技术已经完全做到了,而且都能做到自动和手动两用。

此外,还要求排烟口平时宜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做到自动和手动都能打开。

目前,国内多数是采用自动和手动控制的,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起来,一旦遇有火警需要排烟时,由控制中心指令打开排烟阀或排烟风机进行排烟。

因此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车库排烟系统应用联动的排烟口或排烟风机。

20、 

GB50045-95中8.4.7条: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1、 

GB50045-95中8.4.8条: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2、 

GB50045-95中8.4.9条: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23、 

GB50067-97中8.2.4条: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24、 

GB15931-95中3条:

排烟防火阀: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

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5、 

GB50045-95中8.4.11条: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26、 

GB50067-97中8.2.7条: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27、 

GB50045-95中8.5.3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28、 

GB50045-95中8.5.4条:

防火阀动作温度宜为70℃。

29、 

GB50067-97中8.1.6条: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应满足本规范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30、 

GB50067-97中5.2.5条: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

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31、 

GB50045-95中8.5.6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条: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32、 

GB50045-95中9.1.2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秒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3、 

GB50116-98中6.3.9条: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34、 

新修订GBJ16-87中5.1.1A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说明]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

一个厅、室"

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

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条做出了规定。

四、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

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了规定。

六、本规范第8.7.1B和10.3.1B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35、 

新修订GBJ16-87中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规定"

不宜"

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

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相应规定。

四、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救援都十分重要。

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

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共同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36、 

GB50098-98中6.1.4条: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37、 

GB50098-98中6.2.1条:

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压值不应小于25Pa。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

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

2.1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38、 

GB50098-98中6.2.5条: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

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的规定。

39、 

GB50098-98中6.2.6条: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0、 

GB50098-98中6.2.7条: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41、 

GB50098-98中6.3.1条: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42、 

GB50098-98中6.3.2条: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43、 

GB50098-98中6.3.3条: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

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44、 

GB50098-98中6.4.1条: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45、 

GB50098-98中6.4.2条:

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宜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46、 

GB50098-98中6.4.3条: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

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

47、 

GB50098-98中6.4.4条: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

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48、 

GB50098-98中6.4.5条:

49、 

GB50098-98中6.5.1条: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s;

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

50、 

GB50098-98中6.5.2条: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

51、 

GB50098-98中6.5.3条:

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

52、 

GB50098-98中6.5.4条: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

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53、 

GB50098-98中6.6.1条: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

排烟风机应在烟气温度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4、 

GB50098-98中6.6.2条: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

当排烟风机与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采用变速风机。

55、 

GB50098-98中6.6.4条:

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

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

56、 

GB50098-98中6.6.5条: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为排烟工况;

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57、 

GB50098-98中6.7.1条: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闪。

58、 

GB50098-98中6.7.2条: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

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59、 

GB50098-98中6.7.3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当需要穿过防火分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60、 

GB50098-98中6.7.4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61、 

GB50098-98中6.7.5条: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2、 

GB50098-98中6.7.6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

穿过防火墙或防火楼板处;

穿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63、 

GB50098-98中6.7.7条:

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

温度熔断器的动作温度宜为70℃。

64、 

GB50098-98中6.7.8条: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

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不宜小于0.45m×

0.45m。

GB50098-98中6.7.9条: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

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骨,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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