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防噪声扰民扬尘管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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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禁止夜晚在施工现场发生大声喧哗、野蛮作业等人为的噪声干扰。

3防扬尘标准要求

3.1施工场区应进行硬化、植草绿化,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道路应打扫、洒水。

3.2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3施工现场堆放砂、石、渣土等散体物料的,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苫盖,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3.4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严密遮盖,运输、搬运时防止遗洒扬尘。

3.5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

3.6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及时清运。

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通道或采取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

第2页

3.7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装卸产生的扬尘污染,运输工程渣土必须采用密闭车辆,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沟,派专人负责冲洗清扫车轮、车帮,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撒漏污染路面。

4责任界定

4.1施工总包单位是防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负责。

4.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防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发现施工单位在防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细则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整改,并报建设单位。

如监理单位未能发现或制止的负监管失察责任。

4.3建设公司对地铁工程环境噪声污染和扬尘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防噪音扰民和扬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奖惩

5.1地铁建设公司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噪声扰民及扬尘管理检查。

5.2地铁建设公司,根据检查结果,每季度进行总结,对表现较好的单位予以书面通报表扬;

对表现较差的单位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发至其公司总部。

5.3地铁建设公司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加强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检。

对违反上述规定、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建设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对同一工地夜间施工扰民被居民举报超过三次的,查实后将取消其文明工地申报资格。

5.4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5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施工单位,建设公司将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6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7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将责令改正,并处1000

第3页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8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附则

6.1本细则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6.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页

第二篇:

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措施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特制定本措施。

1、加强防尘管治、严禁从楼层向地面抛掷建筑垃圾,引起尘土飞扬,应装入袋中,用斗车运下,回填到低凹地方。

2、禁止在居民区内熬沥青,焚烧有毒物资,避免污染空气,保护环境,冬季施工要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3、现场要加强对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误食中毒。

4、噪声危及居民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此,施工现场浇捣混凝土的时间为7:

00---20:

00。

5、因工程需要连续浇捣混凝土时,应申报当地环保部门,并粘贴安民告示。

6、施工现场不得任意排放施工用水,现场应有明沟、沉淀池,再进入排污管道。

7、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以免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篇: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1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

(一)施工现场防粉尘措施

1.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对施工现场已实行封闭施工,从建设范围外围开始,并达到施工作业面1.6m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

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减少道路扬尘。

4.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散体材料,应库内存放。

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

散装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灰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专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

运输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粒粉状材料时,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洒、扬尘。

卸运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5.车辆不带泥砂出现场措施。

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挖堀土方设备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车辆;

人工拍土,清扫车轮、车帮;

挖土装车不超装;

车辆行驶不猛拐,不急刹车,防止洒土,卸土后注意关好车箱门;

场区和场外安排人清扫洒水,基本做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

6.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做到全封闭、无撒漏。

7.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皮类等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8.机动车都要安装pvc阀,对那些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安装净化消声器,确保不冒黑烟。

9.工地茶炉、大灶、锅炉,尽量采用消烟除尘型茶炉,锅炉和消烟节能回风灶,烟尘降至允排放为止。

10.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二)防止噪音措施

1、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

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严格控制人为噪声,施工现场不得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口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

出安民告示,求得谅解。

3、从声源上降低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1)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2)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3)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

常用的消声器有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穿微孔板消声器等。

具体选用哪种消声器,应根据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性等因素选择。

(4)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

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的方法来降低噪声

a

吸声。

吸声是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吸声砖,木丝板,干蔗板等)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振吸声的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

b

隔声;

隔声是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矿棉被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

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结构两种。

c

隔振。

隔振,就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如剪切橡皮、气垫)等。

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矿渣棉、玻璃纤维等。

d

阻尼。

阻尼就是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板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地削减。

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子涂料等。

4.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第四篇:

西安市扬尘管理细则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追究;

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何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

职能部门担负一下责任:

(一)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负责各责任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的量化考核和责任认定工作;

3.通报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3.负责对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白灰厂、砂石厂、渣土堆、储煤场、临时大型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整治或取缔,落实防扬尘措施;

4.提高道路保洁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5.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2

馈应由市级职能部门解决的扬尘污染问题。

(三)市环保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环保分县局对全市各类土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覆盖等防扬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各项防尘措施的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道路扬尘等的监测、抽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3.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提出改进空气质量合理化建议,并负责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状况通报、预报、预警发布工作,并结合预警情况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启动空气质量应急保障措施。

(四)市容园林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对辖区出土、拆迁工地出入口自动冲洗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查,配合落实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严格履行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渣土清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3.负责全市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对非法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

提高属地政府、管委会给与取缔;

4.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有效提升道路保洁质量。

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2次,必要时按照全市提升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增加道路冲洗频次,协调组织安排全市

一、二类道路及重点区域道路开展大冲洗活动,落实渣土清运道路冲洗措施,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5.负责落实市容园林局直管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落实其负责的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按时完成渣土车密闭改造改造工作;

7.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检测及通报、督办工作;

8.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五)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各类施工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拆迁工地未采取湿法作业、驶出工地车辆车轮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及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物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3.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检测及通报、督办工作;

4.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六)市建委

1.负责对施工道路扬尘等建筑施工工地内部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惊喜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对建筑工地现场违规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配合环保部门督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等生产企业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3.根据检查情况及其他部门移交情况,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或同时有三个以上城建项目)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予以停工。

同时,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取消项目经理担任一下各项目经理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西安建筑工市场;

(七)市政公用局

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水务局

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坚实工地及河道砂石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房管局、市城(棚)改办

市房管局负责配合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房屋拆除施工工

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市城(棚)改办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城(棚)改项目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合落实全市城(棚)改项目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市地铁办

负责全市地铁施工工地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

(十一)市规划局

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强制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西安城投集团

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基础实施建设、管网敷设施工工地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

(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的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不进行作业的煤堆防尘措施到位,驶出车辆落实密闭、冲洗措施。

(十四)市交通局

负责对本部管理的公路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配合市容、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章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中,根据各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的《提醒单》、《督办单》和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办以级集中检查、暗访等具体情况,按照问题发生的原因、经过和造成的后果,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一)存在问题被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提醒单》一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一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存在一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存在其他需要批评教育的问题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责成书面检查,同时对直接领导提出批评教育。

(一)存在问题被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

办)发出《督办单》一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存在两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责成书面检查或提出批评教育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通报批评,同时对直接领导责成书面检查。

(一)存在问题一月内被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发出《督办单》两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主要媒体曝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存在三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通报批评或责成书面检查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警示训诫,同时对直接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责成书面检查。

(一)存在问题一月内被上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发出《督办单》三次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引起上访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存在四起扬尘污染问题,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存在问题被政府、管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或被上级业务部门通报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接管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警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训诫。

(一)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规定任务、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环保目标责任年度任务,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承担的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三)对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按安排部署不到位,责任分工不明确、落实措施不具体,工作效果不明显的;

(四)其他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与行政处分或进行警示训诫的。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应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移交检察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

具有扬尘污染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扬尘污染问题时,认为属于对方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三条

具有扬尘污染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区县、开发区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报市空气质量提升办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篇:

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管理的协议书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江苏科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车间

一、车间二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管理,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甲方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常州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提供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条件,木工房、垃圾站等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常州市有关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对乙方的环保知识培训,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对乙方提出的环境保护的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6、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7、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常州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

2、服从甲方的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环境保规、规定的指令。

3、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并指派专职卫生保洁员负责对本作业区域卫生清理和洒水降尘。

4、配置专用的洒水降尘的设施设备,并保持使用性能良好。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电锯、电刨、振捣器等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常州市有关标准。

6、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垃圾,拆除脚手架、平台时应先将尘土清理干净。

7、由于野蛮施工产生的人为噪声和扬尘污染造成社会影响和被地方行政部门处罚或影响工期的承担其责任。

8、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认真贯彻国家、常州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文件精神,使本单位全体人员都有保护环境、共创和谐社会的责任感,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9、按照常州市有关规定,不定期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检查中发现甲方或其他单位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解决或向甲方报告。

10、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对自己所使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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