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2号地块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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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原则和规定

一、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实地测量结合历史审批手续确定,最终以认定公示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三)被搬迁房屋属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四)被搬迁房屋补偿包括被搬迁合法房屋(含可视为合法)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五)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限于该工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

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确定。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安排。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内选定安置房套型。

安置房套型按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分套安置的,分套剩余面积不得小于实施单位提供的最小套型面积。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房屋所有权人未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

(七)实行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涉及多人共有的中堂、厅堂和附属用房等房屋,各共有人在改造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

(九)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应予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十)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政策。

产权调换相关奖励,均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一并兑现。

(十一)房屋所有权人属华侨,且原户籍为属地农户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以属地常住农业户籍人口相等待遇处理。

二、评估的有关规定

(一)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对被搬迁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鉴定活动。

与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

(一)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

1.房屋所有权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

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2.安置房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

“并列第一”房屋所有权人认购完毕后,再由其余房屋所有权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在套型档次的剩余房源中认购。

(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

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

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20元/㎡。

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

根据被搬迁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

每户住宅搬迁费保底1000元。

二、货币补偿

(一)被搬迁房屋的价值:

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三)搬迁费:

按标准计发一次。

三、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

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予以安置(期房)。

(二)安置面积:

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但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的除外。

(三)过渡期限:

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36个月。

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再发给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

按标准计发二次。

四、补助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奖励补助:

1.被搬迁房屋属合法(含可视为合法)产权的,按被搬迁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

2.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政策规定可按房屋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众用分摊除外,下同),安置面积中超出被搬迁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面积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扣减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上限6000元/㎡,下限4200元/㎡)给予奖励。

3.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奖励补助具体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执行。

网址如下: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总套内建筑面积、应缴购房款以及安置结算规定如下:

1.合法面积安置:

可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含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中与被搬迁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计价;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中与被搬迁房屋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价格增加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2.“一三落地”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系改造范围内本村在册常住农户,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已就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取得“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或其本人已就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造于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的,可按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的方式,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或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1项计价,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扣减原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3.人均保底安置:

2012年1月9日前户籍登记在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人均保底安置。

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xx年xx月xx日下午5时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登记或记载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房屋凭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1)计入房屋所有权人户内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数,原则上以2012年1月9日申请人《户口簿》中已登记在册且至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申请人单方直系血亲及配偶人数为依据(含申请人本人)。

(2)属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籍人口的,可按人均24平方米的方式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

除三产安置房与商品房、二手房外,计入房屋所有权人户内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洞头区除外,下同)另有房产的均合并计入该户人均建筑面积。

另有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自建房(含继承、析产或赠与方式取得)及拆迁安置房。

(3)属在册常住非农业户籍人口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的方式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至人均套内建筑面积24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户内计入人均保底安置的属地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市区现有的其他房产、已享受过的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现仍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房产等均合并计算。

(4)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或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1项计价;

安置房农户人均2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非农户人均1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扣减原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其余增购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计价,但不得低于前述价格。

(5)选择人均保底安置的,具体参照《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41号)执行。

上述第1、2、3项安置方式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其一。

4.户均增购:

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7〕27号)执行。

5.旧房补偿标准:

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含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6.其他奖励

(1)连片奖励:

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12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片奖励。

(2)腾空奖励:

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2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腾空奖励。

7.产权调换优惠结算:

(1)采取期房安置的,可按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2)安置房为项目改造范围外集中安置区块期房的(简称集中安置房),可先采取模拟的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在改造范围内安置房(简称模拟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款。

再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换算确定与模拟安置房相对应的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3)协议应安置期房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4)套型差:

房屋所有权人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集中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

因协议应安置面积较大,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分套安置的,10平方米优惠结算政策只能在一套当中享受。

(5)因期房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房屋所有权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款(需按比例扣减该部分面积所对应的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奖励、连片奖和腾空奖,不含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后,予以货币收购。

(6)安置房与改造范围位于不同行政村或不同街镇范围的,可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价值扣减该部分面积购房款后金额的5%给予奖励。

(7)期房住宅安置房的层次、朝向差价按整套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试行)》(温鹿政办〔2016〕11号)执行。

2017/07/03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功能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被搬迁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20%给予经济补助。

2.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条件的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按相应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效期累计已达到1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按被搬迁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20%给予经济补助。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效期累计已达到10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按被搬迁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15%给予经济补助。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效期累计已达到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按被搬迁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10%给予经济补助。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底层住宅临街(路、巷等)部位予以实地测量后确定的面积为依据。

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货柜、隔墙等);

宽度(门幅)有分隔的,按实际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宽度(门幅)计算。

营业部位内的楼梯、洗手间、储藏室(仓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得计入。

第四部分营业、办公用房补偿安置

根据被搬迁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营业用房每月60元/㎡,办公用房每月22元/㎡。

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根据被搬迁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每平方米,保底1000元。

二、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

参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执行。

2017/08/22

三、货币补偿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四、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点:

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搬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但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的除外。

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的36个月。

五、补助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旧房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房屋所有权人时,应当扣减改变功能收益金。

(二)连片奖:

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可按12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片奖励。

(三)腾空奖:

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可按2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腾空奖励。

第五部分其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

(一)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助:

1.电表:

单相为210元/只;

三相为700元/只;

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158元/户。

6.道坦(空地)补助标准:

水泥地:

150元/㎡;

其他:

120元/㎡。

原水费、电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统一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地下室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建造成本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缴款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后,被搬迁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

在安置房认购前,乙方必须缴足安置房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购房款作为安置房第二期购房款;

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后、交付使用前,乙方必须缴清全部购房款(包括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以及套型面积、层次、朝向差价款),连片奖励、腾空奖励和跨区域集中安置奖励同时兑现。

三、争议解决

(一)房屋所有权人如对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不服的,可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不停止执行。

(二)房屋所有权人未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将报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三)房屋所有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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