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之18大税税收优惠大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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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文卫要支持,
研发创作要鼓励,
非经营的不征税,
残疾农业要照顾。
3.特殊效劳:
①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效劳
②学生勤工俭学
③福彩、体彩发行收入
4.无形资产
①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免
②提供四技合同效劳: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效劳
(三)小微企业:
月销售额≤3万,或季≤9万
不征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
2.存款利息
3.保险赔付
4.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5.资产重组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中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
其他优惠
〔一〕个人转让住房
1.2年以,不区分住房性质,全额5%计征
2.2年以上,北上广深转让普通住房,免征;
非普通住房差额5%计征
3.2年以上,非北上广深不区分住房性质,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小规模:
①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3%减按2%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
3%
2.一般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
不享受优惠,该多少税就多少
③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不享受优惠
④销售旧货:
〔不适用于专卖旧货的单位,旧货单卖旧货:
该多少就多少〕
〔三〕一般纳税人以下情况可按简易计税方法: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立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公共交通运输效劳,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8.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效劳,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效劳,以及在境转让动漫(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0.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效劳、仓储效劳、装卸效劳和收派效劳,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1.一般纳税人销售: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按3%计征
1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效劳属于老工程的,可按3%计征
二、消费税
征收税目:
〔15个〕
三男〔烟、酒、鞭炮焰火〕两女〔化装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带着高档手表〔电池〕,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去打高尔夫球〔高尔夫球及球具〕,乘游艇去吃饭,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坐实木地板〔涂料地板〕
免征:
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
企业在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
外轮供给公司、远洋运输供给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不征消费税:
1.调味料酒
2.演员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普通护肤、护发产品
3.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4.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5.乘用车以汽缸容量为征税依据,不管是否属于新能源,有汽缸就征消费税,没汽缸就免征
税收优惠:
1.企业生产销售到达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不得扣除已税的:
酒类产品、高档手表、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
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消费税:
电动汽车--免
车购税:
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
车船税:
使用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
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
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
三、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效劳业工程;
8.远洋捕捞
〔一〕减半征收
VS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陆养殖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收入〔条件:
持有12月以上〕
3.在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业组织的收入
〔三〕加计扣除:
1.三新研发费:
一般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150%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175%税前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
据实扣除根底上100%加计扣除
〔四〕应纳所得额抵扣:
创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在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加速折旧:
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③2021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
〔六〕减计收入:
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制止、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平安生产的专用设备,该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缺乏抵免的,可5年结转抵免
三减三免半: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根底设施工程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从事这些工程的有税收优惠,对承包经营,承包建立的工程不享受此优惠〕
四、个人所得税
免征及优惠政策: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文,卫、体、环保等方面的奖金
2.乡、镇以上批准成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
3.国债利息
4.存款利息,五险一金及其利息
5.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6.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
8.保险赔付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2.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根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效劳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
15.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
16.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根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
1个月以:
全额计征;
1个月-1年:
减按50%计征;
1年以上,免〕
18.个人购置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到达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局部予以免税
2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减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23.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5.从海外汇入的以下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26.境外人员的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局部,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局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7.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假设干业务问题的批得?
规定: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五、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契税
免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的,可以免征契税;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局部,仍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3.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局部,给予免税照顾;
超过的局部,按规定征收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7.个人购置自用普通住房,其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8.单位和个人购置空置商品住房,其纳税义务发生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税
9.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置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在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免征契税
10.单位和个人购置空置商业用房、办公楼,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税
11.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其拆迁补偿获得房屋(指互换土地、房屋权房)或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重新获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的,但超过局部原私房作价补偿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税;
超过三分之一的,那么对超过局部征收契税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契税:
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割、抵押、出租
七、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工程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立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适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工程金额20%的;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1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企业厂区外--免;
厂区--征
12.企业厂区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在厂区外--免,厂区--征
1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
14.民航机场用地:
飞行区用地、跑道,导航用地及四周排水防洪设施--免;
其他用地--征
九、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按2元/平米: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遥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
3.警用车船
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新能源车船
减半:
1.1.6L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2.拖船、挂车、非机动驳船
不征:
拖拉机
十一、车辆购置税
征收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取得之日起60天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方案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5.回国效劳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置的1辆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十二、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围:
1.经济合同〔10项〕:
购销、加工承揽、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5项〕:
财产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另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2项〕:
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4证一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工商专土房〕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应纳税额缺乏1角的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7.和网络购物
8.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9.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10.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递开具的托运单据
1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居住
1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此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注意:
1.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3.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和借款展期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险合同
5.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产权转移书据
6.法律、会计、审计、出版、委托代理合同---不征
十三、资源税
征收税目〔7项〕: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到达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只有粘土、砂石〔非金属矿〕是从量定额
十四、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税率:
7,5,1三档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立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立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方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立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十五、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单一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来料加工进口的材料、零件、配件等复出口的
6.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展览品、施工机械、仪器等,暂免征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十六、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优惠: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