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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识别与管控Word文档格式.docx

•(由此可见重大危险源主要存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我们局里的“义乌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挂牌公示和跟踪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有错误,把建设单位办理手续写成了施工单位)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总包单位组织编写是落实总包安全生产责任的体现,而不是完全的包办代替)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手册等不能作为编制依据)。

•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现阶段义乌的总包单位往往都无法约束分包单位,所以基本不参与分包施工管理,更谈不上由总包组织专家论证)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  

(一)专家组成员;

•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含参建各方企业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目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往往未签字)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这里说的“应当”是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重大修改:

我的理解是存在构造缺陷、理论依据不足、计算错误等应属于重大修改。

我市目前专家论证组织不规范,给红包签字现象时有发生,专家人员专业不明确,论证意见不明确,往往都是“原则上通过”一句话,有些论证意见中明确写明了计算依据错误仍原则上通过)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是施工安全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环,也是施工企业众多安全生产制度中的一条,所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单独强调,但现实中有多少项目真正落实了呢,很多项目连重大危险源施工都不交底更何况一般的施工分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今后的检查中我们要重视此项工作,查看其履职情况如何)

•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注意对签字人员资格的要求,我们以前这块不注意,今后在分项验收记录检查时一定要看下签字的是谁。

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施工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专业质量员参加(有分包的,分包单位相应人员应参加),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设计人员参加(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代表参加)

•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目前我市的监理大部分都未落实此要求,或者只是嘴巴重视、书面重视,实际不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控)

•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从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安全领域监理的责任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现在要求每个监理项目部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理人员,并且要求在义的监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但目前个别监理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监理不履职行为表现为不关注、不检查、不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清单一直在申报,但申报主体好像都是施工单位,大家可以回去看看清单上的公章,早点改回来吧!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和<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第三部分具体内容说明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地质条件复杂系指杂填、地勘不清、存在水系或不稳定土体范围内埋设管线的;

环境复杂系指不稳定土体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交通道路等。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重点在高宽比较大的独立构件和梁截面中间加立杆的支撑体系。

见附图)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非常规起重系指两台以上设备的抬吊作业以及使用拔杆、抱子、台灵架等土法吊装的作业)

•五、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操作平台在我们的施工现场很常见,木工支模、拆模、粉刷工粉刷、涂料抛光等很多工种都用的到,而且很多高处坠落事故都是因为没有可靠的操作平台,今年已经两起。

•卸料平台的控制要点:

•1、卸料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卸料平台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

卸料平台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支模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连接。

•3、卸料平台应采用厚40mm以上木板铺设,并设有防滑条。

•4、外脚手架吊物卸料平台应制作定型化、工具化,通过4根匹配的钢丝索与预埋的钢筋吊环可靠拉结,自成受力系统,预埋的钢筋吊环要保证锚固长度,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0%。

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搭设悬挑卸料平台。

•5、落地式卸料平台可以由钢管搭设,但必须单独搭设,自成受力系统,严禁和脚手架混搭。

基础必须牢固、可靠,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6、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及安全警示牌。

•六、拆除、爆破工程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五)预应力工程。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目前义乌的基坑是越挖越深,CBD项目的基本都是负三甚至负四层,等下我单独讲)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应大于3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深基坑

一、深基坑定义:

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称为基槽)

二、开挖原则:

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三、围护结构特点:

1、基坑围护体系是临时结构,不会有过大的安全储备,因此具有风险性;

2、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

除地区条件的不同外,与基坑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位置,重要性,抗变形的能力,基坑的深度,场地边界条件的制约等都影响到基坑支护体系的设计,所以每个基坑都需作出专门设计。

•四、常见支护类型:

1、土钉墙围护结构;

(一般的小工地,基坑深度未超8M的)2、排桩+土钉墙围护结构(三鼎广场);

3、SMW工法(国信证券原计划采用此方法,后来北城建没来做就不知采用哪种支护方式了),即在水泥搅拌桩内插入H型钢,使之成为劲性桩,形成承力、防水的复合结构。

见附图;

4、内支撑围护结构,一般采用砼或型钢,我市还未出现。

五、基坑等级划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六、基坑的监测:

1、根据建筑基坑监测技术规范3-0-1条要求超5M或未超5M但地质情况复杂的基坑均应监测

2、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七、监管要点:

1、方案:

是否已经论证并方案进行支护。

2、验收:

目前义乌很多工程的基坑由甲方施工完成,不在总包范围,所以要重点检查该类项目的基坑验收记录。

3、监测记录:

前面已经说过必须监测的范围,但还是有项目不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

有些监测报告中已经出现预警但各方主体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中心医院)

4、实物:

现场检查时重点查看基坑是否有变形情况。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爬模相当于滑框倒模,需要以已完结构为支撑点;

飞模适用于开间固定的高层无梁楼盖体系,见附图;

滑模一般适用于单一竖向结构)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个人认为:

相当于梁截面大于0.6㎡,板厚大于35CM,按此标准控制即可)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满堂架概念:

纵横向均多于3排的架体称为满堂架)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网架在地面整拼后吊装容易出现此项)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世贸中心有此项,核心筒260M)

• 四、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钢管、扣件的问题:

钢管厚度不达标,检测报告回避或干脆不符合规范要求,方案计算参数取值与检测报告不符;

扣件重量偏轻,壁厚偏薄。

大家碰到要用钢管的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源一定要方案、检测报告相符且要符合规范要求,也就是说程序上必须合法合理)

•(2、现在很多大型工程落地架基础就在地下室顶板上,往往都未经设计单位计算复核)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爬架的分项验收往往未按照JGJ202-2010工具式脚手架规范进行,CBD高层均有此情况)

•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悬挑架往往忽视锚固件处砼构件的负弯矩和悬挑梁前支点处砼构件的承载力验算,请大家在遇到有挑架的工程一定要查看此项,JGJ130-2011中有明确要求)

•五、拆除、爆破工程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应规定城镇、人员密集等场所)。

•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倾倒、溅落范围内)。

•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如超50M的幕墙施工使用吊篮的,幕墙施工方案中必须有专门吊篮板块,请专家一并论证。

强调一下吊篮安全管理)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个别项目的孔桩深度接近甚至超过16M,交底时有必要查看地勘资料并以文字形式留底)

•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顶管工程市政里多些,王宅片污水管网一标就有,横穿上佛路)

•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监管思路

一、首先我们要清楚重大危险源分项工程管理流程:

•熟悉设计图纸、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对照标准规定识别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危险源公示——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专项方案——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结合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书面告知安监站——实施过程中旁站检查及验收实施效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遇不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实施完成。

二、监管办法

1、强调事前控制:

监理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分项施工监理尽量采取事前控制,尽早发现、尽早督促、尽早整改。

2、对于未按要求提前7天告知我站即进入重大危险源分项施工且未按规范要求,有安全隐患的项目,应及时下发停工令并上报建设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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