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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专家咨询机构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现场指挥协调

3.2.5 

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物资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资金保障

4.8 

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与奖惩

附则

附件

7.1 

迪庆州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细则(试行)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 

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

7.5 

主要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

7.6 

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7.7 

现场指挥机构构成

7.8 

预案启动参考格式文本

7.9 

新闻发布稿参考格式文本

 

l总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迪庆实际情况,本着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靠科学、依法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云南省有关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界定和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州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威胁,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国家、云南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结合实际,我州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库、河堤坝险情等水旱灾害,暴雨、洪涝、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建筑、商贸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相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等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油、供气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为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较大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

群体性事件包括冲击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

民族宗教事件包括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劫机、走私、诈骗、破坏通讯传输系统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包括州内发生的涉及外国机构、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指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州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我州社会秩序及国家、集体、公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迪庆州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州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细则(试行)》),见附件7.1,作为我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州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是各县、各部门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州总体应急预案。

州总体应急预案是迪庆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按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州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州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见附件7.2。

(2)州专项应急预案。

州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处置应对或直接处置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由州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3。

(3)香格里拉、维西和德钦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并督促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州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州内举办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各县应急预案体系比照州级预案体系框架设定。

成立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作为我州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州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应急委主任由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州长和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迪庆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同志担任。

州应急委组成单位名单见附件7.4。

州应急委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州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

统一领导各县、各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州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对,在省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州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对的相关工作;

承担国家和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州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州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州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

州应急办主任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州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负责办理州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州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组织编制、修订州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

按省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本级应急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与省衔接的全州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并指导下级开展建设工作;

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

向社会发布信息;

督促、协调各县、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州护林防火指挥部等作为州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州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见附件7.5。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州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应急办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州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州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州、县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要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6。

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组织隐患调查,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境内可能引发或涉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依托全州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构成信息交换平台,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报、接警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及标识。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州境内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预警信息上报及发布。

州境内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向州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由州政府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新闻媒体按要求进行报道。

涉及到跨州市级行政区划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涉及到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州政府或者州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4)预警信息要素。

上报和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将采取的措施,发布预警信息还要明确发布机关等。

(5)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宣传、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6)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报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7)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

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1 

州境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如实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政府在接报后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政府及有关人员可直报省政府,并同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州应急办要及时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作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一并报告上级应急委,并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救援行动。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控制事态发展,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进行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它县的,及时相互通报。

3.2.3 

对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启动州级预案。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州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迅速启动县、州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州应急办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各级领导的批示,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3.2.4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州应急办和州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政府、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提供应急保障;

(3)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4)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应急行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3.2.5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州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经州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指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县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州应急委员会报告。

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3.1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抚恤。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受灾群众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级财政安排,州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补助。

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州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组织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3.3.2 

州应急委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

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

按照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州应急委员会。

由州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州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州政府汇报,同时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3.3.3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组织重建工作。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州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省、国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

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具体按照《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跨州级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级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以上部门主管。

新闻发布稿参考格式文本见附件7.9。

(4)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上级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通讯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可靠快捷的应急通讯体系,完善通讯网络。

各县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应与电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讯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信息畅通。

  通信设备和线路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破坏后,各通信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尽快排除故障,启动迂回线路或采用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通讯的相关保障工作。

物资保障

州、县人民政府和州专项应急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救援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

公安、地震、卫生、交通、通讯、电力、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保障工作。

要发挥解放军、武警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州交通局会同公安、交警、民航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交警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努力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州经委负责协调铁路、航空企业,制订铁路、航空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

加强事发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州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经费由州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州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

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关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由迪庆州人民政府制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州政府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1 

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分级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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