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与地下防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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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了强制性条文。
5、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
第三章对条文的解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新规范共8章18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7条、2项附录。
第一节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1、对4.1.5条的解释。
第4.1.5条是指人工地基中的均质地基。
这类地基种类很多,规范所列出的地基种类,是目前国内常用的。
其他种类的地区可参照规范中类似的内容。
处理后的地基质量好坏,最终都由其强度或承载力来体现,这两个指标能满足要求,被处理的地基便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为此,将该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要求的指标及该指标应达到的标准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强度,有的就用承载力或固结度、变形要求等。
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可按设计要求而定。
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执行。
地基处理工程规模有大小,条文内规定的数量是基本要求,不得少于此数。
设计如有更高的要求,仍应按设计规范执行。
“单位工程”的含意,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有明确规定。
2、对4.1.6条的解释。
第4.1.6条是指复合地基。
这类地基的种类也很多,规范中放入的复合地基,相对而言应用较普遍,其他种类的复合地基可参照相关类型的地基。
作为复合地基施工后的最终评价应是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承载力,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为桩总量的0.5%~1%,且不应少于3处,如同时采用多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其数量计入上述总数量中。
有时对复合地基中的桩体,设计要求做强度检验,此时抽检的数量为桩总数的0.5%~1%,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执行。
4.15及4.16展开: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重点检验:
(1)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
(2)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
(3)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
(4)下有暗浜、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
(5)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
所有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
如果都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又无其他异常情况,应判定为工程满足验收要求。
如果检验中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达到数值,经设计单位核算,如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预以验收。
如经核算不能满足,则应返工,并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可预以验收。
如进行补充加固处理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则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经返工或补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应验收。
3、对第5.1.3条的解释。
第5.1.3条是针对预制打(压)入桩的成桩质量的。
桩位偏差控制是桩基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实际施工时,因成桩顺序不当,测量控制桩走位,轴线放样错误或成桩工艺、设备不完善,造成成桩的最终桩位偏差过大的事例不少,由此导致承台面积扩大,桩群形心与荷载重心错位,或增加桩量,原桩报废。
为此,作为强制性要求,必须确保桩位的偏差,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条文中对桩数较多的群桩中的边桩与中心桩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与原规范比,对桩数多的群桩,适当提高了标准。
4、对第5.1.4条的解释。
第5.1.4条是针对混凝土灌注桩的,成桩偏位控制的要求理由同5.1.3。
鉴于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是工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比预制打(压)入桩更容易产生质量事故。
条文对灌注桩的工艺控制及混凝土试件的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对灌注桩工艺质量的要求较多,但因设备、工艺、检测手段等,不同的施工单位均有差异,很难统一。
条文就清孔的质量作了规定,是基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常出现孔底沉渣过厚,清孔质量不佳的通病,而且清孔质量对成桩质量影响很大,往往造成桩基沉降过大,桩身混凝土质量降低,承载力不足等。
灌注桩的试件强度,是检验桩体材料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必须具备供检验的试件。
各地区情况不一样,如设计或合同技术条款有其他要求,则应满足这种要求。
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要做一组试件,是指单柱单桩的每个承台下的桩需确保有一组试件。
5、对第5.1.5条的解释。
第5.1.5条对工程桩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是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都作了规定。
但是究竟采用单桩静载检验,还是采用高应变动测检验以及检验的数量等,因建筑物的设计等级、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桩型的不同而异,具体由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规定。
当采用静载荷试验展开……
6、对7.1.3条的解释。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展开……
7、对7.1.7条的解释。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对其它条文的解释
1.0.2本规范不适用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市政等工程。
1.0.3允许有超出本规范标准的设计要求或本规范中未列入的技术标准,工程验收时应按这些标准验收。
1.0.5除了条文说明中已列出的规范外,其他国家标准或规范,必须是“现行的”。
3.0.1借用或参照的地质资料、附近设计情况不宜作为工程施工时的依据,对怀疑的地质资料应作补勘。
本规范附录A中对各类地基或桩基的勘察要求作了介绍。
3.0.2除了必备的资质文件外,尚须查看进场的设备、队伍的操作技能,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也即软件与硬件均应检查。
3.0.5“停止施工”是暂时的措施,是引起各方的重视,避免更大的事故隐患,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即可继续施工。
4.1.3各类地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地质条件下,有不同的间歇期,而间歇期常常是业主与施工或设计方争执之处。
设计对地基施工后的间歇期最了解,一般应由设计来确定间歇期,即使要提前也应由设计来定。
4.1.4经试验段施工后,确定的参数较为可靠,也可确保地基处理后的质量。
尤其是当地尚无足够经验的地基处理工程,更应先试验再正式施工,避免大的质量事故。
4.1.7该条反映的问题是后一句话即20%的量太多。
主要是根据以往的工程实践,这些桩是构成复合地基的主体,大量的质量弊病均出现在这些桩体本身。
因此,对这些桩要求多检查一些是有必要的。
其次,虽然检查量是20%,但是检查内容并不化费大量资金或精力。
如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检验(表4.10.4),主控项目中第3、4项属第4.1.6条,数量已有规定,剩下的20%检查,只要跟踪施工,应是不化费太大的精力的。
4.10.4重点在水泥用量、压力、提升速度,第3、4项不一定两者均检查,根据设计而定。
4.11.5重点也是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机头提升速度,第3、4项同上。
5.1.2该条主要针对桩基施工后,因挖土等工序不当造成开挖后桩顶位移而不易分清原因而设置的。
5.1.6对桩身质量的检验,一般均用小应变,数量不同在于设计的等级。
一般由设计来确定,在具体定哪根桩做桩身质量检验,可任意抽,也可在跟踪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桩作为首选对象。
在桩身质量检验的基础上,可按要求作承载力检验。
5.1.8除5.1.5,5.1.6外的主控项目,仅桩位及灌注桩的桩孔,因此,全部检查应是无困难的。
一般项目,抽查20%是指桩数量的20%,混凝土灌注桩问题较多,应全部检查,只要跟踪施工亦无困难。
5.2.3及表5.2.5压桩所用的压力可作为承载力判断的依据之一,尤其是桩压不到标高时,有一定参考价值,因此,对压桩施工必须有可靠的压力数据获取装置。
表5.2.5中对接桩后的停歇时间应予以重视,停歇时间不足,接头强度未充分发挥,不能承受大的压力。
5.3.2及表5.3.4对预应力管桩,因其高强度而构成的耐冲击性,众所周知,如焊接质量不好或没有足够的电焊间歇时间即进行锤击,很容易造成焊缝开裂。
因此,电焊质量及接桩后所停歇时间是必须要检查的。
表5.3.4中成品桩的密实性必须要检查,有蜂窝及孔隙极易造成桩身击碎。
5.4.2及表5.4.5预制桩的接桩要求与5.3.2同样理由,尤其是接桩端面的平整应是保证接桩质量的基本条件。
5.4.4龄期与强度双控要求应是针对长桩或锤击次数多的桩,因容易产生抗应力,短桩或锤击次数少的桩,不易产生拉应力,就不一定双控。
5.5.2钢桩的焊接要求的理由同锤击桩。
5.6.2及表5.6.4灌注桩的质量控制应严格一些,在于它的成桩工艺较其他桩复杂,工序也较多。
除了5.1.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控制下述几项:
桩径的测试,如用机械式测径仪,建议先与超声波检测结果对比一下,标定一下所用的仪器,其精确度或操作性,用混凝土方量来反算直径不可取;
泥浆比重应在孔底附近取较反映真实情况。
7.1.4、7.1.5、7.1.6从本条开始是基坑施工,由于大部分基坑是临时结构,与工程的验收关系不大,但安全是一个主要问题,这也是本章确定标准时的主要出发点。
7.1.4是基坑开时的土方堆置及挖方施工时的相互干扰影响,7.1.5是开挖时的环境监护,7.1.6是开挖到标高后的垫层处理,目的在于确保基坑的稳定。
第四章验收(《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检验批、分项的验收。
展开
以下举例说明(检验批)……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主控项目
检查项目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1.主筋间距
±
10
2.长度
100
一般项目
1.钢筋材质检验
设计要求
2.箍筋间距
20
3.直径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说明
1.本表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砼灌注桩钢筋笼)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
2.主控项目
1项检查数量:
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用钢尺量。
2项检查数量:
3.一般项目
按20%抽查。
抽样送检。
3项检查数量:
GB50202-2002表5.6..4-2
混凝土灌注桩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桩位
见本规范表5.1.4
2.孔深
+300mm
3.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如钻芯取样,大直径嵌岩桩应钻至桩尖下50cm
4.混凝土强度
5.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1.垂直度
2.桩径
3.泥浆比重(粘土或砂性土中)
1.15~1.20
4.泥浆面标高(高于地下水位)
0.5~1.0mm
5.沉渣厚度:
端承桩
摩擦桩
≤50mm
6.混凝土坍落度:
水下灌注
干施工
160~220mm
70~100mm
7.钢筋笼安装深度
100mm
8.混凝土充盈系数
>1
9.桩顶标高
+30mm
-50mm
1.本表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砼灌注桩)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
基坑开挖前量护筒,开挖后量桩中心。
只深不浅,用重锤测,或测钻杆、套管长度,嵌岩桩应确保进入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
其它则为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4项检查数量:
试件报告或钻芯取样送检。
5项检查数量: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根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测套管或钻杆,或用超声波检测,干施工时吊垂球。
井径仪或超声波检测,干施工时用钢尺量,人工挖孔桩不包括内衬厚度。
用比重计测,清孔后在距孔底50cm处取样。
目测。
用沉渣仪或重锤测量。
6项检查数量:
坍落度仪。
7项检查数量:
8项检查数量:
检查每根桩的实际灌注量。
9项检查数量:
水准仪,需扣除桩顶浮浆层及劣质桩体。
GB50202-2002表6.2.4
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mm)
柱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人工
机械
-50
30
50
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300
-100
+500
-150
+100
—
3.边坡
1.表面平整度
2.基底土性
注: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1.本表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
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
水准仪。
每20m取一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经纬仪,用钢尺量。
。
观察或用坡道尺检查。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观察或土样分析。
2、分部(子分部)的验收。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划分为下列子分部工程;
无土方支护工程或有土方支护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桩基工程、地下防水工程、混凝土基础工程、砌体基础工程、劲钢(管)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无支护土方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有支护土方
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沉井与沉箱、钢及混凝土支撑。
地基处理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区、碎砖三合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振冲地基、砂桩地基、预压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注浆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桩基
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预应力离心管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成孔、钢筋笼、清孔、水下混凝土灌注)。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见下表。
序号
资料名称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构应符合有关规定。
地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本章中到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为止,也即5.0.1、5.0.2、5.0.3。
在5.0.1中要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应包括附录A中的内容、施工过程中的记录(如打桩记录、混凝土浇注记录、成孔记录等)以及试件、原材料送检的结果记录。
5.0.3中第3条“地基基础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是指地基或基础的承载力(或设计要求的最终结果),其抽检的数量及数值均应满足要求。
关于第2条中的质量控制资料较多可参照“统一标准”的附录G。
第五章条文解释(《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共有8章168条,其中7条为强制性条文。
1、对第3.0.6条的解释。
本条明确规定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经过各级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并出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其目的是要控制进入市场的材料,保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还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如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进入现场,应责令其清退出场,决不允许使用到工程上。
为了做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进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由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与施工人员共同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2、对第4.1.8条的解释。
防水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配制原则不同,普通混凝土是根据所需强度要求进行配制,而防水混凝土则是根据工程设计所需抗渗等级要求进行配制。
通过调整配合比,使水泥砂浆除满足填充和粘结石子骨架作用外,还在粗骨料周围形成一定数量良好的砂浆包裹层,从而提高混凝土抗渗性。
作为防水混凝土首先必须满足设计的抗渗等级要求,同时适应强度要求。
一般能满足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往往会超过设计要求。
3、对第4.1.9条的解释。
(1)变形缝应考虑工程结构的沉降、伸缩的可变性,并保证其在变化中的密闭性,不产生渗漏水现象。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变形缝的宽度宜为20~30mm。
全埋式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应为环状;
半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应为U字形,U字形变形缝的设计高度应超出室外地坪150mm以上。
(2)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不留或少留施工缝,底板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
墙体上不得留垂直施工缝,垂直施工缝与变形缝相结合。
最低水平施工缝距底板面应不小于300mm,距墙孔洞边缘应不小于300mm,并避免设在墙板承受弯矩或剪力最大的部位。
(3)后浇带是一种混凝土刚性接缝,适用于不宜设置柔性变形缝以及后期变形趋于稳定的结构。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两侧混凝土。
(4)穿墙管道应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埋。
当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小时,穿墙管可采用主管直接埋入混凝土内的固定式防水法;
当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大或有更换要求时,应采用套管式防水法。
穿墙管线较多时宜相对集中,采用封口钢板式防水法。
(5)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
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