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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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广场XX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XX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
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
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2.1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2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3工程量清单;
2.4XXXX广场XX装修图
2.5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承包范围
三.1承包范围
装饰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灯具甲供)、弱电工程(设备甲供,甲方负责设备拆旧、安装、调试,乙方负责穿线)。
三.2工作内容:
见预算清单。
第四条工期
四.1施工工期
四.1.1开工日期:
2014年3月25日。
四.1.2竣工日期:
2014年5月15日。
四.1.3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52日。
四.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四.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4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4.4.1不可抗力;
4.4.2甲方的利旧设备无法在合理工期前拆除,导致工期顺延。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五.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XXX合同采取如下第1种计价方式。
五.1.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5.1.1.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
5.1.1.2除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
计价方式和原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所有暂定单价的调整仅限于甲方按照本款约定的方式批准的招标价格(工地地面价)与合同中列明的暂定单价之间的差值,用于计算价差的工程数量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
在价差基础上不应再计取除税金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该部分费用结算后按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支付。
五.2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无。
五.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的计价和处理:
5.3.1设计变更图纸文件需有甲方相关工程和技术人员的确认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5.3.2现场签证发生时,乙方应及时申报甲方单位审核,但签证的有效性及最终造价以甲方盖章批准的文件为准;
5.3.3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属工程材料代用、施工质量问题等的乙方原因,则修改后费用的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4若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则执行以下计价原则:
5.4.1合同清单中有适用的子项,按合同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5.4.2合同清单中有类似的子项,按合同清单中类似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5.4.3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子项,由乙方申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其他均不调整;
5.4.4以上变更及签证的工程造价进行增减核算后,按甲方审核后已完工程量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付款。
5.4.5以上变更发生后,乙方应及时收集资料向甲方提出申请。
5.5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5.5.1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税金;
5.5.2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保管、施工范围内的保洁、垃圾清运等的全部费用;
5.5.3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5.5.4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5.5.5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5.5.6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5.5.7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5.5.8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5.5.9深化设计、保险、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5.5.10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5.5.11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5.5.12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5.6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5.7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5.8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5.9工程结算
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价款的支付:
6.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乙方进场后,乙方向甲方申报当月已完工程量,甲方审核后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
6.3工程竣工30天内进行结算,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5%。
6.4余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无息返还。
6.5甲方付款前,乙方提供有效发票。
第七条各方代表
七.1甲方驻工地代表:
XX
七.2总监理工程师:
XX
七.3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项目负责人,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1甲方的权利
八.2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人,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
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八.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八.4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八.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八.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7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八.8以下指令或文件需要甲方盖公章确认方为有效,否则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不以该指令或文件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9对本合同及合同文件的任何修订
八.10设计变更
八.11工程变更、签证
八.1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八.13工程结算款的审定文件
八.14其他文件格式明示需要盖甲方公章确认的文件
八.15其他对甲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重大变更的指令或文件。
八.16甲方的义务
八.17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八.18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
八.19向乙方下达进场计划,并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进场验收。
八.20甲方如中途变更形式、规格、质量或成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不涉及费用增加或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满足甲方的要求;
如涉及费用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1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核发的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九.2乙方的权利
九.3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九.4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九.5乙方的义务
九.6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项目所在地从事本合同工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九.7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九.8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九.9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
乙方如发现设计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
乙方同意并承诺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
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10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甲方审批,但该等审批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补偿、赔偿责任。
九.11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的管理。
为了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体工程,乙方施工中应为甲方所雇佣的其他承包商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九.12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在工地不得有除甲方以外的广告和企业宣传画面。
若有发现,不论是否为乙方所设,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此等广告,乙方须无条件拆除。
任何有关本工程之新闻公报应先向甲方提交及经甲方批准,方可发布。
九.13在乙方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后,乙方负责协调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九.14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扰民、民扰以及其它不利于工程的因素,乙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不得因出现不利于工程的因素而提出延长工期或者增加造价的要求。
因处理扰民、民扰等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九.1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九.16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清理工程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达到甲方的要求。
九.17防止火灾险情发生,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及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配备训练有素的员工。
九.18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除由甲方直接供应的以外,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
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19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应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进行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赔偿。
九.20如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机械设备、设施、材料、临时工程等,乙方应自移交之日起自费负责保护、维修、保养,并由甲方协调使用。
乙方应周全考虑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甲方提供的任何上述物品一旦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而应采取相应替代措施的费用和开支,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九.2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及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九.22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如在本工程未移交期间发生成品损坏,材料设备丢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23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方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九.24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
九.25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置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九.26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允许代班)。
如乙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发生3次以上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27监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九.28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九.29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
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九.30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九.31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九.32任何人员的伤亡;
九.33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九.34乙方必须保证业主在中国使用该工程所涉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九.35在甲方进行向客户集中交房时,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主动配合甲方工作,为客户答疑,并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
第一十条图纸
一十.1乙方在根据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本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相关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
一旦相关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乙方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等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一十一.1乙方应当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示关键部位的结点时间,并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在开工前日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并组织实施。
乙方被认为已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确认并不因此减轻乙方在合同规定中的任何责任。
一十一.2乙方必须完全遵照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安排资源投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乙方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一十一.3如甲方认为由乙方承担的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整体工程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赶工措施。
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一十二条工程质量要求
一十二.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
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
一十二.2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一十二.3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的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在本合同生效前,任何由甲方、甲方代表发给乙方的资料都是以真诚的态度提供的,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一十二.4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及监理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及监理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
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
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示。
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
一十二.5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
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只需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不需经过乙方认可。
一十二.6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一十二.7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甲方、监理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提供甲方或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证明。
甲方或监理在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一十二.8乙方采购材料,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必须提前获得甲方和监理的确认,方可供货及进场施工。
如果乙方的材料供应商在进场前未经甲方和监理的确认,甲方有权判定该材料供应商为不合格,乙方必须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一十二.9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适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
乙方应按监理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监理、甲方等单位,对所供货的产品(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
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一十二.10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十二.11乙方使用辅料替代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且符合设计要求,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一十二.12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方的施工质量,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十二.13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四新”即: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一十二.14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建立监理例会制度。
时间由监理安排并主持会议,监理例会参加人员为:
甲方和/或监理人、乙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
一十二.15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
第一十三条样品
一十三.1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