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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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
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
国务院
200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3.15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6.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995.1.1
6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7.1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99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1957.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8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997.11.5
7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6.5.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8.1
10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1997.6.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2005.6.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6.1.1
13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省政府
2002.4.1
14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1.1.31
15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
办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
2、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二)行政处罚(共74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4、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责令停航、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7、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8、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9、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10、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1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13、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14、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警告、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5、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吊销、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6、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7、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罚款、吊销或者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警告、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船舶检验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的
撤销检验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25、船舶检验人员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的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26、船舶检验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27、船舶检验人员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的
“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其检验资格:
(四)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28、船舶检验人员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五)船舶检验人员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9、船舶检验人员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六)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0、在内河运输巨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
罚款、责令停航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33、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