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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行为;

检察院的抗诉行为;

当事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为的任意性、可撤销性、期限性;

证人的不可代替性;

其它参与人的期限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和广义)

2、性质:

是公法;

是部门法;

是基本法;

是程序法。

3、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

保证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

(4)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概论

理论体系的构成:

价值理论、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

第二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1)内在价值:

程序自由价值(保障当事人权利和审判权、保障程序主体理性选择的自由);

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

程序效益价值(效率和效益)。

(2)外在价值:

实体公正价值;

秩序价值。

2、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一致:

程序公正保证裁判的权威性、程序公正性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

第三节、民事诉讼目的:

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第四节、诉权和诉

1、诉权:

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对诉权的保护:

观念上强化对诉权的重要性、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性和诉讼法

2、诉: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1)诉只能向法院提出;

(2)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

(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

(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3、诉的要素:

⑴诉讼当事人;

⑵诉讼标的;

⑶诉讼理由。

4、诉的合并:

法院将两个或以上有关联的苏,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5、诉的分离:

法院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

6、诉的变更:

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

7、诉的追加:

原告于起诉后,又另外提起他诉,以合并于原有之诉的行为。

8、诉的种类:

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⑶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

第五节、诉讼标的:

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第六节、既判力

1、既判力:

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表现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2、既判力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原则及于当事人,除了:

继承人、保管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第二编 

总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1、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特征:

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2)意义:

⑴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

⑵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

(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14个原则: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平等、自愿合法调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人民调解、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3、同等原则:

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4、对等原则:

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实行法律监督。

6、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政府和法院指导下,按照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调解纠纷。

第二节、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1)内容: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2)根据:

宪法的平等原则、民事争议的性质要求、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确立当事人辩论权、具体内容极为广泛、形式和方式多样、贯穿于整个过程

(2)、适用:

保障平等行使、与辩护的区别(主体、基础、内容和范围、反诉)

第四节、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

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2)、与审判权的关系:

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审判权指导和监督处分权、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实现

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需要和可能调解、自愿合法、贯穿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2)适用:

并非必经程序、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多做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要求:

当事人诉讼行为、法院审判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1、意义:

发挥合议庭的整体智慧、防止法官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

2、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

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陪审制度:

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内容:

只适用第一审案件、由法院决定、人员比例未作限制、人员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条件: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私自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利益;

(4)接受本案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给予的好处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1、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2、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1、例外:

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2、内容:

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法院都应受理、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两个审级的法院应独立审判案件、两审法院均有权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第五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概论

1、民事审判权:

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2、特征:

(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

人民法院

(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对象的特定性: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的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案件(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

决定权在当事人(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二节、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立案决定权

(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

第三节、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1、独任制:

指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2、合议制:

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重点章)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1、民事诉讼的主管:

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主体标准和内容标准)

3、主管的范围: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7)其他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1、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原则:

⑴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⑵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⑶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⑷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

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管辖恒定:

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7、分类:

(1)法律分类:

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特殊地域、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2)诉讼理论分类:

法定和裁定管辖、专属和协议管辖、共同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理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2、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⑴海事海商案件⑵专利纠纷案件、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

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确定标准:

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一般地域管辖:

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点补充: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

均被监禁或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

均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

双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

不服或变更监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没有机构的合伙、合伙联营由被告注册地,没有注册的被告住所地。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监禁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点补充:

被告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

赡养费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原告住所地;

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离婚案件且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又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

②购销合同,以约定履行地、变更约定履行地、有约定却未实际交付的且双方不在约定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③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

④财产、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地;

⑤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

⑦证劵回购合同,交易所所在地或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

⑧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以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⑨协作型联营的,被告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票据纠纷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本票和支票三种。

无记载票据支付地的,以票据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和铁路)

(5)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产品责任纠纷的由产品制造地、销售地、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注册商标权侵权的由行为实施地、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由船舶最先到达、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4、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中外合资、合作、勘探开发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5、共同管辖:

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8、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具备的条件: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⑸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裁定管辖

1、裁定管辖:

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条件:

已经受理;

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适用三种情况: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

特殊原因不能管辖(全体回避、自然灾害);

法院之间争议而协商不成的

4、管辖权转移:

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下级移上级

(2)上级移下级。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点:

管辖权转移和案件转移;

上下级和同级;

必须和无需上级法院同意。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0日;

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

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构成要件:

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⑵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⑶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不同阶段称谓:

(1)一审或简易程序:

原告、被告

(2)二审: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

加“原”(4)特别程序:

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诉讼权利能力:

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2)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

(1)合法成立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

5、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正常进行;

(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诉讼实施权:

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

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

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例外: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认可第三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

(2)确认之诉中,要看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真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3)、诉讼实务中正当当事人的确定:

①雇佣人员造成损害的,雇主;

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

③不服仲裁或调解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④法人或组织未登记或被冒用或终止后仍以其名义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

⑤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分机构的法人;

⑥法人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权或授权行为,该法人或组织为当事人;

⑦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前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

⑧企业未清算撤销的,以清算组织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7、非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

(1)、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对于诉讼中的非正当当事人愿意退出诉讼,而诉讼外的正当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时,法院应作如下处理:

如是原告,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如是被告,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更换后,诉讼重新开始,

8、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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