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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也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

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所以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

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

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合同即为无效。

因此,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D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则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去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则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先购买的权利。

”所以题目中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可知,丙作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乙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丙的优先购买权。

本题考查点就是优先购买权。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C本题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是指美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

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A本题考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

《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钱某虽然实在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但到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时已是1999年2月,此时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劳动收入。

因此,依法该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

  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A本题考除斥期间。

解答本题首先学要判定该行为的效力瑕疵。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

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案适用第1项;

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8条规定:

“《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所以A项正确。

  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

“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C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模拟式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致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其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必须为法律所明确规定,法条所列举的两个事由皆是导致责任完全免除。

关键问题是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

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的及其他类似行为。

所以甲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乙明知可能发生损害而没有避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所以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C正确。

  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

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A本题考已设定抵押标的物的转让条件。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在此题目中,甲享有将房屋出卖的权利,但作为抵押人负有告知抵押权人乙的义务。

故A项正确。

当选。

但是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嘶哑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甲要想转让该房屋,必须经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故C为最合适的选项。

  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B本题考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协商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后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予书面的打鼓。

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

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C本题考委托合同的取消。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规定可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必须负过失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但在此情况下,乙已经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给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虽然甲又权利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赔偿给乙造成的损失。

  11.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仅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本题考合伙的特殊形态。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由此排除BD.《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排除C.A涉及到合伙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口头协议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孙某将门面房折价加入合伙,但不参与敬意,只收取1/10的经营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三人之间已成立合伙关系,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所以三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A为正确答案。

  1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B.《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题意,“要约作废”的函件先于邀约或同时到达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因为后发“要约作废”的函件,依常理“要约作废”的函件不会先于要约到达,同时题中说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而没有说忘记将要约的函件交给董事长,所以可以推断出“邀约作废”的函件没有和要约的函件同时到达。

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判断更可能的情形是: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至于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等等过程,都发生在乙公司撤销其要约之后,不是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

  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D本题考表见代理。

所谓的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这些证明文件爱你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甲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甲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D.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则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

(1)应是平等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本题中,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指标,第2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加两级工资的约定并不属于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特征。

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A本题考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从事的超过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的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在但书规划之外,并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行为,因而是有效地法律行为。

  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D本题考自力救济。

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公力救济有其缺陷,尤其是它无法满足某些紧急情况的要求,因此,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在一些来不及诉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措施。

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自助行为,即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一般认为需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是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三是采取的手段适当;

四是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题中,住店客人未付房钱既要离开旅店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放,并打报警电话,该行为完全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D.《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到张某的奶箱中,这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不当得利,在王某与张某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但不能选A,因为题中问张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指的是张某取而弃之的行为,这显然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张某有义务将牛奶返还给王某,但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此时,张某并不知道不当得利的存在,他是善意的受益人,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由于张某已将牛奶进行了处分,牛奶不存在了,所以张某不必返还牛奶,张某行为并无不当。

本题较难,解题中,一定要把题目里给的条件和所提的问题结合起来理解,“不明所以”是本题的关键词,说明张某是善意的受益人,这也说明了张某无过错存在,不构成侵权。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则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则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早该活动中,收到的实际损失。

”本题中,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在抢救过程中致乙丢失手机一部,甲作为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所以乙在甲有生命危险时因救助给甲造成的面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B

  此题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考察点主要是对按份共有物的改良行为的条件。

在此题目中,“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位1/3,”可以看出甲、乙、丙对该房屋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

在此房的地面上铺木地板的行为是一种按份共有物的改良行为。

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强共有物的效用和价值。

依据共有的有关理论,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对于将房屋的地面铺上木地板的问题,共有人甲、乙表示赞同,丙反对。

则甲、乙两人的份额已经超过共有份额的一半,应该按照甲、乙的意见处理。

故B项正确,A项错误,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及于整个共有物,而非只及于某一部分的,在分割之前不存在“应有部分”的说法,故C错误,据以上分析,D项也是错误的。

  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我们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解决这道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则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则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题目中在房的地面上铺木地板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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