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锁高速安全监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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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锁高速安全监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条例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目的

为保障国家、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施工和无伤亡事故工地。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合同标段项目工程的所涉工地或工区。

四、安全细则

(一)安全施工标准

1、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无重大火险隐患,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100%。

4、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国家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安全施工标准条款的要求。

(二)安全施工机构

1、项目经理部设置以项目经理为首的5-6人以上组成的安全施工领导班子。

2、各分部或工区成立以副经理或工区长为领导的2-3人以上的安全施工领导小组。

3、各施工作业组确定一名副组长为专干,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此项工作。

4、项目监理部设置一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施工监理工作。

(三)安全施工责任

1、安全责任制应落实到各级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一旦出现安全事件,各级机构都有责任。

2、各级安全组织都应建立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工、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安全体系。

3、分部或施工区接受承项目部、下级机构接受上级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之间必须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施工指标、考核、奖惩等办法。

(四)安全施工方案

1、各类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专业工程、特殊工种等,在作施工方案时,都应有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全面、具体、实用、有针对性。

经主管技术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履行安全交底签字手续。

3、施工人员必须按交底内容与要求进行安全操作,不得擅自变动。

如需变更,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新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重新培训。

5、设置安全教育活动园地,多形式、多种类、多方法地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使全体参战人员牢固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施工方针,增强安全意识、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

6、设置安全标志总平面图,实现标志醒目、夜间红灯、危险警告、围挡挂灯、改道引示、保通设标等具体要求。

(五)安全施工纪律

1、电、焊、架、吊、机(空压机、起重机、翻斗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2、坚守岗位、专心作业、遵守纪律、服从安排、接受检查、禁烟止火。

3、严格操作工艺、制止违章作业;

正确使用劳保、穿戴安全鞋帽;

系高空作业带、设凌空作业网;

紧固通道架板、搭好料口踏板;

上班前后交接、当班认真记录。

4、酒后不许进场、不得带病施工;

禁用病态机械,严禁故障作业;

当班不能会客、不得擅离职守。

(六)安全施工检查

1、定期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落实组织体系,衡量专干职责;

检查制度执行、澄清消防器材。

2、日常安全员查、专干定期复查、月底经理部查,施工监理核查、竣工指挥部查,评出优、良、中、差。

3、查出问题立即整改、定人定时定措施;

整改复查消项制,出了问题终生制。

4、落实“六查”

1)安全资格证书

2)安全施工机构

3)安全管理制度

4)年度管理目标

5)安全活动档案

6)事故真相隐瞒

5、检查安全施工台帐、事故档案管理和安全资料管理以及安全应急预案。

6、施工现场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方案,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七)监理日志

每日认真填写安全监理日志(详见附件《安全监理日志》)

五、特殊工种安全施工要点:

(一)施工现场临电

1、在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中的有关规定。

2、编制临时用电计划与实施方案,制定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技术措施。

3、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与“一机、一箱;

一闸一漏”配电装置,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接地与工作接地分开。

4、施工围挡警示灯、手持照明灯具和潮湿环境作业的,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要接零保护。

5、施工现场必须采用绝缘铜、铝线,对地最小垂直距不得小于4m(机动车道6m);

灯位距地面3m(室内2.4m)。

照明专用回路要设漏电保护器。

6、专业电工操作、巡查、值班、记录、每月检查、维修1-2次(不得少于一次)。

7、要有安全用电制度,变配电器不得超载运行。

8、配电箱、开关箱安装牢固、防雨淋、防日晒。

箱内电气完好,造型定值合理,设置方便操作、使用安全可靠、美观整洁编号、性能标志明显、专业专人管理。

箱下出线整齐、门锁装置牢固、器具参数匹配、器具隔离合理。

9、变配设备合规、线路布局合理、用电线(具)完整、全部五芯用电、电缆架(埋)可靠,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匹配。

10、施工机具的电源接线压结牢固整齐,无乱拉、扯、压、砸现象。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完好,电源线无接头破损。

电焊机及一、二次接线防护齐全,焊把线双线到位、无破损,面具完好。

(二)模板支架工程

1、一般安全规定

1)超过2m以上的支架和大、中型模板工程必须有设计方案和报审手续。

方案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批准后实施。

实施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所用材料一般为钢材、木材、胶合板及聚脂乙稀成型材料。

3)在所有力的作用下,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安装容易、节点牢固、线型流畅、结构简单、拆卸方便。

5)必须有防倾覆的安全措施:

包括斜撑、拉杆、支柱、索缆、剪刀撑、扫地杆和底座。

所用材料坚固、纵横斜支撑合理、立柱间距适当。

6)所有支撑件不能与模板、支架连成整体(整体设计除外),必须用节点连结。

模板面上堆料均匀,同时不允许超载(50kg/㎡)。

7)支架(或手脚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安全网、1.2m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

在已成模板上运输物料时,必须架设稳固的走道垫板,以防损坏模板。

8)模板、支架拆除区段,要设警戒线、专人监护,及时清除卡悬模板与支杆。

2、特殊安全规定

1)支架基础要进行地基承载力设计,有相当于设计承载能力1.3倍的安全系数。

2)支架基础一般用低标号混凝土、二灰砂砾或6~8%的水泥砂砾加固成活。

3)为便于拆装,在支撑点部位设置相应的木楔、木马、砂筒或千斤顶等卸落设备。

4)所有的气囊与芯模,不允许漏气、漏水、漏浆,禁用老化、破损、变形的气囊和芯模,严防砼质量事故的发生。

5)优先使用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拼装模板及构件,尽量减少节点,多用长杆件,两相邻立杆的连接接头应尽量分布在不同的水平面上。

6)拆除(或卸落)支架或模板,应提前作好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按顺序进行操作。

宜从跨中向支座依次循环拆除(或卸落);

悬臂梁应先卸挂梁及悬臂的支架,在卸无铰跨内的支架。

(三)基坑支护工程

1、基坑施工要因地制宜的设计支护方案;

而且基坑深度超过5m时必须有专项支护设计。

支护方案和专项设计应有针对性和指导性,便于搭设、操作、管理、拆卸,安全可靠。

2、深度超过2m的基坑应设临边护拦或密目网,支柱牢固、杆网坚硬。

基坑深度超过5m时,放坡的基坑边坡上应留设“马道”,马道的宽度应视土质和工种而定,但最窄不得小于0.8m。

3、基坑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最少放坡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中的表3.2.2执行。

基坑开挖深度在5m~8m范围内的放坡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6.2.3执行。

4、坑槽边堆土、料具堆放与槽边的距离视临时荷载大小和基坑深度而定,但最低不得小于1M。

施工机械与槽边距离最小不得小于2M。

5、基坑开挖应有防止临近建(构)筑物沉降的措施。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基坑外降水,以防基坑底部土质泥化,以保基坑施工和基础工程的顺利进展。

6、基坑开挖支护应按《建筑基本支护技术规程》(JGJ50202-2002)中的6.2.3执行。

施工过程中应固定专人按规定进行支护变形观测,对临近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7、基坑开挖过程中应设置1:

3的符合规定的上下通道。

基坑内的施工人员有安全立足点或隐身处。

坑内光线不足时,有补充光源及照明。

8、基坑作业机械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

机械作业时,作业半径范围内不得有人。

作业机械的工作位置必须稳固可靠,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不得超挖和欠挖。

9、基坑壁的支护形式可以因地制宜的选用,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方案经济于否,都必须保证坑壁的不裂、不坠、不塌、不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顺利、快速、保质等要求。

(四)机械安全使用

1、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

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熟练、警惕性高、敏感必强。

(2)操作与配合人员必须:

穿戴劳保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必须用“三宝”,水湿环境防潮。

(3)使用机械必须有:

出厂合格证、性能技术书、使用说明书等。

应做到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不得增项。

(4)机械上的各类安全防护装置:

自动报警、监测设施、指示仪表、操作信号等应齐全完好。

防护装置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否则不得使用。

(5)乙炔站、氧化站、空压房、电机房、锅炉房、变(配)电所等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及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并采取有效的现场防范及安全措施。

(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气体、液体、尘埃、渣滓、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在坑道、顶推、沉井、隧道等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指标范围内。

2、电动机械装置:

除上述“施工现场临电”要求以外,在电动机械装置操作上的基本要求强调如下:

(1)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更不得借用机械本身的金属结构作为工作零线。

各种电源线严禁直接绑缠在金属物体上。

(2)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接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严禁带电作业和预约停电检修;

停电检修必须断电,电源开关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4)发生人身触电或电火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后再处理事故。

严禁在未断电前进行事故处理。

(5)配电箱、柜、盒的电力容量超出15KW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负荷,严禁倒接线。

3、起重吊装机械:

(1)一般规定:

A、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

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B、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C、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通行。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D、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地下埋置物、起吊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和其他重量不明的物体。

现场浇筑的砼构件与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E、严禁把吊起的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作业过程中遇到突发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把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的控制器拔到零位,切断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行走式起重机:

A、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以前变换档位;

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B、当起重机确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C、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空档下坡滑行。

D、机械行走时,严禁人员在底盘站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3)固定或半固定式起重机:

A、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取得技术、操作和安全上岗证书的人员现场实施与监护。

B、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当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电梯停用时,应降至起重机底部位置,不允许长时间悬在空中。

C、动臂式、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机、桅杆机、门式和桥式机、行走、活动、塔架和机身位置,均不得悬挂和贴粘标语牌。

4、土石方机械:

A、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内的明暗设置物(电力、电讯线路、管道、坑道等)的立体位置、走向及断面尺寸,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

严禁在距电力(讯)缆1m范围内作业。

B、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严禁检修。

在修理工作装置(焊、铆等)时,应使部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加塞垫木。

C、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土体不稳、有坍塌危险、发生暴雨、水位暴涨、山洪暴发、爆破警告、涌水冒泥、地面陷车、坡道打滑、净空不足、标志失效、防护损坏等情况时,应主即停工,待施工条件具备后方可继续施工。

D、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范围以内作业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妥善以后方可作业。

(2)机械作业:

A、挖土机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照明、信号及报警装置等齐全有效。

②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③各铰接部分连接可靠。

④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

⑤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B、挖掘装载机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C、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

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D、铲运机械:

①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

铲斗内不得拖扒,也不允许在机架上坐立;

②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链锁紧,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械上任何部位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和危险品;

③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维修保养。

E、电动蛙式夯机或冲击夯应一人打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两人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

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开关与漏电保护器配套。

F、风(电)动机具:

凿岩、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不应在金属物、管道等导电体上通过。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一般安全事故(无死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当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项目监理部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总代)立即报告业主代表,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协助有关单位维持好现场程序。

当发生火灾或有人员需要救护时,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外部有关单位报警和求援,详细报告事故地点、事故状况及报告人、事故单位及电话,并派人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或救护车。

(二)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小组成员,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并在1小时内向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电话汇报,公司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协助项目监理部总监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记录。

(三)项目总监应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检查监理工作的外业及内业资料。

办公室派员进行检查、指导。

(四)事故善后处理、隐患消除、现场及资料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驻地高监及监理人员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总监及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高监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业有关分管领导,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协助有关方维持好现场程序。

当发生火灾或有人员需要救护时,高监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外部有关单位报警和求援,详细报告事故地点、事故单位及电话,并派人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或救护车。

(二)总监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小组成员,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并在1小时内向xx高速公路有关部门及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电话汇报,协助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记录。

死亡3人及3人以上者,公司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

(三)总监办总监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总监办总监、高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立即启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支持、配合其进行事故抢救、善后、处理,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

(五)总监办总监、高监及专业监理工程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六)总监办总监、高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询问及调查、笔录;

汇报在安全监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工作,并出示其工作证据与凭证。

(七)总监办总监、高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检查监理工作的外业及内业资料,并编写专题报告(及相关证据附件)提交相关部门。

1、事故前审核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及方案措施的内容描述及有交稿凭证外业检查、处理的内容描述及有交稿凭证(作为附件)。

2、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描述及监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及有交稿凭证(作

为附件)。

3、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事故损失初步处理的情况和整改情况

描述及有效凭证(作为附件)。

4、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整改要求。

5、结论及建议。

(八)驻地办在三天内填写《工程监理项目死亡事故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九)驻地办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整改处理。

事故善后处理方可复工。

(十)驻地办应对事故的处理进行跟踪、记录。

(十一)特事故处理结案后,总监办应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及在事故处理中的经验教训;

并将事故有关情况记入《在建项目死亡事故登记台账》(见附件二)。

2.归档与总结:

6.1驻地办负责安全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存档资料:

(一)《工程监理项目死亡事故登记表》;

(二)《在建项目死亡事故登记台账》;

(三)《专题报告》及附件;

(四)总监办安全管理相关文件;

(五)安全培训记录;

(六)其他。

6.2驻地办负责本项目的安全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存档资料同6.1。

6.3根据需要由总监办组织进行安全案例分析、讲评、总结、培训、教育。

7奖罚:

7.1对未按相关规定和上述要求执行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

7.2对严格按相关规定和上述要求执行效果好且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8.附件

1.附件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死亡事故登记表》

2.附件二《在建设项目死亡事故登记台账》

附件一

云南省xx高速公路监理二合同总监理办工程监理死亡事故登记表

记录号: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发生事故单位

项目经理

发生事故时间

发生事故地点

死亡者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死亡时间

事故类别

事故经过及原因:

总监办(驻地办):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注:

1、发生死亡事故,驻地办必须在1小时内总监办电话报告情况,3天内向相关部门报送该台帐。

2、本台帐一式二份,报送指挥部1份,总监办、驻地办各留存1份。

附件二

云南xx高速公路监理二合同总监办在建项目死亡事故登记

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

时间

地点/位置

死亡人员

(男/女)

事故

类别

事故原因

损失

总监办(驻地办)

处罚

结果

备注

总监(驻地高监):

记录:

1.本表按月登记、检查;

2.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并报总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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