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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授信业务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被授权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4.3.授权管理

1.授权对象

授权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两个部分。

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授信审批组织(总行审贷会、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分行各级专业审贷会),个人包括各类公司授信主审批人、零售资产有权审批人、贸易融资有权审批人等。

(1)管理主体

在总行分管信用风险行长领导下,在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组织实施对总分行信用风险管理条线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等级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授权和授权调整。

(2)授权期限

授权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生效起止日以授权书或授权手册发文之日为准。

特殊情况下,授权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临时授权、特别授权有效期由总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应少于一年。

(3)授权调整与撤销

如被授权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总行可在授权有效期内调整直至撤销授权:

1)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2)分行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3)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5)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6)未落实总行授权实施前提条件,或被授权主体、组织方式等不符合总行要求;

7)信用风险管理队伍(如人员配置等)难于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8)其他不可预见的重要情况。

(4)授权终止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终止:

(a)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b)授权权限被撤销;

(c)被授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d)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e)授权有效期届满。

2)总行对分行的授权发生调整、撤销或终止,该分行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应视情况作相应的调整或终止。

(5)转授权

1)现金、准现金足额担保和合格主体全额担保的低风险业务,分行可自行审批转授权,并报备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

但低风险业务中的特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行不得向辖属机构转授权(总行批准的除外)。

2)低风险业务之外的审批转授权,一律由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审批。

转授权行使应明确具体的主体、内容及组织形式。

5.准入核准制度

准入核准是指由市场营销条线部门对业务/客户准入实行核准。

核准意见作为授信业务申报要件一并上报。

5.1.对象范围

准入核准适用于总行《信贷政策手册》明确了准入底线的行业客户和业务。

对总行暂未制定准入底线的客户和业务,分行可参照执行。

(一)原则上大中型企业新客户均实施准入核准,但仅申请贸易融资业务客户、仅申请低风险业务客户及总行战略性集团成员客户除外。

大中型客户是授信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新客户是指从未在经办行办理过除低风险授信业务之外的客户;

或虽办理过非低风险授信业务,但截止授信申请日,在我行授信额度和授信余额均已清零的期限已超过一年的客户。

(二)须准入核准批发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我行牵头的境内银团贷款、境外银团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并购贷款等。

5.2.核准事项

表1大中型企业核准事项、主体

核准对象

核准主体

核准事项

核准依据

新客户

除②外,其余由分行公司部负责

客户准入边界与底线要求

各行业信贷政策《客户准入底线》《项目准入底线》

省外异地客户(新老客户)

总行公司部

客户、项目准入边界与底线要求;

省外异地客户准入合标准

行业信贷政策《客户准入底线》、《项目准入底线》;

以及省外异地客户准入合标准

集团客户

除②款、战略客户、牵头银团贷款外,其余由分行公司部负责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贷款

战略客户由总行公司部核准,其余由分行公司部核准

客户、项目准入边界与底线要求

行业信贷政策《客户准入底线》、《项目准入底线》

出口买方信贷

总行国际部

投行业务

总行投行部

牵头银团贷款

钢铁、造船、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风电设备行业准入名单外新客户

分行权限内业务由分行公司部核准;

总行权限内业务由总行公司部核准。

《关于印发产能过剩行业

客户准入指导名单的通知》

招银发〔2010〕420号

“1+N”业务

涉及省外异地由总行公司部核准;

涉及省内异地由分行公司部(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核准。

《关于规范和推进1+N业务营销工作的通知》招银发〔2010〕65号

同业授信业务

总行同业部

准入边界与底线要求

《招商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招银发〔2011〕198号) 

6.公司授信业务

总行建立双签、会签、专业审贷会、总行审贷会四类审批渠道,分行建立双签、会签、专业审贷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四类审批渠道,总分行均以双签和专业审贷会审批为主。

6.1.双签审批公司授信业务审批双签组成、审批规则及授权,详见本手册6.15规定。

6.2.专业审贷会审批总分行、二级分行专业审贷会组织、审批规则,具体参阅《招商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二版)》(招银发〔2010〕350号)和本手册表3。

6.3.总行审贷会/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审贷会主要负责审批如下业务:

(1)专业审贷会否决后按规定提交总行审贷会复议项目的审批;

(2)超过专业审贷会权限的业务;

(3)其他需要提交审议审批的项目。

总行审贷会由总行分管信用风险行长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担任。

项目通过应获得3/4委员的批准,且主任委员同意。

总行审贷会可以采取会议讨论方式,也可以采取会签审批方式。

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运行规则按照《招商银行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招银发〔2008〕593号)和本手册表2执行。

6.4.会签审批会签审批是会议审批的补充形式,具体规则按照总行审贷会和总分行专业审贷会规则执行。

表2总行审贷会、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批组织

职责

委员构成

开会条件

议事规则

总行审贷会

1专业会否决后提交总行审贷会复议项目的审批。

2超过专业审贷会权限的业务。

3其他需要提交审议审批的项目

总行分管信用风险行长(主任委员),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规与合规部总经理。

1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2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规与合规部总经理同时出席。

1记名制投票表决,委员一人一票。

2授信项目通过须至少获得参会委员3/4同意。

3主任委员同意。

4总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

1审议分行风险制度、流程、各级审批人(包括审贷官)聘任、授权等,并报批(如需)。

2专业审贷会否决项目复议。

3分行不良资产处置审议/审批。

1常设委员由行长室成员、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法规与合规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担任。

非常设委员由其他部门总经理担任。

2分行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风险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1至少有5名常任委员出席。

2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至少1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3副主任委员、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中至少有两人出席。

1非授信项目实行集体讨论和分行行长负责制,审批事项是否通过由分行行长最终确定。

2讨论授信项目,至少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2/3的同意(分行行长不参加投票),且副主任委员同意。

3分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表3各级专业审贷会一览表

适用

主审批人

总行专业审贷会

1超过双签审批权限或双签未通过的业务;

2双签否决项目复议;

3双签主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议业务。

授信审批部与信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室成员,高级及以上的审贷官和风险经理。

1一般由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

2涉及贷款重组或不良资产处置,由信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或副总担任。

11名主审批人召集主持;

2有4名(含)以上委员(含主审批人)出席;

3信用风险管理部有1名委员出席。

2授信项目通过,须至少获参会委员3/4同意。

3主审批人同意。

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召集,有且只有其否决时,可报部门总经理裁决,如总经理同意,项目通过。

4总行行长和分管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分行专业审贷会

1超过双签权限或双签未通过的业务;

分管信用风险行长、授信审批部与信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室成员,高级及以上的审贷官和风险经理。

分管信用风险行长担任。

在其因出差、休假等正常原因无法召集时,可临时书面授权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担任主审批人。

1主审批人召集主持会议;

1名制投票表决,委员一人一票。

2信项目通过须至少获得参会委员3/4同意。

3主审批人须同意。

 

4分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级分行专业审贷会

1新公司客户授信

2超过双签权限或双签未通过的业务;

3双签否决项目复议;

4双签主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议的业务。

非主持工作副行长或行助、风险主管、风险部门总经理室成员(如上述委员人数未能达到开会法定要求时,可增加审贷官、风险经理)。

主审批人由一级分行派驻分管信用风险行长(或风险主管)担任。

2有4名(含)以上委员(含主审批人)出席。

6.5.总行审批权限

在现有分级审批和管理的体制下,总行主要负责审批如下几类业务:

(1)全口径政府融资平台授信业务,包括表内外授信;

(2)并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融资性保函,以及超分行权限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

(3)监管类客户及不良资产处置;

(4)省外(直辖市和自治区)异地授信业务;

(5)投行、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

(6)民营造船企业新客户、增额续贷及借新还旧;

(7)教育行业新增客户贷款、存量客户增额续贷以及借新还旧;

(8)境外法人人民币境外项目贷款;

(9)其他分行权限外业务。

6.6.分行审批权限

表4分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表  单位户万元人民币

客户信用评级

业务

1-2(含仅申请非融资性保函客户)

3

4(含仅申请国际贸易融资客户)

5-6

7-10

备注

单一客户授信总量

2BR

1.5BR

1BR

0.8BR

(最低5000万)

0.25BR

1.属于监管类客户(6.6.18)除外。

2.同时仅申请国际贸易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客户,比照4级客户执行。

业务品种包括表5、6所列范围,权限内审批标准按照6.6.3-6.6.11执行

集团客户授信总量

1)表10、11跨分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报总行审批。

2)地区性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总量(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贷款、投资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授信额度)不超过分行基本权限3倍。

低风险业务

符合6.6.19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全额授权分行审批

6.6.1.客户信用评级

(1)按照客户信用评级进行授权,是本行授信审批授权的基本原则。

在对单一客户授信授权时,一般按照有效“确定评级”原则作为审批授权标准。

(2)新增企业授信客户,如审批时暂未有确定评级,可按照自动评级确定授权标准。

6.6.2.分行基本权限(BR)

在对分行进行授信审批授权时,先对分行信用风险管理等级评定,以确定分行的审批基本权限。

分行信用风险管理评价由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牵头总行其他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原则上一年一评。

6.6.3.客户授信总量

在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总量下,分行可审批下列业务:

(1)三年期内流贷类授信(表5);

(2)三年期内部分固定资产贷款和资产买断业务(表6);

(3)中小企业五年期内足额抵押方式授信业务;

(4)十年期内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和法人房产按揭贷款。

1.在确定单一客户本次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时,应包含此前总分行审批的有效授信额度敞口(扣除保证金、质押货币),即分行权限内业务应符合如下公式:

★分行权限内已审批的授信业务(表5-6)总敞口+总行审批授信业务(表5-6)总敞口+本次申请新增授信总敞口(表5-6)≦分行单一客户授信审批权限(表4)

2.在确定集团客户授信总量时,应包括集团家谱成员企业此前总分行审批的授信敞口总额,但可扣除部分项目。

★集团统一授信总额=∑各成员企业授信敞口总额―∑(成员企业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贷款+投资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授信额度)

表5三年期流贷类授信业务范围表

分项额度

授信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贵金属(黄金白银)租赁、回购业务

授信期限为3年,衍生交易可以超过3年,符合6.6.4节规定中小企业抵押授信可为5年,同时要求授信项下业务期限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透支额度

法人承债商务卡透支、法人账户透支

票据业务额度

票据贴现、票据承兑、其他票据业务

国内贸易融资

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

非融资性担保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维修担保、留置金担保、一年内延期付款担保、分期付款保证、进口付款保证、关税保付保证、票据担保、其他非融资性担保

出口贸易融资

打包贷款、国际票据贴现、国际票据买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汇款融资、出口保理融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

进口贸易融资

进口汇款融资、进口代收押汇、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进口保理、其他进口贸易融资、开立信用证

衍生交易信用额度

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合约减免保证金额度

表6分行可审批其他授信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

除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固定资产贷款、省外异地固定资产贷款之外。

1.中小企业抵押授信项下固定资产贷款条件见6.6.4规定。

2.其他此项分行可审批业务具体条件见6.6.10规定。

买断型资产

买断型资产受让(不含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省外异地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分行权限外业务)。

分行审批的此类业务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见7.3规定)

其他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法人按揭贷款

分行可审批业务具体条件见6.6.11规定。

6.6.4.中小企业5年期抵押授信

对抵押项下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分行可自行审批:

1抵押物仅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厂房、土地使用权、船舶。

2能办妥抵押登记等手续,且能单独处置,有独立产权证。

3授信期限不超过5年期,授信项下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授信业务不得超过监管或总行对该业务品种规定的期限,单个客户金额不超过5000万。

4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100%。

5贷款用途仅限于表5、6所列的业务品种。

6.6.5.抵(质)押率

抵质押贷款,其抵押率原则上按照表7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分行可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对抵押率进行适度调高,但最高不得高于100%。

★要求足额抵质押的的业务(如低风险业务),分行一律不得调整。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抵押率,应按照6.6.11.2执行,分行不得调整。

表7主要担保物抵押率一览表

序号

抵质押物种类

最高抵质押率(%)

1

住宅

70%

按揭贷款除外

2

商用房地产

60%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不接受超过2年未开发的土地抵押

4

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40%

抵押值按照扣除应缴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计算

5

在建工程、机器设备、飞机、船舶、车辆等

50%

抵押值应扣除所包含的法定优先权。

6

其他不动产

7

现金(包括人民币保证金、外币保证金、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

100%

原则上只接受本行开具的定期存单。

他行存单质押的,分行必须制定制度或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并经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8

国债、黄金

①按照授信期间押品价值完全覆盖风险敞口的原则掌握。

②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质押价值。

9

本票、银行承兑汇票

10

银行债券

90%

11

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与流通股、基金、企业债券

①非证券公司企业以股票质押时,按照当期质押股票净资产价值确定抵押价值。

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时,按照质押时前7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和质押股票数量确定质押股票市值。

12

其他股权(非上市流通的股权)

①评估值作为质押价值的基本参考。

②一般企业的股权谨慎接受,从严掌握。

13

仓单、提单

按照仓单项下货物总金额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质押价值。

14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

15

电费收取权

65%

按照质押期内销售量和销售电价确定质押价值。

16

动产

根据预测未来的现金流折现后确定其质押价值。

6.6.6.仅申请国际贸易融资或非融资性保函客户

对仅申请非融资性担保函业务(表5),分行可按照1级客户对应的权限审批(表4)。

对仅申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表5)客户,或者仅申请国际贸易融资和非融资性保函两类业务,评级低于4级的,可按照4级客户对应权限审批。

6.6.7.担保与信贷承诺

(1)融资性保函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由总行集中审批。

非融资性保函,按照本手册表4权限审批。

(2)资信证明,由分行自行审批,但应适用总行制定格式或符合法律与合规部认定的格式内容要求。

(3)我行不承担任何风险敞口的信贷证明或贷款承诺函(无实质性贷款承诺),全部由分行自行审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按相应业务品种的审批权限执行。

需总行出具的,报总行审批。

(4)我行出具的所有资信证明或贷款承诺函或融资性保函格式须经法律与合规部认可或使用总行统一格式。

6.6.8.一年期以内短期简单续贷

简单续贷业务,是指客户短期(一年期以内)流贷类授信到期后,在业务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基本上按照原有授信主要条件续做的业务。

(Ⅰ)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短期简单续贷,由分行审批:

①金额不增加;

②原授信期限和续做授信期限均不超过1年;

③客户信用评级不降低;

④贷款分类级别为正常类;

⑤本次授信期间从未发生逾期和欠息;

⑥非借新还旧(包括贷款不存在借新还旧或授信额度项下不存在借新还旧);

⑦如授信有担保的授信,担保条件未发生不利变化(担保人信用评级不降低,或抵质押物不存在不利变化)。

(Ⅱ)下列客户/业务,不在短期简单续贷之列:

①省外异地客户;

②总行发起监管类客户;

③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

④非流贷类授信业务;

⑤平台贷款。

6.6.9.衍生交易信用额度

1.定义与原则

本节衍生交易是指我行为满足客户避险或保值等业务需求,与公司客户之间签订的一种金融合约,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

2.客户选择标准

(1)信用记录良好、熟悉衍生交易业务、具备良好的衍生交易风险管理能力和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2)在我行已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客户;

或未获我行授信,但能缴纳足额保证金客户。

(3)对于只申请衍生交易信用额度的客户,除满足上款的条件外,其客户内部信用评级必须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

3.额度申报与审批

(1)对于已在我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允许以占用未用授信额度减收或者免收保证金的方式,申请衍生交易业务。

(2)对于申请前在我行未有授信额度仅有衍生交易业务需求的客户,可以选择缴纳足额保证金方式或申请衍生交易信用额度的方式叙做。

衍生交易信用额度按照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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