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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答

毕业生就业12个紧要问题解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X年5月10日)

按:

毕业生就业进入关键时期,经过调查,在毕业生择业和老师指导毕业生办理就业手

续时存在这样那样的疑问,以这11个问题最为紧要,依据国家政策,与学生处、保卫处一起

整理解答,现发给大家,希望共同为毕业生就业答疑解惑献策出力。

1、什么是毕业生接收函,要不要办理毕业生接收函,如何办理毕业生接收函?

毕业生接收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接收毕业生落户和接转人事关系的公

函。

通常,开出接收函的职能部门是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即以前

的人事部门。

毕业生如果是回生源地就业,或者在非生源地就业但希望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或者

户口原来在生源地选择到非生源地就业又不希望迁转户口,都不需要办理毕业生接收函。

果毕业生选择在非生源地就业,又希望把户口档案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城市,都必须办理毕业

生接收函。

一般来说,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会告诉毕业生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办理毕业

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非公有制单位可能说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不愿为毕业生办理

户口档案关系迁转。

这就需要毕业生本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程序自己去办理,不能等

靠单位帮你办理。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其人事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政府人事部门

所属的人力资源机构(人才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毕业生与非公有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

可以去人才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申请办理涉及户口档案迁转的接收手续,然后,再由人事部门

出具毕业生接收函(有些地方是人才中心直接出具毕业生接收函)。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1X〕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

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除北京、上海、天津以及深圳特区外,通

过个人努力,其它城市是可以取得毕业生接收函的。

办理毕业生接收函一般需准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以及毕

业生成绩单的原件。

个别城市还要看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毕业生在将就业协议书(第三联)交给系里的同时,要将毕业生接收函一并送交系里,

由系里输入学校的就业方案,学校将以此为依据上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办理派往

该省(市)的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与非生源地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没有取得其主管

部门的接收函,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迁回生源地。

2、什么是暂缓就业,什么情况下可办理暂缓就业,暂缓就业如何办理?

暂缓就业不是暂时不去就业,它是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为了帮助毕业生解决就业过程中

遇到的暂时困难而延缓档案户口迁转的一种就业援救措施。

暂缓就业的情形较多,处理方式也不同。

如在非生源地与接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

暂时办理不了毕业生接收函的(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

可按暂缓就业的灵活就业方式处理,计算就业率。

如在非生源地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得有关

部门正式批准的,可按暂缓就业的自主创业处理,也计算就业率。

有就业单位或通过努力能够找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及想考研而暂时不想迁转户口关系

的毕业生,不要轻易选择暂缓就业。

暂缓就业弊端较多:

一是无法获取工作经验。

二是与下一

届毕业生

竞争中处于被动。

三是在招录公务员或聘用职员时,因有的规定仅限招应届毕业生,

有的规定招有实践经验的,使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左右不靠往往无法满足这种条件而被拒之门

外。

四是工龄和社保医保缺失。

五是办理暂缓就业与取消暂缓就业的规定比较严格,需要毕

业生自己按照与省里签订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办理,在学校(珠海)与省毕业生就业指导

中心(广州)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之间来回办理,会给毕业生带来一定的负担。

办理暂缓就业的程序是:

(1)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申请

表》,向系里提出暂缓就业申请。

(2)系里将毕业生暂缓就业名单报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学校将名单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

(3)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与省毕业生就业

指导中心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暂缓就业协议书》,领取协议书条形码。

按照协议,毕业生在

毕业后两年内(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0),可以将档案免费托管到省毕业生

就业指导中心,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据毕业生档案负责为毕业生出具与升学(

除外)或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材料。

户口及党团关系两年内保留在学校(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不变)。

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暂时不签发报到证,但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暂缓就业期间,毕业

生所遇到的一切问题按《普通高校本专科暂缓就业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办理。

暂缓就业期限

届满,毕业生尚不能按照规定将户口档案迁转的,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

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回学校领取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回生源地的报到证,

办理户口等迁转手续。

暂缓就业的规定与要求,均在《普通高校本专科暂缓就业协议书》中有详尽说明,提出

暂缓就业申请并经省里批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好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三份,须毕

业生本人填写,在填写前要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填写时要使用黑色水性笔或钢笔,字迹要工

整,不得涂抹。

协议书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取消暂缓就业或办理就业报到证都需出具暂缓

就业协议书。

3、什么是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如何开具就业报到证?

灵活就业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劳务派遣、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

灵活就业的

毕业生需提供就业单位证明,填写回生源地登记表,报到证开到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省

一级一般是教育厅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县一级一般是人事局),户口档案寄回生源地。

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以自己联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户口和档案交其托管,实行人事代

理,报到证开到人事代理指定的单位。

同时,灵活就业的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暂缓就业,将档

案托管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口暂寄存在学校,报到证不开。

4、什么是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有什么用?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办理户口人事关系的公文凭证,其全称为《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前称为“派遣证”。

就业报到证的内容主要有:

毕业生个人基本资料(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

修业年限)、接收单位名称、报到地址、档案材料寄送方式、报到期限和备注等。

一份就业报到证由正副两联组成,正联(蓝色),由毕业生本人携带;

副联(白色,也叫

通知书),存入毕业生档案,连同档案邮寄至报到证开具的毕业生档案接收部门,没有明确档

案接收部门的,邮寄到报到证所指的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协调部门审核签发。

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虽然名称不同,但根据国务院新的机构改革方案,毕业生在校时的就业指导工作由教育

部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毕业生就业报到

证一般由省一级教育部门的管理机构签发。

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广东省教育厅所属的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

目前情况下,就业报到证仍然是毕业生一切人事关系最重要的书面凭证。

其作用有五:

一是到接收单位就业报到和开始计算工龄的凭证。

二是办理毕业生户口档案接收手续的凭证。

三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确定身份的凭证。

四是统招毕业生和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凭

证。

五是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迁转的凭证。

毕业生以后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

公司,或在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档,档案内要求有《报到证》下联,否则无法调入

或存档。

毕业生报到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就业报到证每个毕业生一份,不得转借、涂改、撕

毁、丢失。

5、回生源地如何办理就业报到证,不回生源地怎么办?

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只要与生源地具体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可列入就业方案。

就业报到证上开具的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档案均转回生源地。

备注

栏中注明具体的用人单位名称。

毕业生不回生源地,与非生源地单位签订有就业协议书,且该单位能够帮助毕业生解决

户口、人事关系,有当地政府部门(人事局或教育局)的毕业生接收函,可将就业报到证上

的接收部门开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栏根据接收函确定单位名称。

毕业生与非生源地单位签订有就业协议书,而该单位无法解决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人事关

系,该毕业生又未申请暂缓就业,按规定回生源地,其就业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

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6、升学、出国的毕业生有什么政策规定,升学、出国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手续?

考研是国家一直鼓励的,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不包括出国、出境攻读研究生),只要

提供录取通知书,就不计入就业人数,不开具就业报到证。

办理程序是:

(1)毕业生在大学

生就业在线网站(.cn)上注册。

(2)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给系负责就业的老师。

(3)系里将资料

交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扫描给省里审核确认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发给毕业生一式

四份的申请表,由毕业生、毕业生家长、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确认,然后由学校交

给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学校根据毕业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将该毕业生

的档案邮寄到录取学校指定的档案地址,核发《户口迁移证》,将户籍转至录取学校。

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情况比较复杂。

第一种情况是,在毕业前申请留学,毕业时已

经在国外就读,没有保留本校学籍,不计入学校毕业生人数,学校不需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省里不予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种情况是毕业前在国外就读,保留本校学籍,发本校毕业证

书,毕业前已经回校,参与自主择业,不需按出国(出境)上报就业方案。

第三种情况是,

毕业前在国外就读,保留本校学籍,发本校毕业证书,毕业前没有回校,继续在国外就读,

不参与自主择业,按延长学制情况处理。

第四种情况是,毕业生不参与自主择业,想在毕业

后直接出国(出境)留学,希望按出国(出境)上报就业方案。

此种情况必须提供签证护照,

(1)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cn)上注册。

(2)把签证复印件给系负责就

业的老师。

(3)系里将签证复印件交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扫描给省里审核确认后,大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发给毕业生一式四份的申请表,由毕业生、毕业生家长、学校大学生就业

指导中心签字确认,然后由学校交给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不发给就业报到证,户口和档

案寄回生源地。

7、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毕业生是否可以凭劳动合同办理报到证?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是有区别

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签订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达成的工作约定;

劳动合同是被聘

用人在单位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和

义务更为明确。

二是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

当毕业生到

单位正式报到后,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原先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其作用。

如果毕

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中予以注明,

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予以认定。

三是签订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基本情况的认可,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和毕

业生就业去向的依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是签订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鉴

证后列入就业方案;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

不参与劳动合同的鉴证。

毕业生在没毕业前,其身份是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

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具有工作约定性质的就业协议书。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

成协议,不签三方协议书而直接签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起始

时间应该是拿到毕业证书以后的时间。

同时,直接签劳动合同而没有就业协议书,一般是不

涉及户口和档案关系迁转的,如果涉及户口档案关系迁转,还是要签就业协议书。

8、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缓迁要注意什么?

户口迁转按学校保卫处依据相关政策制定的规定办理。

有六种情况:

一是户口在学校,已落实珠海市外工作单位要求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的:

1)以系为单位,由辅导员汇总这部分学生名单,收齐以下资料:

2)保卫处汇总找出户口本原件后到金海滩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各系辅导员

到保卫处领取并确保把《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发到毕业生手中。

注:

《户口迁移

证签领表》自领取之日起一周内交回保卫处备案。

3)毕业生携带①《户口迁移证》;

②《报到证》;

③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到迁入

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相关入户材料以迁入地派出所要求为准)。

二是户口在学校,已在珠海市内落实工作单位要求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或人才交流中心的:

①在保卫处网站

2)保卫处汇总找出户口本原件后到金海滩派出所办理,金海滩派出所在户口簿复印件上

盖章注明注销,各系辅导员到保卫处领取由迁出派出所已盖注销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常住人

口登记卡发给毕业生。

3)珠海市内迁移不需开具《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携带迁入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

人的户口簿复印件(须金海滩派出所盖章注明注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干部介绍信、用

人单位接收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到珠海市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相关入户材料以迁

入地派出所要求为准)。

注意:

在珠海市落户不成功的毕业生,必须保管好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并及时与

金海滩派出所联系。

三是户口在学校,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②《毕业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相关入

户材料以迁入地派出所要求为准)。

四是户口在学校,已考取研究生,要求将户口迁至读研学校的:

②《录取通知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相

关入户材料以迁入地派出所要求为准)。

五是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了暂缓就业的: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

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

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照有关规

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1)办理申请缓迁户口的毕业生须先签订《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到保卫处

网站下载《缓迁户口协议》(一式二份,学生本人存一份,保卫处存一份),签订《缓迁户口

协议书》后交到辅导员处,以系为单位,由辅导员汇总名单和协议书报保卫处备案,缓迁期

限两年。

2)办理户口缓迁的毕业生注意:

①《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第四条规定:

“?

?

如需办理《失业证》、

《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境、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书,将档案、户

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据此,在

户口缓迁期间不能办理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

②在户口缓迁期间,学校保卫处不外借户口原件及复印件,需户口复印件的在毕业前复

印好。

③在户口缓迁期间,要办理户口迁移的,需本人持《注销户口申报表》、户口本复印

件及相关材料回学校领户口卡,再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保卫处不代办。

销户口申报表》、《毕业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回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如果不

按期办理,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负责。

六是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如果需要转迁,须持《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

理迁移手续。

在各系以系为单位集中办理户口迁移期间,原则上不对毕业生个人办理迁移手

续,集中办理之后,毕业生个别办理迁移的可持相关证件到保卫处单独申办。

9、为什么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届毕业生怎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有关部门为执行计划生育国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而

采取的一项措施。

在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较多,有些单位为了强化管理,要求所有人员提

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届毕业生也不例外地遇到了新问题。

我校毕业生需要《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的,在离校前按如下程序办理(离校后学校不再负责办理):

(1)由毕业生所在系(辅导员处)出具该生的“在读证明”,加盖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印

章。

(2)毕业生到校保卫处领取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生携带“在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黑

白或彩照均可,办证用)到草堂社区居委会(电话:

7621902、7621863)开具证明。

(4)毕业生携带草堂社区居委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三灶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三灶医院旁

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0、毕业生离校时都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毕业生离校手续按学生工作管理规定办理。

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依照当年学校通知。

篇三:

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

概要

据我了解下来,外地夫妻想调入上海户口,有两个大的方向:

一条路是夫妻投靠,大致是本地户口10年,结婚10年,派出所负责,资料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以找到。

另一条路是各区县人保局负责,上海各区县的人保局网站都有相关规定,以闵行和闸北为例,闵行和闸北分别有两份办事指南,一一对应,其所依据的法规在后面的规范性文件中,三个是上海发的,一个是更源头一点的国家人事部发的。

这两份指南指出了人保局这条路又分了两条支路。

第一种基本要求是夫妻分居6年以上、第二种则在年限上放宽了不少,但对专业条件的要求有所提高。

资料时效性:

201X年3月份整理的最新资料。

找派出所办理的: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1X)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

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

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X年8月24日印发

找人保局办理的:

闵行

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

时间:

201X-08-19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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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务名称:

办理机构:

区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水清路332号电话:

64123500

办理条件:

1.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2.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技师以上(须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

或参军去外地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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