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EN100254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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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EN100254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中文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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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

欧洲标准委员会

管理中心:

ruedeStassart,36B-1050布鲁塞尔

©

2004CENCEN成员版权所有索引号:

EN10025-4:

2004:

E

目录页号

前言

本标准(EN10025-4:

2004)由ECISS/TC10“结构钢-等级及质量”技术委员会编制。

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NEN进行管理。

本欧洲标准被赋予国家标准的地位,各成员国须在2005年5月前通过以原版或批注的方式发放执行。

有与其冲突的国家标准须在2005年5月前废止。

本标准代替标准EN10025-1:

2004和EN10113-1:

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热轧制品——第1部分:

一般交货条件和EN10113-3:

1993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热轧制品——第3部分:

热机械轧制钢的交货条件。

本欧洲标准其他部分的标题如下:

第1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性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第5部分改良的耐候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第6部分调质条件下的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轧材的交货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CEN编制,并符合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根本要求。

与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关系见EN10025-1:

2004标准中的提示性附录ZA。

按照CEN/CENELEC的内部规则,以下国家的标准组织须执行本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

1范围

1.1除第一部分外,EN10025标准的第四部分规定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中的扁平轧材与长型材在热机械轧制条件下的交货技术条件。

对于厚度小于等于120mm的扁平轧材以及厚度小于等于150mm的长型材,其钢的等级与质量见表2到表4(化学成分)以及表5到表7(机械性能)。

另外,EN10025-1中的规定重在应用于焊接结构的重载部分,例如,桥梁钢、防洪闸用钢、货仓坦克用钢、供水坦克用钢,等等用于室温和低温条件下的钢。

2参考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以下标准,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仅该版本有效,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则最新版本(包括其任何修订)有效。

2.1通用标准

EN1011-2焊接—焊接金属材料推荐标准—第2部分:

铁素体钢电弧焊

EN10020钢的等级定义和划分

EN10025-1:

2004热轧结构钢制品—第1部分:

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EN10027-1钢的命名体系—第1部分:

钢名,主要符号

EN10027-2钢的命名体系—第2部分:

钢号

EN10163-1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的交货条件—第1部分:

一般要求

EN10163-2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2部分:

板材和宽扁材

EN10163-3热轧钢板材、宽扁材和型材表面条件交货要求—第3部分:

型钢

EN10164产品表面垂直变形特性改进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EN10221热轧钢棒材和线材的表面质量等级—交货技术条件

CR10260钢标号系统—附加符号

2.2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

EN10017拉制和/或冷轧的非合金钢棒尺寸和公差

EN10024斜缘工字型热轧钢形状和尺寸公差

EN10029厚度3mm或3mm以上热轧钢板尺寸、形状和质量公差规范

EN10034I型和H型结构钢形状和尺寸公差

EN10048热轧窄钢带尺寸和形状公差

EN10051无涂层连续热轧非合金和合金钢板材,薄板材和带材尺寸和形状公差

EN10055热轧等边圆弧根T型钢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10056-1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1部分:

尺寸

EN10056-2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2部分:

外形及尺寸公差

EN10058一般用途热轧扁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10059一般用途热轧方形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10060一般用途热轧圆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10061一般用途热轧六边形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10067热轧球扁钢尺寸,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

EN10162冷轧钢型材交货技术条件—尺寸和横截面公差

EN10279热轧钢管道形状、尺寸及质量公差

2.3试验标准

EN10160厚度大于或等于6毫米的钢板制品的超声波检验(平面反射法)

EN10306钢铁带平行法兰的H型梁和IPE梁的超声波检验

EN10308无损检测钢棒的超声波检测

ENISO643表观晶粒度的显微测定(ENISO643:

2003)

3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定义按照EN10025-1:

2004和以下规定:

3.1热机械轧制

一种轧制工艺,在此工艺过程中,轧件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实现了最终变形,使之达到单独的热处理工艺所无法得到或复制的具有某些特性的材料状况。

注1:

当其后的加热温度高于580℃时可能会导致材料强度值降低。

如实际需要加热温度高于580℃的,需向供应商提供指导参考。

注2:

M交货状态的热机械轧制包含一个渐增的冷却速率工艺,此工艺过程中包含或不包含有回火(含自回火但不含直接淬火和调质)。

注3:

在一些出版物上,也会使用TMCP(热机械控制工艺)这样的表述。

3.2细晶粒钢板

与铁素体晶粒尺寸≥6具有同等指数的细晶粒钢板按照ENISO643

4分类及指定牌号

4.1分类

4.1.1主要质量等级

本标准中合金特殊钢的等级规范应按照EN10020之规定。

4.1.2等级和质量

本欧洲标准包括四种钢种S275、S355、S420和S460。

按照询价和订货时规定所有钢板质量等级如下:

—规定在温度不低于-20℃时的最小冲击能,记为M;

—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能,记为ML。

4.2指定牌号

4.2.1钢牌号的指定应按EN10025-4的规定进行。

说明:

关于与以前钢牌号的对应表和与以前根据EN10113-3:

1993标准的指定的钢牌号对应表见附录A的表A.1。

4.2.2钢牌号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本标准号(EN10025-4);

——钢名或钢号;

钢名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符号字母S(结构钢);

——有关厚度≤16mm的以MPa1)为单位时,其最小屈服强度的描述;

——交货条件M;

——规定在温度不低于-50℃时的最小冲击以大写字母L表示;

标记举例:

热机械轧制结构钢(S),环境温度下最小屈服强度355MPa1),在-50º

C时冲击功最小:

钢EN10025-4-S355ML

钢EN10025-4-1.8834

5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

5.1必须提供的信息

1)1MPa=1N/mm2

应由购买方在订货时提供的信息须符合EN10025-1的规定。

除了EN10025-1的规定之外,在订货时,购买方还需提供如下的信息:

g)具体检验文件(见8.2条)

5.2可选的信息

本标准在条款13对可选项作了规定。

当购买方没有明确表示希望执行附加要求中的哪个选项时,供方将按照一般要求交货。

6生产工艺

6.1炼钢工艺

钢的冶炼过程应遵循EN10025-1标准的规定。

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将钢的冶炼方法报告给购买方。

见可选项1。

6.2晶粒组织

钢中应有细小的晶粒组织并有充足的固氮元素(见表2)。

6.3交货条件

按照本标准第3条之规定产品需经热轧制。

7要求

7.1一般要求

当按第8、9及10条的规定取样、试件准备及试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7.2化学成分

7.2.1大包取样分析测定的化学成分数值应符合表2的相关规定。

应买方的特殊要求,在询价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

见可选项29。

7.2.2产品化学成分的上限值应符合表3的相关规定。

在询价和订货的时候,制造商应当通知买方按照交货要求应加入何种适当的合金元素。

若订货时有规定应进行成品分析。

见可选项2。

7.2.3以大包取样分析测定的钢号为最大碳当量数值,应符合表4规定。

关于碳当量的公式,请见EN10025-1:

2004标准7.2.3节。

7.2.4当钢产品对硅的含量有控制时(如热浸镀锌),因此可能需要增加其他元素如碳和锰的含量以达到设定的拉伸性能需求。

此时,表4中所示的最大碳当量数值还应按如下情况相应增加:

——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030%时,碳当量CEV增加0.02%

——当硅的含量小于等于0.25%时,碳当量CEV增加0.01%

7.3机械性能

7.3.1一般要求

7.3.1.1在本标准8、9及10条规定的检验及试验条件下,在6.3条规定的交货条件下以及交货后以热处理的方式进行正火,机械性能应符合表5到表7的规定。

7.3.1.2公称产品厚度适用于扁平扎材。

公称厚度也适用对于从中抽取样品的变截面型材长产品(请参见标准EN10025-1:

2004的附录A)。

7.3.2冲击性能

7.3.2.1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应符合EN10025-1的规定。

除非另有协议(见7.3.2.2和7.3.2.3),可进行纵向试样冲击功数值的检验过程

——M在-20℃下;

——ML在-50℃下;

7.3.2.2在订货时规定了其他温度(见表6和表7)。

见可选项3。

7.3.2.3如果在询价和订货时有规定,则表7中的横向冲击功数值可以替代纵向冲击功数值。

见可选项30。

7.3.3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

若订货时有规定,扁平轧材和长型材须符合EN10164中规定的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的其中一条要求。

见可选项4。

7.4工艺性能

7.4.1焊接性

本标准中规定的钢种应适用于焊接。

本标准中规定的钢产品的弧焊的一般要求见EN1011-2。

注:

随着产品厚度和强度的增大,在焊接区主要的危险就是发生冷裂纹。

冷裂纹是由以下综合因素造成的:

——焊接金属中存在的可扩散氢的含量;

——热影响区的脆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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