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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登记与汇总;
(3)补偿协议签订;
(4)建设用地管理;
(5)资料整理及归档;
(6)建设期路政管理;
(7)评估(咨询)管理;
(8)补偿资金申请拨付等工作等内容,由征迁科长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与当地政府紧密配合,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负责征地拆迁协议谈判工作。
及时向公司报告项目征地拆迁进展及相关问题。
2.根据线路走向,确定征迁范围,做好登记和统计计算工作。
3.参加征地拆迁标准、费用测算及征地拆迁协议的谈判,拟定征迁协议及签订、报审工作。
4.实施征地拆迁的监督管理。
督促各征地拆迁小组,做好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等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5.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拆迁房屋的结构界定、面积丈量、协议签订等工作。
6.会同各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电力、电讯、石油管线、农田灌溉系统等设施,结合设计文件进行实地查勘,确定拆迁方案,提供有关资料,审核拆迁工程预算书,拟定拆迁协议并督促完成拆迁工作。
7.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处理好与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及时协调处理矛盾及纠纷。
8.负责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资料真实有据,有法可依,负责丈量、登记、统计、兑付、清表、交地等各项工作的部署、实施。
9.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十条责任分工:
1.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手续)。
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手续办理)工作由公司前期办负责办理,各项目办配合完成。
公司前期办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主体责任。
(1)公司前期办工作内容包括:
1、建设用地土地预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是否占压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建设项目与占压矿产资源相互影响性评价);
4、河道安全性评价报告;
5、项目通过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区相应的报批工作6、征占项目用地土地评价报告;
7、项目占地勘测定界报告;
8、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书;
10、社会稳定性评估报告;
11、起草项目用地申请、汇报等规范性文件。
12、建设用地手续报批(跟崔用地手续办理至部委批复)。
(2)项目办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配合完成项目占地勘测定界工作;
2、配合提供安置补偿听证材料(村组意见证明材料);
3、配合提供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材料;
4、配合完成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野调查工作;
5、配合完成项目临时占地复垦方案编制外野调查工作;
6、配合完成土地报件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2.调查登记及汇总工作:
(1)调查登记工作由项目办根据建设项目征迁量分组进行。
每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通常由项目办相关科室科长或副科长担任,并对调查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登记汇总:
登记汇总工作由项目办指定的各征迁小组负责人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完成,并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3.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
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副科长负责完成,并对其协议的严谨性及资金的准确性负责。
4.电力、电讯、水利设施调查
电力、电讯、水利设施调查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工程科共同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经济实效的改迁方案,并对其负责。
5.厂矿、企业拆迁调查
厂矿、企业拆迁调查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派出代表要对调查的方案、数据真实性负责。
6.征地放线实施
征地放线工作由公司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项目办工程科、征迁科配合实施完成。
项目办工程科应对征地放线工作的技术及准确性负责,征迁科科长应对征地放线的进程及协调负责。
7.评估管理
评估管理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科长负责管理。
8.征迁台账及档案管理
征迁台账及档案管理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副科长或指定人员负责。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管理
第十一条征迁工作程序
1.集团公司、项目办、地方政府(协调办)、被征迁户工作关系图:
2.补偿标准确立:
由项目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待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请公司或进行审核,经公司及省公航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文下发(安置补偿意见),项目办以规定的标准进行套算。
参考文件:
(1)《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
(2)《甘肃省森林法实施管理办法》及项目所在地近三年以内基础设施建设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项目预算时地方政府出具的补偿意见承诺书。
3.征迁方式
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数量,由公司、项目办与地方政府协商征迁方式。
⑴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一般由目所在地各市、县政府(以下简称“统征单位”)负责统征。
⑵林地、林木一般由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征。
⑶厂矿企业、水利等设施一般由目所在地各市、县政府实行统征。
(4)电力、电讯、一般由项目办与权属单位商议确定。
4.征迁范围:
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红线范围及设计变更增加的用地范围。
5.征地放线实施
(1)征地放线工作由工程科、征迁科共同负责实施。
(2)由项目办征迁科协调设计单位对放线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3)征迁放线工作须采用坐标放线,只放征地边线,并每隔20米(直线段)加栽一根公路界桩,曲线段每隔10米加栽一根公路界桩。
(4)征地放线工作必须与丈量登记同步进行,根据丈量登记进度及时调整征地放线速度,防止出现抢栽抢种的现象发生。
6.建设项目用地影像资料收集
项目办会同县级国土部门对工程项目沿线及周边进行现场踏勘,并全程进行拍照和摄像,留存影像资料,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地块内房屋原貌、地址、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基本情况;
(2)拆迁地块内现状道路、管线等情况,重点调查地上杆线、设施、地下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苗木等情况。
(3)对已丈量登记的地上附着物的拆除情况进行摄像或拍照并留存影像资料。
7.调查登记
(1)调查登记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根据项目办的统筹安排进行,并根据征迁项目类别制定出统一规范的登记表格。
(2)土地、房屋、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及汇总工作,由项目办根据工程情况分类并分组实施,各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由技术熟练、业务精通、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
(3)调查登记工作须由项目办征迁科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完成,采用五级联合调查的方式进行(即:
项目办、协调办、相关部门(业务局)、乡镇、村组共同现场丈量登记确认,丈量登记工作必须实行日清日结,对每天未登记完的表格进行划线封签,并按照村、乡(镇)、县分类分项进行,原始丈量登记表格实行一式四份同时登记(项目办、县区协调办、业务局、乡镇各持一份),并相互签字确认。
。
(4)各征迁小组要定期分析本区域征迁进度、难易程度、确定征迁工作重点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征迁工作的有序推进。
(5)各征迁小组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征地图及涉及内容,全面掌握负责区域内的土地类别、林地、林木、房屋的拆迁数量,并定期汇报征迁量,以便征迁科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及计划。
(6)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施工阶段出现的新增用地范围进行丈量、统计、修订,并对照原设计数量,将发生的变更及误差,用必要的图、表及文字作出说明,征迁科及时编制征迁调查统计表。
8.登记汇总
(1)登记汇总工作,由项目办各征迁小组组长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完成。
(2)汇总工作要严格按照村、乡(镇)、县(区)、市的程序分类进行汇总,汇总工作一定要准确、细致,避免出现错算漏算的情况发生。
(3)汇总资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随原始资料装订,一份作为征迁协议附件,一份存县区协调办核查审计。
汇总表格要求签字手续完备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9.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
A.协议签订
(1)项目办征迁科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具《高速公路安置补偿意见书》规定标准及现场丈量登记认可的征迁数量进行套算,草拟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报请项目办、公司、进行审查,经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或公司与当地人民政府(市级)签订第一次统征协议。
(2)补充协议由公司或委派项目办与当地县区签订。
(3)统征包干协议中应分类附报签章后的土地、林地、林木、附着物汇总数量表及补偿标准。
(4)统征包干协议中应包含双方责任,统征包干范围、方式、费用,拆迁进度、期限及其它纠纷处理的约束条款。
B.资金拨付
征迁协议签订后,项目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专户,通常按照签订协议总费用的80%进行支付,做为当地政府向被征地农民兑付的赔付金,待当地政府向建设单位移交完建设用地后,再支付剩余款项(20%),拆迁费用余款的支付应和拆迁进度有效结合。
第四章电力、电讯拆迁补偿管理
第十二条电力、电讯同属国家的重要设施,应在迁改设计阶段尽量做出比较合理的迁改方案,处理好公共设施与公路的关系。
如遇到重大迁改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办开会研究并将结果上报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批准,必要时申请公航旅集团与涉及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1.电力、电讯拆迁补偿所具备的条件
(1)电力、电讯、水利设施的拆迁由项目办征迁科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迁方案。
(2)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改建方案做出合理优化,由被拆迁方做出拆迁预算、评估方做出相应的评估(咨询)报告。
(3)详细调查权属单位、改迁数量,规格及范围,并将改迁方案、预算、评估报告、线路走向图(包括改迁前和改迁后)的资料存档管理。
2.电力、电讯协议谈判要求
(1)电力、电讯拆迁协议谈判工作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由项目办征迁科组织,成立电力、电讯拆迁谈判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办分管领导担任,征迁科、纪检监察科、评估(咨询)单位、权属单位代表及相关人员为组员的谈判领导小组(项目办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进行谈判。
(2)每次谈判必须有备忘录,谈判结果达成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3)按照会议纪要商榷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职责、改迁时限、技术要求等条款。
(4)协议签订后,按公司规定程序拨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通常先按照合同总价的60%进行拨付,做为改迁工程经费,待改迁完毕经项目办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40%,改迁尾款支付必须同改迁进度及改迁要求有效结合。
第五章拆迁厂矿、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厂矿、企业拆迁实行总价承包的统征包干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厂矿、企业等设施的调查登记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组织地方协调办、评估(咨询)机构、权属单位等相关人员对涉及控制红线范围内需拆迁企业逐一调查登记。
第十五条厂矿、企业调查中要详细登记被拆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建设施,要详细登记高度、面积、容积等内容。
同时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企业代码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如遇到迁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办开会研究,并将结果报请公司批准,必要时可由集团公司及交通运输厅与涉及部门的拆迁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拆迁企业赔偿及要求。
(1)项目办根据评估(咨询)意见及设计阶段与被拆迁企业所签订的意向性协议组织补偿赔付标准谈判工作。
(2)谈判小组成员:
项目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项目所在县区协调办、征地拆迁科、纪检监察科、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3)项目办征迁科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企业(按照县区)地域区别汇总,并注明企业名称、评估价格、商议后价格等内容。
(4)每次谈判必须有备忘录,谈判结果达成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5)按照会议纪要商榷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职责、改迁进度、时限等条款。
(6)协议签订后,按公司规定程序拨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通常先按照合同总价的80%进行拨付,做为地方政府向拆迁企业赔付的启动资金,待拆迁完毕并向项目办提交建设用地后,再支付剩余的20%,改迁尾款支付必须同改迁进度及改迁要求有效结合。
第六章征迁纪律管理
十八条为保证征迁工作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各项工作规范、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征迁工作腐败现象的发生,对征迁纪律规定如下:
1.征迁人员不准在工作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地拆迁的言论或信息;
2.不准擅自改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政策之外乱开口子;
3.不准在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主动做化解工作或回避、推诿矛盾;
4.不准支持甚至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
5.不准不经项目办集体研究,在工作中乱许诺,致使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6.不准出现因工作缺失、方法简单、行为粗暴等原因而引发群众强烈不满或群体性事件;
7.不准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8.不准目无组织领导,不讲原则,不顾大局,政令不畅,各行其是,不听从统一指挥的现象发生。
9.严禁向拆迁户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10.严禁与拆迁户恶意串通,随意篡改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额;
11.严禁侵占、截留、挪用拆迁户的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2.严禁为征迁对象出具相关虚假证明;
13.严禁向其他拆迁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
14.征迁登记中,每个征迁小组不得少于3人,且各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每天应对所丈量登记的数据、签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日清日结,调查登记表格必须签字手续完备,对当天的原始丈量登记表格实行专人管理,不得随意转借、复印,对当天没有填完的登记表格要实行划线封签,逐一检查,防止出现随意添加项目的情况发生,确保调查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5.征迁丈量过程中必须执行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丈量到底,禁止出现随意放松标准、调整土地类别、房屋结构的情况发生。
16.征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坚决杜绝分片包干和各自为政的现象发生。
对违反以上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教育、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管理用地管理
1.各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尽快成立征迁协调领导小组,并将各单位的征迁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上报项目办征迁科备查。
征迁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由各单位项目经理担任,并指定三名以上业务能力强的正式职工专职负责,征迁领导小组一经成立,中途严禁更换人员,确需更换协调人员的参建单位需提前15日向项目办提出申请,经项目办同意方可更换,以确保征迁工作的连续性。
2.各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尽快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已交付的建设用地进行施工放线,复核已征地界,准确掌握征地范围。
对于征地宽度不足或因设计漏项未征的建设用地,各单位要标明地名和公里桩号,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征迁科,及时进行补征。
3.施工单位要及时保护已征建设用地,对已交付的建设用地负管护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及时清表,对丢失的路界标识要及时补栽,对易丢失界桩地段,各标段实行灰桩灌注,地表可用石灰撒线标定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建设过程中界限清楚,杜绝后期封闭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4.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项目办征迁科加强同沿线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5.各施工单位严禁出现私自征地,私自交易或私自抬高补偿标准,否则,引发的所有责任均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6.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实行按级负责原则,严禁出现越级上报和越级协调的现象发生,防止口径不一造成不必要的征迁困难。
7.各施工单位进场后由项目办征迁科及时给施工单位进行征迁交底,施工单位应深入调查本辖区所涉及到的电力、电讯、光缆及石油管线等设施,弄清具体走向及方位后方可施工,严禁盲目施工,否则,引发的所有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管理
1.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全面考虑临时占地数量和类别。
2.临时用地费、临时用地复垦费计入施工承包合同中,临时用地的征用工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各施工单位严格依照《甘肃省土地法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上报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临时用地复垦方式及费用(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由各施工企业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商议),协议签订后由各施工单位将协议(复印件)报项目办征迁科备案。
临时用地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恢复,并向当地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4.各施工单位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下发的统一产值按照占一补二、占二补三的原则进行(以单季套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5.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由各施工单位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6.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由各施工单位会同当地乡(镇)及国土部门共同丈量确认,并将签订协议和使用批复(复印件)报征迁科备查。
7.临时用地涉及到拆迁房屋及砍伐林木的按照项目现行补偿标准予以赔付。
8.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尽量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做到文明施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撤场前对所有临时用地复垦情况申请当地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9.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弃、取土场用地管理
1.施工企业进场后,弃、取土场、施工便道等选址必须严格遵循施工图设计,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弃、取土场位置。
2.各施工单位对弃、取土场的利用,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性评价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确需调整弃、取土场位置的,必须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办研究同意后,并取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用地管理
1.因工程变更设计而增加征地数量的,施工单位需对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含批准后的变更设计报告,附占地图、占地数量、位置、坐标点等。
2.项目办工程科须对书面申请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派驻业主代表的,由业主代表签认)经项目办批准同意后,由征迁科负责实施。
3.因工程变更而引发的征迁数量、费用变化,项目办征迁科应及时上报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进行审核并提供原始变更依据。
第八章征迁总费用控制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设计阶段,公司工程科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概算进行严格把关,督促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应缴规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足额计价,有上线的均按规定上线记列齐全。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之后,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植物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第十条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迁移,拆迁费用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路建设的相关税费,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办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数量,做出科学计划、合理补偿,厉行节约征迁成本,确保征迁总费用不突概。
第九章征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征迁补偿资金管理
1.项目办组建后要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建立征迁资金管理专户并将专户信息以文件形式函告项目办征迁科备案。
2.征迁资金管理专户一旦确定,中途不得私自更换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确保补偿资金拨付的安全性。
3.所有补偿资金拨付全部实行转账方式进行。
4.地方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中应严格资金拨付流程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依据原始调查登记表按照补偿标准进行套算,做到“一户、一表、一协议”。
5.对按乡镇进行资金拨付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汇总列表,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分户补偿,分户补偿中严格按照“一户一存折”的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征迁台账管理
1.项目办征迁科负责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台账
2.根据协议签订金额完善补偿资金类别随时列入征迁台账。
3.定期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拨付核对,防止出现误拨、漏付现象发生。
第十章有关规费及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耕地开垦费: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意见)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二款执行。
第三十条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二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按每户每月补助500元的标准,自动迁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搬家费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计算。
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管理费:
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评估、咨询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补偿费用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拆迁项目需进行第三方咨询、评估,在与被拆迁权属单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公司采用议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咨询、评估单位。
第三十四条、评估、咨询范围。
公司所